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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用人单位本单位员工提供的有利于本单位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仅有内部员工的证言是不够的,必须提供相应的辅助证据,才可以共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中,厂方以员工吴某多次上班睡觉,严重违纪为由开除了吴某。
咨询律师: 胡骅
专人实施重点监控,逐案落实处理责任。2013年1月26日至2013年2月7日为通报处理阶段。 若农民工遇到工资被拖欠的情况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详细研究了老孙和老安的情况后,武律师开始帮他们搜集物证:二人是保洁员,既没工作证也没有出入证;入职头几年公司是以现金的形式发工资,却没有工资条,但从2008年9月起,公司开始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工资,所以工资卡便成了有效证据。 为了确保他们能胜诉,武律师又帮他们寻找人证:二人是河北来的农民工,入职后就在工作的村庄租了房子直到现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过了半个月,经人提醒,李婷方知自己还享有医疗补助费,遂向公司索要,但被拒绝,理由是其伤害来自私事,完全与公司无关。 【点评】 公司应当向李婷支付医疗补助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即李婷的伤虽与工作无关,但公司同样必须担责。
咨询律师: 胡骅
加班费未果后,孙雯婷等人为此咨询,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法官释法: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利用工余时间组织孙雯婷等人培训当属加班,必须向他们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是指员工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为了用人单位的直接或间接的生产经营利益,在工余时间从事工作。即能否被确定为加班,关键在于:是否为用人单位所要求或是否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是否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是否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
咨询律师: 胡骅
年12月5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就延长劳动合同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公司于2012年2月23日强行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公司的解除为违法解除。 “十三薪”的性质应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属于工资项目,只是支付的方式不是每月发放而已。有关于十三薪折算的发放,要综合考虑双方约定、公司规定及离职理由三个因素。双方对于十三薪发放有明确约定的,按照明确约定执行。
咨询律师: 胡骅
或规章制度中对工资结构具有明确划分,并约定产假期间可只发放基本工资的情况下,可以签定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员工在三期期间可以享受的假期、工资、福利等。 4、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三期”期间孕检相关费用如何承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了避免超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张律师在受理当日就为李娟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保障部门收到李娟的工伤认定申请后,随即对她发出了《补正材料通知书》。原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必须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遗憾的是,王老板没有同李娟签订过劳动合同,李娟手里也没有上岗证、考勤卡、工资卡等能够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公司之间就工资“扣完为止”的约定是否有效?  专家回复: 公司实行绩效考核并无可厚非,但就工资“扣完为止”的约定无效,其必须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向你补偿与实际所得月工资之间的差额。 一方面,工资“扣完为止”的约定违法。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即表面看来,公司按照其与你的劳动合同执行并无不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了试用期,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单位单方面将违约金提高到每年4000元,在员工不认可的情况下,这种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单位要求员工以4000元/年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员工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单位的做法错误并纠正。 相关法律知识: 违约金 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申请海淀劳动监察 一、事项名称:处理劳动保障方面的投诉、举报案件 二、事项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条第三项。 三、办理对象及范围: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四、办理条件:(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则声称,如果按照法律程序,法定医疗期满后公司可以要求该员工来上班,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可以在按法律规定支付替代金和经济补偿金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现在考虑到吴女士是在孕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法定医疗期满后的假期,就按照事假处理。 评析: 那么法定医疗期满后,女职工继续休假保胎到底能否按照事假处理?首先,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医疗期。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法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法第58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招用农民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单位、个人 ( 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保护] 企业法律风险测评表
企业法律风险测评表 被测评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一、内部管理测评---------人力资源管理 内部管理风险测评主要针对企业公司章程、规章制度、职工手册与劳动合同进行全面审查设计,以期寻找在公司内部管理过程中经常涉及到的法律风险,从而加以完善。 1、立约失当风险 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公平原则?
咨询律师: 胡骅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维护因工伤残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4 〕 18 号) “1 至 4 级伤残农民工可试行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 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保护] 连续工龄认定
的知识青年,其下乡插队的时间,原知青部门认定了下乡时期的,从其本人年满16周岁后不在学校读书的时候起计算连续工龄。 15、城镇待业青年在城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所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单位工作期间的工龄如何计算? 1968年以来,凡是在经过批准开业的城镇街道或国营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所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小集体单位工作的城镇待业青年
咨询律师: 胡骅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5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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