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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
保护监察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保护监察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职业病、劳动保护、农民工、临时工、劳动监察、童工、特殊工种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劳动保护]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有没有期限要求
要求的,按照《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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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劳动保护]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49条的规定:"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 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关于协调人员,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50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如果协商不成呢,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55的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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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临时工]
雇工、临时工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
根据原劳动部于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业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1)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在上岗之前必须经过培训。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由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相关的技术培训,同时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杜绝和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 (2)工伤待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即受伤者在享受工伤待遇时,不以受伤是否违反了相关规程等而受到影响。 (3)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一文中,第2款指出:"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由此可见,临时雇工同正式劳动合同制职工,在落实工伤待遇时是平等的。 于2004年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也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雇工同样享受工伤待遇,即使工伤者本人存在一定过错也可以享受工伤相关待遇。但是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在进行相关技术操作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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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劳动保护]
津贴制度
我国劳动法里面明确规定了津贴制度: 津贴制度是为了补偿职工在特殊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下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额外支出而建立的一种辅助工资形式。 一、津贴的性质、特点和作用 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额外的或特殊的劳动消耗,以及保证职工的生活水平不受特殊条件影响而实行的一种工资补充形式,是职工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家知道,人们的生产活动是在不同的条件下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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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劳动保护]
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这种计酬方式是由该用工形式每日不超过四小时的特点决定的。 其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即是说,该用工形式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工作的时间少于半天,一周不超过三个正常工作日。至于劳动者在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同样可能达到这个水平,总体上也可能达到与全日制劳动者相等的水平,但其仍然是非全日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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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劳动保护]
如何正确高空作业?
安监部门有关人士介绍,除持证上岗外,作业时必须具备两个硬性条件:符合标准的安全带和至少两人协同作业。 安全带使用有要求:高空作业者要把安全带缠在身上,包括背部和腰部;安全带一般有两个挂钩,一个挂钩要固定在牢固且安全的地方,另一挂钩要挂在另一名室内工作人员的身上。安全带不管磨损状况如何,为安全起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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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劳动保护]
社会保障卡与社会保障卡“一卡通”
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是依托现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网络,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卡流通制度和全省社会保障卡通用信息平台,以社会保障卡为凭证,把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有机地联系起来,为持卡人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统一通用电子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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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劳动保护]
禁止性约定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无效。也就是说,禁止劳动合同中作出免除用人单位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从规定来看,禁止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是针对用人单位而言的,其目的是防止用人单位利用目前劳动者普遍面临就业竞争压力,谈判地位弱的情况通过合同约定规避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限制和剥夺劳动者享有法律保障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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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告知的内容有哪些?
从《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来看,对用人单位告知内容有两个基本要求: (1)法定必须告知的内容。它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的事项都是《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的事项,也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 (2)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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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劳动保护]
如何确定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
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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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特殊工种]
2010年浙江省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 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调整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3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10元。分别比原标准提高了40元、30元和15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期间的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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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特殊工种]
2010年北京市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今年北京市调整了高温津贴标准。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 补充内容: 高温津贴是针对高温条件下从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职工发放的特殊工资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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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女职工]
高温天气下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
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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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农民工]
国家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政策是什么?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名义拖欠和克扣。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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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劳动保护]
私营企业可以随便延长工作时间吗?
[1994]118号文件规定,私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四十小时。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在征得工会同意并与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每日不得超过三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职工加班加点,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 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可以拒绝,企业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雇职工。 补充知识: 根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就业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果超过这一限度,就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当出现可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事件时,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幅度根据需要而定,不受限制,并且不需要和工会及就业者协商。这些情况是: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需要紧急处理的,例如地震、洪水、抢险、交通事故等;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的,例如自来水管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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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职业病]
农民在私营企业务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怎么办?
依据劳部发 [1994]118号文件规定,私营企业职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企业应负责治疗;医疗终结,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应安排适当工作,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并保证其日常生活费用。 补充内容:工伤的基本概念 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亦称职业伤害(occupational injuries),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如因职业性事故导致的伤亡及其急性化学物中毒。 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 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也规定了工伤补偿应把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因此,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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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农民工]
用人单位能与农民工在劳动合同上约定“生死条款吗?
有的农民进城后,在建筑行业务工,劳动合同上,用人单位特别注明了"在施工中发生伤、亡、残事故概不承担责任的“生死条款”。请农民放心,这种“伤残概不负责”的条款,即使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但合同生效的前提必须是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一律无效,即法律对该类条款不予承认、保护。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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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劳动保护]
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一规定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的方式。 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和全日制劳动者的终止劳动合同也是有区别的。主要是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没有那么多条件,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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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农民工]
农民工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包括农民轮换工),应当适用《劳动法》。发生工伤事故的,应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因此,按照同工同酬原则以及《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一致的,并不因为身份(如农民工)的不同而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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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劳动保护]
让员工变成“自由职业者”
【案例】贾婷上班两年,公司却一直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甚至对外称贾婷是自由职业者,即独立工作,不隶属于公司,只是必要时临时请来做事。贾婷虽觉得别扭,但鉴于公司能按月足额发放工资,且一再表示会让贾婷“常住”,加之工作难找而自己又喜欢该职业,便听之任之。其实,公司此举的目的,只是为了让贾婷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只给一定补贴,以逃避自身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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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