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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九条【交强险理赔程序】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详解】本条是关于保险理赔程序的规定。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20%计算。 “条例”明确了交强险的性质,统一了交强险的适用原则,这无疑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值得肯定。然而,结合司法实际,“条例”确定的分项限额以及保监会公布的基础费率、责任限额,与此前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相比,却明显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交强险制度的问题 1.
咨询律师: 胡骅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九条【交强险合同期满后的续保义务】 第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详解】本条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合同期满后的续保义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于保护不特定的交通事故第三方的利益,对保单的持续有效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五条【交强险业务经营主体】 第五条 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详解】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的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十四条【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交强险立法授权】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 【详解】本条是有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立法的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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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十三条【交强险适用范围的补充】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详解】本条是对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补充规定,即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也要比照适用本条例。
咨询律师: 胡骅
已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且不设免赔率与免赔额;而商业三责险设计有相应的免赔率、免配额或责任免除事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交强险] 交强险-实行背景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咨询律师: 胡骅
购买交强险后是否不用再购买商业三责险? 交强险主要是承担广覆盖的基本保障。对于更多样、更高额、更广泛的保障需求,消费者可以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自愿购买商业三责险和车损险等。例如:不少投保人目前购买了20万元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责险、车损险、以及附加盗抢险、不计免赔险和玻璃单独破碎险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哪些保险公司可以办理交强险业务? 《条例》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交强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交强险业务。目前保监会已经批准22家中资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业务并向社会公示。
咨询律师: 胡骅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有多长? 《条例》规定,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交强险制度何时开始实施?原已投保的商业三责险是否有效? 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制度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要投保交强险,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在交强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三责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查。原商业三责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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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何种权利?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除了按照交强险条款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赔偿以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投保人购买交强险有何注意事项? 投保人购买交强险要注意以下事项: (1)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咨询律师: 胡骅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与交强险有什么关系? 根据《条例》规定,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和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三种情形下,将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同时,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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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 交强险费率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日期:2006-06-19) 车辆大类 序号 车辆明细分类 保费 一、家庭自用车 1 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 1,050 2 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 1,100 二、非营业客车 3 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1,000 4 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 1,190 5 企业非营业汽车10-20座 1
咨询律师: 胡骅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咨询律师: 胡骅
[交强险] 交强险常识
备受公众关注和媒体热炒的交强险基础费率和责任限额,6月19日终于浮出水面。随着中国保监会的官方公布,曾经喧嚣的费率和限额猜测也终于告一段落。然而,对于这一涉及1.6亿多辆机动车驾驶人员切身利益的新制度,很多利益相关者直至今日仍缺乏最基本的认识。 “听是听说过,只知道是国家强制的,不买不行。至于交强险究竟是什么,具体该如何投保,以及对自己究竟有什么影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交强险] 通俗的交强险常识
交强险是什么意思? 这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也就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咨询律师: 胡骅

车辆损失险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7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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