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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监察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保护监察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职业病、劳动保护、农民工、临时工、劳动监察、童工、特殊工种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共分为十级: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咨询律师: 胡骅
根据国务院1999年1月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9号令)第三条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这里的职工包括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人,不仅包括正式职工,也包括临时工;不仅包括户籍关系在本地的职工,也包括户籍关系在外地的职工;不仅包括城镇职工,也包括农民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生工伤事故情况,可以按月支付,考虑到农民工的具体情况,如果农民工愿意,可以一次性领走。外地农民工被鉴定为1至4级伤残享受的伤残抚恤金及外地农民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如果不愿按月领取,也可以一次性领取,但已享受了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就不可以再选择一次性领取了。 延伸阅读: 工伤保险如何办理?
咨询律师: 胡骅
如果企业没有参保,发生工伤事故,农民工也可以申请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掏钱报销,一分也不能少。同时,农民工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未参保企业。 延伸阅读: 工伤保险如何办理? 外地农民工能否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抚恤金? 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农民工工伤可享受哪些待遇? 农民工伤休假可以享受停工留薪吗?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的农民朋友们在劳动保护方面的权利尤其容易受到忽视。因此,为了就业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就业者需要对自己在劳动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清楚的了解。 劳动保护包括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两个方面。 劳动安全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防止中毒、车祸、触电、塌陷、爆炸、火灾、坠落、机械外伤等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事故发生。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职业病] 患了职业病怎么办?
就业者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该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简单的说就是赔钱。赔钱也不是说赔就赔的,还需要一定的程序。 ⑴.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进行工伤事故报告,或者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进行职业病报告。 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⑶.劳动行政部门确认报告后,会督促用人单位或相关保险机构给予劳动者相关赔偿。
咨询律师: 胡骅
病(接触性皮炎等7种) ⑹. 职业性眼病(职业性白内障等3种) ⑺. 职业性耳、鼻、喉病(噪声聋和铬鼻病) ⑻. 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等8种) ⑼.其他职业病(化学灼伤、职业性哮喘等7种) 最容易发生职业病的就业者有煤矿工人、建筑工人、纺织工人、炼钢工人等。矿山、石场、纺织厂、化工厂、农药厂、制革厂等通常是最容易诱发职业病的地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问:我是某剪刀厂的一名职工,上月上班时,因为机器螺丝脱落,我左手中指受伤,指头缺损1节半,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工伤认定程序是怎样的?若是工伤,可享受哪些医疗待遇?住院期间有没有工资?(南海莫先生)  答:第一,工伤的认定: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规定,职工由于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而负伤、致残、死亡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现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招用劳动者,或非法使用童工;不按规定与被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不兑现保险福利待遇;随意辞退被招用人员;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强迫工人加班加点;劳动条件恶劣;工人安全健康无保障等情况下,以及农民工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均可投诉举报。
咨询律师: 胡骅
享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向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对企业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女工有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的权利。
咨询律师: 胡骅
按照2004年8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的规定:施工人员因意外伤害死亡的,按照该办法,每人赔付不得低于15万元,因意外伤害致残的,按照致残等级标准,赔付1万元至9万元不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后需要继续治疗的,凭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休假,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职工休假时间超过3个月且用人单位提出异议的,可参照停工留薪期争议处理办法办理,休假期间应当照发工资。 延伸阅读: 工伤保险如何办理? 外地农民工能否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抚恤金? 如果企业没有参保,发生工伤事故农民工该怎么办? 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农民工工伤可享受哪些待遇?
咨询律师: 胡骅
从2004年9月1日起,外地农民工将正式加入到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之中,也就是说,外地农民工在京打工期间患病治疗将按规定享受到报销医疗费的待遇。北京市日前已经正式颁布了《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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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是一名女教师。由于开学第一个月工作任务较轻,而于某的预产期就在开学一个月以后,因此于某请校领导批准将产前假15天推后与产后假合并使用,但没得到批准。于某该怎么办? 于某所在学校的作法是正确的,女职工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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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 高温劳动保护靠什么
当务之急是各地应从实际出发,探索高温劳动保护条例的地方性法规建设。 济南市总工会生产部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指出,由于不同行业受高温的影响不同,不同温度对劳动者造成的伤害也不同,究竟哪些行业在什么样的高温条件下可以休假,不同职业的高温补助该怎样发放,这些都需要进行充分调研。高温劳动安全保护不是哪一家政府部门可以单独解决的
咨询律师: 胡骅
有关法规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有何具体规定? 国务院于1988年6月28日通过、同年7月21日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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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生部(87)卫防字第60号文件第4条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按《职业病诊断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职业病必须由市地级以上的职业病医院确定或作出诊断。 职业病一经确诊后,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在患者治疗和休养期间,以及医疗后被确定为残废或治疗无效而死亡的,均按现行因工待遇处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1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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