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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此案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调解结案
咨询律师: 胡骅
原告 中国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行(以下简称a银行邓州支行)。  被告 王某  被告王某原系原告中国a银行邓州支行的办公室主任,1994年春兼任原告下属的劳动服务公司经理,后根据上级要求,劳动服务公司与原告脱钩,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出任脱钩后的劳动服务公司(后变更为邓州市b贸易公司)经理。1995年秋,由于经营不善,公司倒闭,被告自此未到原告处上班。1997年6月原告开始停发被告工资,并停办了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及失业保险金。1996年12月,原告以邓a银发〔1996〕38号文件形式上报南阳分行关于对“王某所犯错误处理意见”的请示,请求对被告按辞退处理,但原告未能举证南阳分行是否批复。2004年10月22日,中国a银行南阳分行在南阳日报《社会早刊》上刊登公告,要求被告等10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档手续,被告看到公告后,经与原 告及南阳分行协商未果,于2006年6月诉至邓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原告应为被告补缴“三金”费用等。裁定书下达后,原告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终止,驳回被告要求恢复工作,补发工资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关系的认定] 内退人员再择业 劳动关系起纷争
某养殖公司与内退人员王某对于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发生争议,因此闹上法庭。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调结此案,双方确认劳务关系成立
咨询律师: 胡骅
11条规定,判决由原告刘xx赔偿被告谭某等人各项损失 86934.71元。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刘xx与死者曾xx之间究竟是属于法律上的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决定着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
咨询律师: 胡骅
向莲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李某与矿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矿业公司对该仲裁裁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矿业公司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分歧] 承包人聘用的员工与发包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关系的认定] 焦某确认劳动关系案
焦某确认劳动关系案 【案 由】确认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2008年5月长春市绿园区某村农民焦某经案外人徐某以长春市某砖厂投资者赵某的名义招聘来到长春市某砖厂工作,从事搅拌锅清渣工作,月工资为1500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纠纷
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纠纷   申 请 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南通开发区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008年9月进入被申请人公司工作,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6月7日,申请人在工作时受伤,导致双侧上颌窦多发性骨折,上颌骨正中及下颌骨骨折等。申请人欲向劳动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但需先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自愿给付被告董国荣经济补偿金、失业补助金计人民币7800 [疑难问题]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关于新进工人试用期间的有关规定》中仅约定了试用期为3—6个月,该试用期能否成立?如果能够成立,是否能够适用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法律规定? [观点分析]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关于新进工人试用期间的有关规定》第2条约定:试用期为3—6个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均具有由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特征,故而在实践中劳动、雇佣、承揽三者极易混淆。由于确定劳动关系是遭遇伤害的打工者寻求工伤待遇的必备条件,一些用人单位本来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为了规避有关法定义务,尤其是社会保险义务,通过订立诸如承包、承揽等合同形式来掩盖真实的劳动关系,逃避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关系的认定] 举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而很多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的主张,辩称“不认识劳动者”,否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哪么,劳动者就需要提出证据,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笔者依据相关规定,结合自己的经验,就可以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总结如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关键字】经济补偿社会养老保险 【案情简介】 原告:冯克昌 被告:巫山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改制工作组 1987年原告到被告下属的苟家水泥厂参加工作,期间先后从事征地、爆破、炊事员等工作。1995年原告与被告签定了劳动用工合同,2004年10月,被告经巫山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改制,原告却没有纳入补偿名单。
咨询律师: 胡骅
申请人诉称:2008年12月16日进入被申请人某建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2月16日至2009年12月15日。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按照有关规定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现要求:(1)支付2009年2月16日至2009年3月15日试用期满后欠发工资750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张某为此申请仲裁,劳动部门裁决保险公司给付5年(按5个月计算)的经济补偿金。保险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分歧]    对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之间自2002年起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名为代理合同关系实为事实劳动关系,故经济补偿金应按5年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能简单视为事实劳动关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如无特殊情况,双方都可因不继续履行事实劳动关系而终止,一般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事实劳动关系终止,属于劳动关系终结的合法理由之一。但在劳动关系终结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明确终结劳动关系的理由,以此来确定其终结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本案中,某公司与张某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没有异议,某公司依法可以终止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关系的认定] 内退后再就业能否成立劳动关系
因此该仲裁裁决错误,故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李某与原告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分歧] 萍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作出仲裁裁决书,能够证明李某在原告单位从事锅炉操作工,和发病、住院、死亡等基本情况。故争议的问题在于,李某作为单位内退人员再就业,与再就业单位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关键字】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案情简介】  原告:朱文青  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兴和孚制衣厂(以下简称东兴制衣厂)  原告朱文青是中华纸业二期项目土地征用人员。原告于1999年3月进被告东兴制衣厂工作,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1999年11月22日,被告向原告收取押金100元。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关系的认定] 本案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被告杨某在襄城县城关镇中心路东段开一玻璃店,平时由其子被告刘某负责经营。原告于2007年4月27日经人介绍到二被告经营的店里打工。2007年11月11日下午,原告在被告杨某承接的工地干活时,不慎被切割机割伤了大拇指,二被告将原告送医院诊断并付了医疗费。2008年3月17日,经许昌泰安法医临床司法所鉴定,原告刘某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原、被告因赔偿问题未果协商,原告诉至我院。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而原告并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故应判决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之间属于雇佣关系。被告杨某依法应向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原告在被告杨某开办的玻璃店打工到其工作时受伤期间,被告杨某一直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直至2008年3月17日,原告作出伤情鉴定并就双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时,被告才于人民法院受理后的同年4月23日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由此说明,原告从在被告杨某处打工到受伤,被告一直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个体经济组织,只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关系的认定] 本案原、被告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保证金,因代理关系终止,被告多次叫原告领起,原告以双倍返还为由而未领,被告没有违约行为,不存在双倍返还。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原、被告间形成了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原告在工作期间擅自离岗达数月之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关系的认定] 本案原被告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还要承担交纳包括经营管理费等费用给原告的义务。因此,不论将其合同关认定为挂靠关系还是内部承包关系,都是一种内部关系。 2、被告王春为徐一开车,是否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如果上述观点成立,则被告为徐一开车,即为原告开车。况且合同中约定:原告向车主提供合格的驾驶员,并组织安全学习培训,开展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强化安全管理。原、被告虽未签定劳动合同,但已驾驶1年,事实劳动关系已形成。
咨询律师: 胡骅
医疗期满后双方不履行劳动的相应权利义务,劳动关系自动终止或解除,因为医疗期满与劳动法律关系的终止是二回事。第三种意见认为第一次仲裁后双方未履行相应的劳动权利义务,事实劳动关系自动终止或解除,这同样是缺乏相应的依据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4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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