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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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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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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小a,男,11岁,原系xx市师范附属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a,原告张小a之父。 被告:xx市师范附属小学。 第三人:苗x,xx市师范附属小学体育教师。 原告张小a原系被告学校学生,第三人苗x曾任原告所在班级体育教师。苗在任教期间,曾因原告违反课堂纪律对其进行过两次体罚(用脚踢及橡皮筋崩脸)。
咨询律师: 刘波
[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幼儿园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
幼儿园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6岁的小笑系光华幼儿园的学生,就在老师带领学生回教室时,小笑走路时不小心摔倒,导致右上肢受伤。家长与校方因双方的责任承担问题发生争议。 律师感悟: 这是一起典型的幼儿在幼儿园遭受人身伤害而幼儿园又没有任何过错的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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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学生课间嬉闹受伤学校是否担责
是否履行了其应尽的管理和保护职责。本案涉及的学校是中学校,学校管理对象是初中生,《民法通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初中生的年龄一般在12周岁至16周岁之间,他们具有一定的理解和认知能力。本案中原告的损伤是由于被告在课间时间出于嬉闹将凳子挑开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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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学校水房爆炸,学生伤害留遗憾
某中学住宿生唐某到热水房去提水,在其接水时,突然一声巨响,锅炉发生爆炸。唐某来不及躲避,被喷溅的开水打到脸上,造成脸部及全身大面积烫伤。学校迅速采取行动,对该生进行紧急治疗,虽然学校和医院全力救治,但这位花季少女的脸部却留下了终生的疤痕。 【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学校提供的学生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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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璇璇应对原告受伤负责,因为原告从本教室的前门正常步行走出,因被在走道上奔跑的学生王璇璇撞到才摔下台阶,跌倒在教学楼前的花圃里导致受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身体健康的侵权,并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由于被告王璇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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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内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司法实践经常遇到。要正确处理本案,笔者认为首先应当从理论上澄清以下问题: (一)学校与学生是否是监护关系 在校园伤害案件中,存在着三个法律关系,一是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二是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家长之间的关系,三是未成年学生与其家长之间的关系。其中第一个法律关系是最值得探讨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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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处理学生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依据 在实践中,处理学生损害赔偿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 (一)《民法通则》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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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引起学生人身伤害的主要原因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受害学生及其近亲属要求给予经济赔偿而引发的纠纷。学生损害赔偿纠纷涉及学校、家庭和社会多方面,纠纷的妥善解决,能够及时化解学生家长与校方的矛盾,也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然而,从目前情况看,社会界对学生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的原则,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导致纠纷发生后,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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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主体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主体,是指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受害人和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加害人。从法律角度来讲,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主体可分为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两种。 (一)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学生、依法由受害学生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学生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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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从理论和实务上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义务究竟是监护义务还是保护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教育机构的义务只是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而不是《民法通则》的监护人的责任。之所以这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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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为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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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问题
我今天就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问题,与大家作一下探讨。 最近多年来,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内容和形式越来越丰富, 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也越来越频繁, 因学生伤害事故而引起的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而且,学生伤害事故纠纷还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趋势,索赔数额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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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与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有: (一)受害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赔偿受害学生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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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主体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处理这类纠纷应把握的基本原则,以期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能够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一、引发学生人身伤害的主要原因 在校学生人身受到伤害的具体原因很多,但经分类归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教学活动过程中,教师没有正确履行保护管理职责而引发的学生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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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摘要:学校是学生学习生活的主要集体场所,脱离家庭的监督管教和学生的活泼好动决定了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增多,本文通过对学校的性质、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的分析,论证了对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并在此基础上界定了学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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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学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
依据《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学校没有履行救助和通知的义务,导致原告损害加重,显然学校有过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安假牙的大部分的后续治疗费用 元。原告和被告谢奇童做值日时发生这一伤害事故,谢奇童虽然没有过错,但是依据公平原则,应该对原告的医药费给与一定的补偿,约 元。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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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限于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活动;事故的种类,包括学生本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以及学生造成的他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如学校无过错的,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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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学生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初探
学生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受害学生及其近亲属要求给予经济赔偿而引发的纠纷。学生损害赔偿纠纷涉及学校、家庭和社会多方面,纠纷的妥善解决,能够及时化解学生家长与校方的矛盾,也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然而,从目前情况看,社会界对学生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的原则,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导致纠纷发生后,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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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的全日制大学生也是这里所称的“学生”。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学校应当如何承担责任,也就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司法实践非常关心的。如前所述,人身损害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侵权的一种,《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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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4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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