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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程某故意伤害、刑讯逼供案
因涉嫌刑讯逼供罪,2000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2001年2月13日被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晋浩、李刚、王集体犯故意伤害、刑讯逼供罪一案,于二oo二年三月八日作出(2002)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程晋浩、李刚、王集体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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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一桩刑讯逼供案的前前后后
老实巴交的农民廖德成因被“铐”成招,自证杀人,检察机关审查批捕中发现疑点后,被无罪释放。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这一起刑讯逼供案时,认定刑讯逼供的主要证据却在公安局刑警大队不翼而飞,使案件久审不决。 深冬季节的天是寒冷的,而在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警员晁某刑讯逼供一案中,老实巴交的农民廖德成的陈述更使人不寒而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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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防止刑讯逼供的一道堤坝
刑讯逼供,是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一道劣根。戏曲和影视作品中,对于那些奸佞宵小之徒,“包青天”一声断喝“大刑伺候”,总会让人感到威风凛凛,吐气扬眉。殊不知,这种愉悦的感觉,正是大多数人在潜意识中对刑讯逼供行为认可的体现。这种根深蒂固的潜意识,结合一些地区盲目追求破案率的规定,使得刑讯逼供泛滥,成为干扰中国司法公正的痼疾。 刑讯逼供现象,与社会公平、正义、文明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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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防止刑讯逼供最好的办法
近几年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及媒体舆论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强,暴露出很多的冤假错案,而在这些冤假错案里,我们都看到了刑讯逼供的影子。如何遏制刑事诉讼案件中侦查机关普遍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的行为,成为现在很多法学专家、立法机关及老百姓们迫切关心的问题。借鉴国外在这方面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笔者认为只有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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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论减少和避免刑讯逼供的法律对策
笔者在此不想赘述刑讯逼供的社会危害性(因为它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而是想试从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出发,分析和提出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的法律对策。 一、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主要原因 任何事物的产生和任何行为的出现,都有其产生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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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防止刑讯逼供,应改变看守所管辖体制
笔者认为,只要改变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场所的管辖,由不具有刑事侦查职权的机关负责管理看守所,并对被羁押的嫌疑人的人身安全负责,就不难达到禁绝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目的。在此特提出建议:将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辖,根除发生刑讯逼供的体制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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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修改了刑诉法就能防止刑讯逼供
全国人大法工委一名不愿具名的人士表示,现行刑诉法确实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十届全国人大已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他透露,目前刑诉法修改还在立法调研阶段,并没有进入实质起草层面。不过,人大法工委有关人士正在积极推动刑诉法修改进程,力争在2006年上会,2007年通过。刑讯逼供已经被看做是现行中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大不公。在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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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一切为了避免刑讯逼供
据报道,千呼万唤的刑诉法大修有望明年“大兴土木”。遏止刑讯逼供、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将成为此次修改的重中之重 编者按:任何人不能保证一辈子不涉嫌犯罪,因为除了故意犯罪外,还有过失犯罪, 比如交通肇事罪、过失伤害罪等等。当你涉嫌犯罪后,你的一系列权利同样应该依法得到保障。 即将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将增加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保护。 如果涉嫌犯罪你知道 自己的合法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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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如何避免刑讯逼供的几点建议
刑讯逼供是指办案人员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证人等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施以肉刑或变相肉刑以套取口供的审讯方式。其产生原因极其复杂,有历史原因,也有制度原因,刑讯逼供的危害也非常大,对法律实体危害与法律程序危害都极为明显,践踏被讯问人的人权,严重损害被讯问人的合法权益。在法治社会,对刑讯逼供的遏制就极为重要,应该从观念重塑上及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尊重人权、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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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防止刑讯逼供 严惩牢头狱霸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决定》第二条中提出,要坚决纠正刑事案件有案不立、违法立案、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等问题;切实防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执法、司法过程中的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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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刑讯逼供
为减少和遏制刑讯逼供,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新津县院驻所检察室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此类事件。 一是监督各部门的提讯活动。首先确保审查提讯的合法性,如发现手续不齐或单人提讯,通知看守所不予提讯;其次,检查在提讯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终止提讯活动,并向提讯人员和所在单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二是及时办理在押人员的控告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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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防止刑讯逼供不只是犯罪嫌疑人的福音
