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交通事故 > 保险理赔 > 交强险
[交强险] 交强险条例解释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一条【交强险条例立法宗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解释】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 就世界范围内而言,机动车的普及使得机动车交通事故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
咨询律师: 胡骅
诉讼中,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刘某不具有驾驶资格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交强险条例和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条款均规定,无证驾驶导致事故的,保险公司只有义务垫付抢救费用且可向致害人追偿,并无赔偿损失的义务。 上述案件中,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发生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范围和赔偿原则的有关规定。本条包括三层含义: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范围包括本车以外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咨询律师: 胡骅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七条【交强险调整保险费率规定】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扬州工作,我的摩托车是宝应牌照,是否可以在扬州缴纳交通强制险? 律咖网律师解答: 宝应牌照的摩托车可以在扬州缴纳交强险。但你的摩托车是在宝应办理年检,最好还在宝应缴纳。
咨询律师: 胡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确定了我国将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强制三者险”),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与此相应的强制三者险制度 并没有如期出台,有关部门正在抓紧时间进行我国强制三者险方面的立法工作。本文拟从国际比较的角度对我国强制三者险立法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探讨。 一、归责基础。道路交通事故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就是强制三者险立法的归责基础。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关于交强险的法定免责事由: 根据《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规定,交强险法定免责事由大致可概括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保险公司有垫付抢救费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咨询律师: 胡骅
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8)皖民一他字第0019号《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卢士平、张东泽、六安市正宏糖果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公司必须垫付抢救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 例》规定,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也不能随意解除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咨询律师: 胡骅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四条【交强险合同的禁止与例外】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五条【交强险合同履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详解】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履行有关程序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除根据前条规定要书面通知投保人外,还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凭证,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咨询律师: 胡骅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一条【交强险条例立法宗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详解】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 就世界范围内而言,机动车的普及使得机动车交通事故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条【交强险定义】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详解】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定义的规定。 责任保险,又称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补偿责任的保险。
咨询律师: 胡骅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十一条【有关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条【交强险适用范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
咨询律师: 胡骅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条【交强险赔偿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详解】本条是关于赔偿争议解决方式的规定。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如果就保险赔偿发生争议,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三条【交强险各部门单位之间的核实工作】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详解】本条是关于对有关部门、医疗机构配合保险公司或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交通事故及医疗费用核实工作的有关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九条【交强险理赔程序】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详解】本条是关于保险理赔程序的规定。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八条【交强险理赔——赔偿金请求权主体和交强险理赔程序】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
咨询律师: 胡骅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一条【交强险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车辆损失险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8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