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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七条【保险人答复义务】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详解】本条是对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为出险通知时保险人答复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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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条【交强险投保】 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详解】本条是关于投保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对保险公司的选择权以及保险公司负有的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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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 关于交强险理赔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解释】本条是关于保险理赔程序的规定。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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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八条【交强险合同变更义务】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详解】本条规定了保险合同变更义务。 机动车辆所有权转移属强制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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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2008)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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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一条【交强险赔偿范围和赔偿原则】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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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六条【非法经营交强险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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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在厦门建行办理纯自营性按揭房贷业务,银行不再强制其购买房贷险,购房者可以自愿选择是否购买。建行的这项政策涉及一手房、二手房住房和商业用房的贷款,但不包括公积金贷款以及组合贷款业务的房贷强制险。 厦门建行一位高管介绍,取消自营性个人房贷强制抵押房产保险之后,购房者是最直接的受益者。以前,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前,客户首先要选择一家与银行有业务合作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房屋综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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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八条【交强险费率浮动】 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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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六条【非法经营交强险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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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知识。本文根据相关交强险的法律知识,解答了多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问题。以下是律咖网为你提供的相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知识。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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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 解读 交强险新政
日前,省文明办、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交通厅、省信用办、江苏保监局等部门,昨日共同发布《江苏省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费率浮动标准(暂行)》的征求意见稿,明确列出了15种挂钩的违法行为,其中“醉驾”等7种行为的保费费率拟上浮60%。有关人士在发布会上表示,交通违法行为与“交强险”保费费率挂钩后,比以往增收的交强险保险费,除了用在事故理赔外,还将划出一部分,进入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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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七条【交强险合同解除的效力及保费清退原则】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详解】本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效力及保费清退原则。 本条第1款规定了在合同解除时保险责任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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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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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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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 我国交强险制度漫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强制推行的险种,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它不仅有利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赔偿,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最大程度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便捷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公民的生命身体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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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三条【交强险责任限额制定原则、限额结构以及制定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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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条【交强险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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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十四条【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交强险立法授权】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 【详解】本条是有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立法的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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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条【交强险保险期限】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详解】本条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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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险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9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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