在制度上进一步防止刑讯逼供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福音。刑讯逼供的实质是以肉刑或变相肉刑等方法逼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它不仅直接侵犯和危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而且藐视和否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与尊严,是对犯罪嫌疑人身心的严重摧残。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刑讯逼供无疑是一个随时可能降临的恶魔,一个挥之不去的梦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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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沉默权可以有效地防止刑讯逼供
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我国有一些学者坚决主张引进沉默权制度,期望由此而对刑讯逼供现象加以有效的遏制。这是一个良好的愿望,问题是: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究竟能否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这个问题有待于论证。 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的条款。谁都知道,刑讯逼供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是一种犯罪行为,依法应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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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举证倒置条款 防止刑讯逼供
备受关注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最新的消息是,经历四次审议之后,这个修正案草案将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交付表决。那么,国家赔偿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它的修改为什么这么受关注?法律修改后,又会对公民的日常生活带来哪些影响?就这些问题,本报记者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行政法学者姜明安展开了对话。 “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是保障人权的里程碑” 法律摘录 宪法第41条第3款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记者:首先一个问题是,国家赔偿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为什么要制定这部法律? 姜明安:简单说,国家赔偿法是规定国家对权力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这部法律确定,国家侵犯公民权益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民因国家侵权行为受到损害,有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中国有着几千年重官权、轻民权的传统。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开始实施,这是极具历史意义的一项成就,是中国推进法治和保障人权的里程碑。 事实上,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我们国家对自己的错误行为给公民造成的损害一直在进行赔偿。比如,早在革命根据地时期,“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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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法学界又开始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研讨热潮,此次修改的重点是关于禁止刑讯逼供的立法设计及完善。有人提出应赋予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有人提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时必须有律师在场,否则该讯问笔录不能作为有罪证据;还有人提出应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场所进行全程录像,未经录像程序的讯问是违法讯问。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能够从一定程度上防止刑讯逼供,但是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因为极少数部分侦查民警会在巨大的破案压力面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一定的体罚或变相体罚,这是破案最简单、最有效、最经济也是最便捷的方法。笔者作为曾经在公安与监狱机关工作过多年,现又在法院工作的政法干警来说,对于防止刑讯逼供有着自己的看法。笔者认为,要想真正杜绝刑讯逼供,必须实行“侦押”分离。 “侦押分离”是指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承担,但是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则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下的监狱机关或新设一个部门来承担,实行侦查机关与羁押机关相分离,理由有三: 其一,监狱机关与犯罪嫌疑人没有利益冲突,也没有破案之压力,在公安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能够保持大致上的中立的立场,能够不偏不倚地对待公安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 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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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举证责任倒置对于防止刑讯逼供意义重大
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笔者认为,此条规定要求对于被限制人身自由公民非正常死亡事件,由有关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这对遏制非正常死亡事件有积极意义,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防止牢头狱霸虐待嫌疑人;二来举证责任倒置也有利于改进我国的羁押制度。去年以来,频频发生的“躲猫猫”、“喝水死”、“睡觉死”以及“洗脸死”等涉及国家公权机关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社会公众反应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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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刑讯逼供防止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地提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规定了以下的内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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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关于刑讯逼供罪
在我国,刑讯逼供犯罪屡禁不止,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顽疾”,它的发生严重侵犯了人权,危及到公民的法律信仰。特别是近年来新闻媒体披露的陕西少女麻旦旦的“处女卖淫案”、“刘涌改判案”,及近期刚刚发生的“佘祥林案”,都在社会上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本文将从刑讯逼供罪的概念及立法演进入手,分析本罪的构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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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对刑讯逼供罪的几点认识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一、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 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其人身权利也不允许受到非法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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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刑讯逼供罪成立 终审维持原判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丹凤县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案,陕西省商洛中院2月1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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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9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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