[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诬告陷害罪的认定
”这就把诬告与错告在性质上清楚地区别开来了。诬告与错告,在主观方面有着质的不同:前者是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属于犯罪行为;后者则是由于情况不明,或者认识片面而在控告、检举中发生差错。由此可见,是否具有诬陷的故意,是区分诬告与错告的最基本的标志。 2、本罪与一般诬告陷害行为的界限两者都具有捏造事实、诬陷好人的特征。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强制措施下诬告陷害罪认定刍议
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判断,单独个人能轻而易举地完成此罪吗?下面案情的发展即顺理成章了。 诬告陷害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向有关机关或单位告发就会产生被告发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决意为之,并且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被告人黄某并非在采取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前, 为挟嫌报复、嫁祸他人,以洗刷自己、摆脱困境。
咨询律师:
刘波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诬告陷害罪的司法认定
刑事罪名中,诬告陷害罪固然有其独特的犯罪构成,但与报复陷害罪、诽谤罪、伪证罪在某些方面存在相似之处,在认定诬告陷害罪时应首先把握好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诽谤罪、伪证罪的界限,以免混淆。 (一)划清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 报复陷害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认定诬告陷害的即遂问题
分析问题的事实,而非故意捏造、无中生有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错告或检举失实。 2、确定本罪既遂的标准,应该以诬告陷害行为是否使被诬陷者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受到了实际损害为根据。如果诬告陷害行为已经导致司法机关开始对被诬陷者采取一定的行动,这种行动可以是对被诬陷者进行讯问,也可以是予以立案侦查,那么就构成即遂。
咨询律师:
刘波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诬告陷害与一般的诬告错告的区别
为了让被控告者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行为。办案实践中,要分清诬告陷害罪同一般的诬告错告的区别,笔者认为需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行为人的控告时机不同。诬告陷害是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而一般的诬告错告往往发生在上级单位或本单位人事考核、选拔使用、待遇分配等时段。 二、行为人控告的方式不同。诬告陷害的行为人一般是把控告信件寄送给公安、司法、纪检等办案部门。
咨询律师:
刘波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
还是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是否因被诬告而受到刑事处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诬陷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属于对象不能犯,仍构成诬告陷害罪。 最后,由于本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故诬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但是,如果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要从重处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诬告陷害罪的构成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比较宽泛,只要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均可成为该罪的主体。关于诬告陷害罪的客体,我国刑法理论界观点颇多,但无外乎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只是各有所侧重而已。
咨询律师:
刘波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诬告陷害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而仅仅是为了诸如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升迁而捏造事实诬告其有不道德甚或一般的违法行为,就不能构成本罪。然,行为人实施了诬告陷害的行为,但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即他人是否已受到刑事究,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至于受到刑事追究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如何理解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
捏造犯罪事实,既包括凭空捏造犯罪事实,也包括在发生了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捏造“犯罪人”,还包括将不构成犯罪的事实夸大为犯罪事实,其共同点是违背客观真实捏造虚假犯罪事实。行为人虽然具有诬告陷害的故意,但所告发的事实偶然符合客观事实的,不成立诬告陷害罪。利用流传的虚假事实作虚假告发的,也成立本罪。例如,明知他人私下散布的是虚假的犯罪事实,但故意向司法机关告发的,构成诬告陷害罪。
咨询律师:
刘波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诬告陷害罪的主要特征
本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分的行为.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且向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告发.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捏造的事实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如果捏造的事实不是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则不构成本罪. (2).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诬告陷害罪的定义
宪法是其他法律规范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基础,没有宪法依据和宪法授权,则不能制定法律。(1)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为新刑法明确规定诬告陷害罪提供了立法依据。
咨询律师:
刘波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诬告陷害罪有关规定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包括犯人)受刑事处分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罪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
借介绍婚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男女双方做婚姻介绍人的机会,向其中一方或双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借介绍收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他人介绍收养的机会向收养一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又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上述两种行为,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是否具有欺骗和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
咨询律师:
刘波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有关认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作为犯罪情节,不单独定罪,而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1)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这里的“奸淫”,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等强制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量刑情节
咨询律师:
刘波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与立法完善
联合会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遗弃罪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拐卖儿童罪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特殊情节的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从立法精神看,出卖不满十四周岁的亲生子女,其实质是拒不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其行为完全可以被刑法规定的遗弃罪所包容。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与未遂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对行为人实施该条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当出卖的目的尚未实现时,该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至今仍有争议。
咨询律师:
刘波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拐卖妇女 儿童罪关联职务犯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职务犯罪,即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与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笔者拟就此关联犯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作一分析、探讨。 一、“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中“拐卖、绑架”之含义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与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对象为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拐卖妇女 儿童罪的认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本罪的对象限于妇女、儿童。妇女是指年满14周岁的女性,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
咨询律师:
刘波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处罚
的8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8项情形之外再扩大范围。(二)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定首要分子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凡符合法定特征的,都要认定为首要分子。根据本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咨询律师:
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