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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
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
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 《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2012年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正永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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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劳动保护]
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范
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范 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 主讲:杨斌 讲义目录一 聘用阶段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范 ■ 招聘阶段核实证件的范围 ■ 招聘阶段常见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 双重劳动关系 承包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 ■ 竞业限制协议、商业秘密协议及培训协议 讲义目录二 在职阶段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范 ■ 试用期 ■ 社保问题 (不能提供参保材料的风险) ■ 调岗降薪、变更工作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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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劳动保护]
河北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的规定
河北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的规定 一、 劳动法 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 工资标准 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 哺乳期 内,劳动, 劳动合同期限 届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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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临时工]
临时工在岗受伤是不是工伤
一名临时工在工作时受伤住院,用人单位虽全额支付医疗费,但不肯办理工伤认定相关手续。后经调解,最终为伤者做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 今年8月,刘先生以临时工的身份,在文登市某机械厂上班,后在工作中受伤。单位负责人认为,刘先生仍在试用期,且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属于工伤,拒绝办理工伤认定相关手续。无奈之下,刘某的家属起诉该机械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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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劳动保护]
在单位上班,收取押金合法吗?
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 法律咨询: 我有一朋友要去家乐福上班。但是家乐福要先收取押金的,而且还要提供本地户口做担保。我觉得收押金这种事情有一点不合法。与法律规定有些抵触,但是我也不是很清楚。所以想咨询一下,单位收取押金的这种做法合不合法? 问题补充: 我知道这样是不合法的,我提问的目的是希望你们能够给我分析一下细节,不要只是说一下不合法就完了。如果是单位为员工提供了一些工作服之类的,那这样子收取押金会不会也是不合理的? 律咖网律师解答: 1、根据劳动合同法,收取押金是禁止的。2、提供工作服属于提供正常劳动条件的一种,也不应该收取押金。 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押金的法律性质,主要观点有:(1)抵销预约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成立押金预约,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押金与其债权相抵销。(2)解除条件附债权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发生了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即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的返还押金的债务上,附有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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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劳动保护]
老板有没有权力扣压身份证?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法律咨询: 我是一网吧的收银员,我想问下网吧老板是否有权力扣压我的身份证?扣压身份证以后会有什么要的后果? 律咖网律师解答: 网吧老板无权力扣压身份证,你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相关法律知识: 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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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劳动保护]
有工作了就不发土地补偿款了吗?
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 ,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法律咨询: 我是一名退伍兵,当兵两年来家被安排在一企业上班。上班前享受村子里发放的土地补偿款,从去年不发我的了,理由是我有了工作了!我想问这个理由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我可以用那些法律规定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问题补充: 在06年以前进行了两次补偿了,都有我的补偿款。就是去年开始没有发我的了。我就是搞不明白了!我就是想问位律师朋友,就我这个情况是不是应该有补偿的是吗? 律咖网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土地补偿款发放的纠纷,法院不受理。因为土地补偿款属于村集体所有,发放问题由村集体决定,所以建议你去上级政府申诉解决。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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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劳动保护]
做相同的工作,待遇完全不同,公司违法吗?
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 ,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法律咨询: 是这样,我在一家事业单位里工作,单位里有两种编制,一是在职员工,二是合同制(外聘)员工。我是属于后一类。 虽然平时说的是同工同酬,可是我们每个月的报酬却比别人低,连扣缴保险,公积金也是别人的几分之一。在单位发一些奖励(比如创先进,过节费)的时候,我们往往只能拿到在职员工的1/2甚至更少。但是大家平时做的工作是相同的,工作时间也是相同的(我们合同制员工在合同上只写明了每月工资与奖金的金额),但是感觉大家做一样的工作一样的辛苦,可是这些奖励却比在职的人少的多,请问单位这样的做法违反劳动法吗? 问题补充: 您好,是这样的,我想还有一点, 我在一所学院里工作,当时我们签订合同时,是和学院下属的一家公司签订的,可是在职的员工是和学院签定的合同,请问这样我可以去告他们吗? 律咖网律师解答: 你们和公司签订合同,那么你们就属于企业员工。而在职员工与学院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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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农民工]
农民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2016
机关(以下简称“工伤认定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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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农民工]
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了伤,用人单位不露面怎么维权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法律咨询: 某家单位因电路出现故障,因此,包给了甲去修,因工作量大,又雇了乙,但是,乙在工作途中因电线杆断裂不慎于高处掉落,以致右脚跟腱严重性粉碎性骨折,可是用人单位却迟迟不露面,请问,在这种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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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劳动保护]
劳务关系是否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劳务关系是否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当事人应详细阅读法院送达的《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并按照其规定全面地向法院提供认为可以证明其主张或反驳对方的证据材料等证据。 法律咨询: 您好,劳务关系是否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律咖网律师解答: 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对于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来说是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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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女职工]
劳动法对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何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 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 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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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女职工]
怀孕女职工检查和分娩费用有什么规定
1988年9月4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妊娠未满7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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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女职工]
国家对妇女就业有哪些特殊规定
《根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女职工实行特殊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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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女职工]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的规定》对这些问题作了规定。 根据1990年3月30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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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集体合同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 1、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2、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3、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4、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规定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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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劳动安全]
集体合同中的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什么
集体协商双方可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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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劳动保护]
见习期是什么意思
见习期制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在转为干部编制前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见习期满向所在单位或当地人事部门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核定定级工资,《转正定级表》归入个人档案。但必须明确的是企业招聘录用高校毕业生不得约定见习期。 有关原作为见习期制度设立依据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行政规章等随着时代的推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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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劳动保护]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要求的,按照《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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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