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劳动关系

劳动
关系

劳动关系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劳动关系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劳动关系的认定、试用期、劳动关系转移、劳务派遣、实习期、劳务外包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一规定明确了有关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有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有关试用期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即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按照试用期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或不得约定试用期,按照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按照规定不得在试用期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等。二是用人单位对已经履行的违法试用期应当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时,用人单位同样要为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仍然是以经济手段解决问题,既然用人单位想通过试用期少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那么,就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也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这一赔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规定的
咨询律师: 刘波
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 (3)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此种情况下,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咨询律师: 刘波
非全日制用工本来就属于灵活用工形式,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比全日制用工要强,而且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收入也往往低于全日制职工,所以更应该严格控制试用期来加强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事实劳动关系] 如何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如何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很多纠纷就是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就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各执一词而发生争议。这一争议涉及以下两个法律问题:(1)双方存在法律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 (2)双方事实劳动关系什么时候建立。这实际上涉及事实劳动关系证明的举证的问题。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由于事实劳动关系“先天不足”,所以在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及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时都存在较大的风险。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双倍工资风险 职工入职,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超过1个月未满1年,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咨询律师: 刘波
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因必备条款欠缺导致合同无效,或以其他名义签订的合同涉及劳动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应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其他构成要件(比如: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主体是否适格等)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一)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劳动合同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炒人的政治全揭秘
职业发展、绩效发展计划、生涯规划……这些管理名词听来都不错,然而职场并不总是会按照你自己的意志发展的。坦率地讲,在公司这个名利场里,炒人和被人炒这个事情,你都得要有准备。常在职场漂,哪有不被炒的,除非你是拿铁饭碗的公务员。 别以为努力工作就是保住工作的不二法门,根据我的经验,“政治立场”不稳被炒的几率大大高于绩效不好的,前者可能还是后者的好几倍,它还并不因为你在外企或内企而有所不同。
咨询律师: 刘波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同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在双倍工资得到支持的情况下,法院是否还应支持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专业律师分析如下:  对上述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法院支持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之后不应再支持赔偿金。理由是双倍工资已经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不应该对用人单位进行双重处罚。
咨询律师: 刘波
那么,用人单位该如何依法处理目前的事实劳动关系,以避免新法实施后的风险呢?   1、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现有的事实劳动关系,尽量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劳动合同订立工作。这样做对单位将产生四个方面的利处:一、2007年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其订立依据可以继续适用《劳动法》。
咨询律师: 刘波
企业在建立劳动关系时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合法吗?  1994年3月4日原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中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
咨询律师: 刘波
集体协议的情况十分严重,个别单位和个人相互勾结,从事多层劳动力派遣或转让劳动力现象严重。 由于分配劳动者收入的环节越多,劳动者的实际收入就越少,劳动者维权的成本和难度也就越大。劳务派遣组织的营利目的决定了其与劳动者往往处于对立面,不可能成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组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都不甘于收人减少,这种对立现象一旦激化,必然会造成劳动力市场的混乱,对社会稳定不利。 4.
咨询律师: 刘波
[案情]杭州的a小姐2003年8月与单位签定了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 2004年8月27日,a小姐在社保站查寻缴纳记录时,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2003年8月---11月)的社保。 根据合同上的有关约定,2004年8月28日a小姐向单位提出补交的要求,遭到拒绝。 于是当天a小姐向单位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同时,a小姐准备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以及补交社保。
咨询律师: 刘波
试用期有哪些权利公司是否可以随意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在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和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可以随意解除合同吗?在试用期期间,员工的权力是什么,本报为读者一一解答。 朱小姐应聘进入甲公司,担任招聘主管一职
咨询律师: 刘波
我国的法律、法规确实没有明文规定实习生属于工伤主体,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试用期] 试用期不能随心所欲
也视为用人单位放弃使用期,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成为正式的劳动关系,你可以享受正式职工的一切权利。 不能乱约定试用期 问:我大学毕业后和一名同学一起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合同同时约定:“在试用期内,双方均有权随时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两个月后,公司规模压缩,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根据合同试用期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决定立即与你解除合同”。
咨询律师: 刘波
[试用期] 试用期的无效合同
聘用合同虽双方签字即可生效,但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所订合同必须符合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部门的政策,凡是违反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违反的合同条款,应属无效条款。无效合同或无效条款虽属无效民事行为,但这种无效行为也可能带给双方当事人损失,因此,由于一方原因造成无效合同或无效条款,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无效责任人要赔偿对方的损失。
咨询律师: 刘波
劳动者未完成劳动定额或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支付低于工资标准的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即使劳动者未完成劳动定额,用人单位也不能依据所谓劳动合同约定而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咨询律师: 刘波
用人单位能与患有精神病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吗? 答: 在一定条件下能。根据《劳动法》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国际劳工组织的工时休假标准是什么? 我国承认的国际劳动公约关于工时和休假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承认的国际劳工组织颁布的《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是1921年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三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此公约被称为1921年(第14号)每周休息(工业)公约。 关于适用范围规定,(1)本公约所称的“工业”包括:<1>矿厂、采石场及其他土石矿物开采业。
咨询律师: 刘波

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7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