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
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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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①侮辱:指语言、文字或暴力手段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分为口头侮辱、文字侮辱和暴力侮辱。 ②诽谤:指无中生有、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恶意中伤他人的行为,分为口头诽谤和文字诽谤。 ③新闻报道失实。 ④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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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人格权侵权赔偿]
侵害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侵害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是近年来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有的侮辱案件,一审法院判决高达2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二审法院却改判为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有的 原告提出100多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而法院则只支持数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这些名誉权侵害案件中,一般都判决了一定数额的精神 损害赔偿,但是数额均较低,大多为数百元至数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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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人格权侵权赔偿]
法人名誉受损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张某是业余通讯员,他根据两个人的反映,未到我公司采访,也未经我公司核稿,没有经有关质量部门的认定,便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向某报社投稿,批评我公司生产的新产品有质量问题。这一报道完全失实,严重损害我公司名誉。部分客户要求解除合同和退货,给我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现我们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张某损害我公司名誉的责任。如何计算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能否要求张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答: 法人依法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新闻报道应遵循真实客观的原则,张某的报道是否侵害了你公司的名誉权,关键是认定其报道内容是否真实。按照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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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人格权侵权赔偿]
报社虚假报道导致名誉侵权赔偿
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二、双方分歧及难点解决 在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发表的文章中,基本事实失实,并且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在客观上造成原告人的社会评价降低,造成原告人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是一种侵害名誉权行为。被告则认为:文章的基本内容属实,是正常的舆论监督,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如何看待被告发表的文章的性质,是正常的舆论监督,还是新闻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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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名誉损害赔偿案例
意味着受害人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呢? 笔者认为,侮辱行为大都侵害受害人的名誉感,导致受害人气愤、烦躁等精神痛苦,需要进行法律救济,这种情况可以适用一般人格权的保护方法进行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其他人格利益”,就包括这种名誉感在内,名誉感受到损害,可以认为是“其他人格利益”受到了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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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侵害他人名誉权精神损害的计算
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分裂性精神病。2003年1月22日,陈芳到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申请医疗鉴定,遵医嘱住院观察。2月19日,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作出医疗鉴定,结论为:“创伤后应激障碍(抑郁状态)”。为此陈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方英、毛军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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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诋毁他人名誉赔偿精神损害
诋毁他人名誉赔偿精神损害 王某和欧某均系三明某单位职工,双方在工作中曾有矛盾。2000年以来,欧某曾向他人散布王某生活作风不正派、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等言论。在场的林某和居委会主任李某予以了制止,并让双方到派出所处理。由于派出所对双方口头调解未果,王某遂于2000年7月17日诉至三元区法院,要求判令欧某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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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从本案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的举证责任分配
由被主张方就部分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其他要件事实,仍由主张方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是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相关规定,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首先应由原告就其损害事实进行举证;接着被告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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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调查分析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特点分析 一是当事人人数众多。由于环境污染本身的特点,其污染范围往往是大面积的,一旦发生,涉及的不是一个或两个特定的主体,而是有为数众多的受害者,甚至是一批潜在的不特定主体,因此,纠纷发生后,只要受害人主张权利,侵害方将面对一大批受害人,一旦形成诉讼,当事人人数都比较多。 二是相邻环境污染矛盾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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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从本案看农作物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鉴定
农业局的高级农艺师以农业局的名义对该农作物进行鉴定,其所做出的鉴定结论是否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2)法院能否根据被告b水泥厂的要求,对该西瓜枝叶枯死是否因水泥厂排放烟尘所致重新进行鉴定?(3)如果法院能准许被告b水泥厂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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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专题分析
此类案件多为群发性纠纷,政策性较强,涉及社会稳定的大局,已引起各法院的高度重视。为此,朝阳法院对此类纠纷开展了专题调研,希望能在统一执法尺度,维护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等方面提出有益的建议和意见。 由于北京市在城市建设方面的高速发展,也由于人们环境意识、维权意识的觉醒,围绕环境噪声污染引发的各类损害赔偿诉讼正在快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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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群体性环境污染损害法律救济制度研究
环境污染可以说已经渗透到我们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尤以群体性环境污染以其巨大的危害性,涉及范围的广泛性,社会效应的轰动性而备受关注。如何有效防治群体性环境污染以及在发生群体性环境污染损害的情况下如何获得法律的及时和合理的救济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随着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工业化时代的来临,人类的物资生产能力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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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思考
李某经营的洗浴城长期排放烟尘、粉尘、废水、废气,邻居张某与其多次交涉减轻污染均未果。张某遂以其人身及家具、门窗受污染损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经审理,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接到判决书,张某无可奈何,望“尘”兴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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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简述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程度在客观上确实存在相当的难度和实际障碍。因而加害人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不再成为受害人证明的对象。环境污染赔偿纠纷的举证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的证实对象主要包括: 构成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4个要件:①侵害行为;②损害结果;③行为人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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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特征
以及对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来看,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下列特征:客观上表现为不法行为造成非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主客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法律适用上采取法律规定为限原则。如何理解这些特征呢? 首先,客观上必须造成非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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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知识
著作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能否造成精神损害,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本文在对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和实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对确定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提出一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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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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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旅游服务损害赔偿责任相关法律问题思考
责任,使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难以保护。本文试从分析旅游合同的性质入手,探究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旅游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分析与此相关的旅游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以寻求对旅游者合法权益完整保护的法律依据。 一、旅游合同性质之分析 旅游合同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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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探究旅游合同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我国的旅游业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日益繁荣,旅游业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旅游而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多,因旅行社的过错,导致旅游合同未能履行,未能全部履行或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未将旅游合同列为有名合同进行具体详细的规范,对在此种情况下,旅游者能否获得精神损失赔偿,也无明确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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