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
诉讼中,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刘某不具有驾驶资格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交强险条例和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条款均规定,无证驾驶导致事故的,保险公司只有义务垫付抢救费用且可向致害人追偿,并无赔偿损失的义务。 上述案件中,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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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交强险]
交强险条例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 交强险条例施行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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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
交强险条例解释 第四十六条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十六条【施行日期】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详解】本条是关于《条例》生效日期的规定,即自2006年7月1日起,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在3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三者险的,该商业保险期满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立即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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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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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第22条财产损失包括伤残赔金
今天,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在庭审中,上诉人提交了一份有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其中谈到了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财产损失”,应按照广义的解释,不仅包括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财产损失,而且包括伤残责任限额内的伤残赔偿金等。 在质证时,虽然各方提出该通知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安徽省,不适用于山东;且该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其效力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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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交强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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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解释 第九条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九条【保险和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共享机制】 第九条 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详解】本条是关于建立保险和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 本条主要有三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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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解释 第一条【交强险条例立法宗旨】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一条【交强险条例立法宗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详解】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 就世界范围内而言,机动车的普及使得机动车交通事故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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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解释 第二条【交强险适用范围】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条【交强险适用范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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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解释 第三条【交强险定义】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条【交强险定义】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详解】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定义的规定。 责任保险,又称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补偿责任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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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解释 第四条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条【交强险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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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
交强险条例解释 第五条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五条【交强险业务经营主体】 第五条 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详解】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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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
交强险条例解释 第七条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七条【交强险调整保险费率规定】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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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
交强险条例解释 第六条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六条【交强险保险条款、费率制定和审批原则】 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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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
交强险条例解释 第八条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八条【交强险费率浮动】 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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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
交强险条例解释 第十条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条【交强险投保】 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详解】本条是关于投保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对保险公司的选择权以及保险公司负有的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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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
交强险条例解释 第十一条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一条【交强险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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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
交强险条例解释 第十二条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二条【交强险保险费的交付】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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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解释 第十三条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三条【交强险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应恪守的义务】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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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解释 第十四条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四条【交强险合同的禁止与例外】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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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解释 第十六条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六条【投保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禁止与例外】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详解】本条是关于投保人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禁止及其例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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