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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女职工如果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即使《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出现,用人单位也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孕期的女职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怀孕期间的女职工。 延伸阅读: 女职工“未婚先孕”单位能不能辞退 劳动法是怎么规定 有关法规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有何具体规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因检查身体被扣发工资对吗?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文化康乐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满足人们的文化康乐的精神需要而兴办的具有福利性质的文体活动设施和相应的服务,包括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群众艺术馆、文化康乐中心等场馆以及群众性体育运动设施等。 并非所有的文化康乐设施都属于社会福利范畴,要成为文化康乐福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l)国家或集体兴办和实施管理,并给予资金支付; (2)为满足社会大众的精神需要而兴办的,不以赢利为目的。 (3)实行免费或低偿的服务; (4)向社会开放,广大群众能普遍、平等地享用。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职业福利是行业和单位为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保证职工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职业福利按其“社会化”程度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国家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和途径在某些行业和企业中普遍实行的制度,如职工探亲假制度、与职业关联的特殊津贴制度;另一层次是单位在完成国家所有税项任务前提下力所能及地自主地为职工提供的福利。 职业福利的内容可分为三类:(l)福利津贴。一般以现金形式提供,是职工工资收入以外的收人。(2)福利设施。包括职工食堂、职工宿舍、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理发室、休息室等生活福利设施,以及文化室、俱乐部、职工图书馆、健身房、泳池、运动场、歌舞厅等文化、康乐设施和场所。(3)福利服务。福利服务内容相当广泛,包括与上述各项设施相关的各项服务,也包括诸如接送上下班,接送女职工子弟上学,提供健康检查等特别服务。
咨询律师: 刘波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和维护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质量,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设施和相应的服务。 按享受对象类别来划分,社会福利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l)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公共福利; (2)为本单位、本行业从业人员及其家属提供的职业福利; (3)专为老年人提供的老年福利; (4)为婴幼儿、少年儿童提供的儿童福利; (5)为妇女提供的妇女福利; (6)为残疾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一般是以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为前提的。如果父母的经济条件很好,常常是不会要求子女赡养的,甚至还会接济子女。不过,作为子女,应当看到,赡养父母,不仅仅体现为物质上的供给,还有精神上、感情上的安慰和体贴。 现实生活中,有的子女出于多继承遗产的动机,假装对父母热情照顾,甚至在父母面前中伤其他兄弟姐妹,这是毫不足取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单位对错判人员工资如何补发的复函》(劳办薪字[1991]9号),说明了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劳人薪局[1985]第12号复文中"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一句,系指:恢复当事人判刑前的原工资级别,并补调被判刑期间按规定应给予调整或晋升的工资。企业自行浮动的工资仍由原企业按其有关规定自行妥处。补发工资应按当事人被错判服刑期间各阶段(调级前后)应得工资分段补发。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 226号文件规定,劳动者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不论回原单位工作或到其他工作单位工作,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所从事的工作,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
咨询律师: 刘波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企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91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全部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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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 391号)规定,企业无故拖欠、扣发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职工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初步审理后认为应付未付,可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先行支付职工工资。
咨询律师: 刘波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由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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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规定了下列情况拖欠工资不属无故拖欠: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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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 什么叫无故拖欠工资?
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正常,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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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减发工资不属于"克扣工资"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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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6条,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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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六条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除责令补齐差额外,并可责令按所欠发部分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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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1995年5月12日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是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应当特别说明的是,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后,只能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而不能安排劳动者补休,只有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才能安排补休或支付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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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 什么是最低工资?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8条和《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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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44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事后应尽量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实不能补休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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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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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 加班工资计算标准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3种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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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1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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