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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发布前,我国职工工作时间以对工作日的规定为内容和基础,将其分为标准工作日、缩短工作日、延长工作日和无定时工作日四种形式;根据新的工作时间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划分为标准工时制、缩短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及延长工作时间。 标准工时制是指工作日不超过8小时,工作周不超过40小时。它是一般职工在正常情况下普遍适用的工时制度。
咨询律师: 胡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规定,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是否构成争议,不应以其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等的原因为依据,只要由此发生了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这样的结果,就应视为劳动争议,有关争议处理机构就应依法受理。
咨询律师: 胡骅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规定,职工对开除或除名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就属“有正当理由”。所以,职工对于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重新答复不服而申请仲裁的,重新答复的时间应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对此类劳动争议,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23条第二款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抚养费,如果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拒不缴纳,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法院的判决从工资中扣除,这种扣除与无端克扣工资完全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企业对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从工资中予以扣除,不属于克扣工资的行为,而且是为了保护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的措施。
咨询律师: 胡骅
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对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的,企业应按两种情况分别支付劳动者工资。一种情况是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另一种情况是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应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即劳动合同约定的有具体标准的工资报酬。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应以标准工资为基数,而非以包含随意性很大的辅助工资在内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咨询律师: 胡骅
[工资福利] 拖欠工资如何赔偿
关于拖欠工资的补偿,原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尝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咨询律师: 胡骅
女职工在孕期内定期检查身体,是生理上的客观需要,也是国家对怀孕女职工的关怀,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第九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还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因此,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孕期检查身体作为事假扣发工资是错误的,应当立即纠正给予补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此外,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咨询律师: 胡骅
休息休假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之余,包括工作日的休息以及周末、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是员工依法应有的一项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可见,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是从劳动报酬方面对劳动者休息权利的一种保护。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属于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另外,原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
咨询律师: 胡骅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我国《劳动法》第五章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就业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就业者应该视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近年来,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纠纷甚至极端事件不断,成为社会生活中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多次强调,“要依法严厉查处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的月标准有七个类别,分别为510元、450元、400元、360元、330元、300元、280元、270元;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月标准是535元。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通过3种方式解决:一是与企业进行协商;二是可以向当地政府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通过调解仲裁方式解决;三是向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违法行为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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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今年和往年最大的不同是,自从温总理带头替农民工讨债以来,不少地方都在积极探索新的办法,及早堵塞欠薪的根源。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的最新规定,今后,在建筑企业打工的农民工们不用再害怕“黑包工头”卷钱逃跑了。因为一旦这样,农民工的工资将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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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合同陷阱,很多农民工在被雇用时没有签合同或合同不规范。为防后患,农民工必须要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写明工程名称、发包单位、工资结算日期、支付方式等。其次是转包陷阱,如果打工者承建的工程是被人转包过一手、二手,甚至是三手的,那就要特别小心。老板的资产状况以及联系方式都要清楚,以防工资无处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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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资关系中,劳方一般处于弱势,资方不发工资时,一般也不发工资条或者欠条。这样对于没有发工资的举证,由劳方承担无疑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劳动争议中一般由劳方证明(书证或证人证言)自己的劳动合同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即可。如果资方不能举证证明已经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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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情况比较特殊,计算时效有一定难度,所以各地方劳动部门也相应做出了一些有利于劳动者的变通规定,一般来说,对当事人超过申诉时效的请求,凡有正当理由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确实不能受理的,要提供法律救助,以裁决的方式予以驳回,为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提供条件。对企业拖欠工资及拖欠工资后逃匿引发的劳动争议,要引导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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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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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9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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