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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监察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保护监察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职业病、劳动保护、农民工、临时工、劳动监察、童工、特殊工种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劳动保护]
集体协商时,回复对方的要求有期限吗?
《集体合同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第三十二条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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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劳动保护]
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该了解什么?
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2、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3、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4、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5、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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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劳动保护]
服务期的长短怎么确定
服务期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期限。服务期可以长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通过合同固定下来,则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关于接受培训的职工签订服务期的年限,《劳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应当理解为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要遵守两点: 第一,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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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劳动保护]
单位提供的职业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吗
服务期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期限。服务期可以长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通过合同固定下来,则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可以约定服务期的培训中不包括职业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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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劳动保护]
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公示才有效吗
凡是没有经过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就不具有规章制度应有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有经过了公示,让员工了解以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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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劳动保护]
规章制度的公示方式有哪些?
规章制度公示方法: 1、员工手册发放(要有员工签领确认); 2、内部培训法(注意一定要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培训内容、与会人员签到); 3、劳动合同约定法; 4、考试法(开卷或闭卷); 5、传阅法; 6、入职登记表声明条款; 7、意见征询法。 尽量避免如下公示方法:1、网站公布(举证困难);2、电子邮件告知(举证困难);3、公告栏,宣传栏张贴(举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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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劳动保护]
怀孕需要提前向单位申请吗
法律明确规定,妇女在法定婚龄内的生育自由应得到保障,不得以种种理由限制其生育自由。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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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
女职工怀孕了了,但是合同马上就要期满了怎么办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种情况下,只有在符合三十九条的规定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女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期将顺延到怀孕期间、产期、哺乳期全部结束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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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劳动安全]
我国实行怎样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根据《劳动法》第5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关于本条的理解,根据《劳动法条文说明》第45条的规定,《劳动法》第52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主要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调查处理制度。《劳动法》第52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是指关于消除、限制或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保障设备、生产正常运行而制定的统一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分三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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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劳动保护]
单位规定“末位淘汰”合法吗?
“末位淘汰”作为一项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考核办法,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并不与法相悖。但如果把“末位淘汰”制度用到聘用关系上,凡是“末位”,不分青红皂白就予以淘汰的做法是值得质疑的。这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可以以“末位淘汰”来解聘职工,当出现“末位”情形时,按约解除合同关系,不存在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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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劳动保护]
违反公司规章,情节轻微能被“炒”吗?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 (1)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预告: ①使用不合格,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纪,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 ③给企业造成损害,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承担刑事责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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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
女职工哺乳期有什么劳动保护?
根据《劳动法》第63条的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关于本条的具体执行,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的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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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
特种作业的上岗,有何特殊要求?
根据《劳动法》第55条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关于本条的理解,根据《劳动法条文说明》第48条的规定,《劳动法》第55条中的“特种作业”指对操作者本人及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有十类: (1)电工作业; (2)锅炉司炉; (3)压力容器操作; (4)起重机械作业; (5)爆破作业; (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8)机动车辆驾驶; (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和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对特种作业的范围和特种作业人员条件、培训、考核、发证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劳动法》第55条中的“特种作业资格”是指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过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它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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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有怎样的劳动保护义务?
根据《劳动法》第5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关于本条的理解,根据《劳动法条文说明》第47条的规定,《劳动法》第54条中的“国家规定”主要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一些国家标准,如《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等。 《劳动法》第54条要求企业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主要包括工作场所和生产设备。工作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施工、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报警装置、通讯装置、安全标志等。对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设施,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企业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等,必须经过安全评价认可。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企业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经过政府劳动部门安全认证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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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
单位的哪些行为是妨碍工会工作的违法行为?
工会,或称劳工总会、工人联合会。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这个共同利益团体诸如为同一雇主工作的员工,在某一产业领域的个人。工会组织成立的主要意图,可以与雇主谈判工资薪水、工作时限和工作条件等等。 根据《工会法》第53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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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
对工会工作人员有什么特殊保护?
对工会工作人员有什么特殊保护? 根据《工会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2倍的赔偿:(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相关知识:工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工运方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贯彻执行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执委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和作出的决议。 (二)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 ,组织和指导各级工会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进一步突出和履行维护职能。 (三)对有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党中央和国务院反映职工群众的思想、愿望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定;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工会理论政策研究,研究制定工会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制度,监督检查《中国工会章程》的贯彻执行;研究指导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制度的民主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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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
工会的经费如何筹集?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这二项,其中2%工会经费是经费的最主要来源。 根据《工会法》第42条的规定,工会经费的具体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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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有哪些基本职责?
根据《劳动法》第7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那么工会有哪些基本职责呢,根据《工会法》第6条的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关于工会的具体权利义务等内容,可以参见《工会法》的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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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
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3条的规定: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劳动法》第9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具体规定,上面已经做了部分介绍,另处,根据《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1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及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的; (四)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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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劳动保护]
对职业培训,用人单位有什么义务?
根据《劳动法》第6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关于更详细的规定,可参见《企业职工培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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