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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中的无责赔偿条款引发了众多人的注意。“别人撞了我,我没有责任凭什么还要赔他钱?”交强险条款中令人不满也不理解的无责赔付,让交强险话题就像北京的天气一样越来越热。 质疑交强险的代表人物之一、北京律师刘家辉日前表示,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和尽快救助伤员等方面的考虑,规定对伤者进行“无责赔付”还有情可原。
咨询律师: 胡骅
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了交强险的无责车主可不必为了理赔跑两家保险公司。昨日,由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北京五大财产保险公司率先启动了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同时记者从北京保险监督管理局获悉,预计今年9月底无责赔付化机制在北京将全面实行。 无责车主须陪“赔” 在7月1日交强险施行后,由于实行无责赔偿的原则,因此在交通事故中,无责方要为有责方买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为保障交强险的稳定运行,最大限度地方便被保险人,北京保监局从2006年10月28日起,推动行业建立“交强险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以下简称“简化处理机制”)。截至2007年4月
咨询律师: 胡骅
“我的车停在那儿好好的,被人撞了还要我掏钱赔给他,这太不合理了,应该取消。”南京的一位奥迪车主朱小姐无奈地说。事实上,自去年交强险条例发布之后,“无责赔付”相比较高费率低保障,更无法让广大车主接受。全国各地曾有多位律师为此上书保监会。业内人士透露,如果取消“无责赔付”,交强险费率也会有较大降低。 保监会误读法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无责赔付"困惑交强险车主 先行赔付问题待解 交强险自7月1日实施至今已将近3个月时间,交强险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记者上周五从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的交强险研讨会上获悉,目前,广大车主对于交强险的“无责赔付”原则仍不理解或者难以接受。 无责为啥还要赔?
咨询律师: 胡骅
上周末保监会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后,相关专家表示,交强险费率首次定价有局限性。 同时,专家针对自问世以来就广受质疑的无责赔偿指出,财产无责赔付的规定确实与人们的价值判断相悖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情况下,立法强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交强险的立法本意,应该是通过建立保险制度来实现以人为本,保障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医疗费用及保障受害人、被抚养人基本生活的目的。 然而,由于交强险的费率过高、保障金额过低、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责赔付的原则、配套政策“缺位”等“硬伤”的存在,使得实践中尴尬频出,因此导致车辆保险消费者进行“逆选择”的现象也开始显现。
咨询律师: 胡骅
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 【条文主旨】 ⑴主车与挂车均投保了交强险,受害人可获得两份交强险赔款; ⑵主车与挂车之间责任未分,主、挂车的保险人平摊交强险赔款; ⑶主车与挂车的被保险人不同,主、挂车互碰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次要责任;叶某某无违法行为。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
咨询律师: 胡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举例来说,甲乙两车发生碰撞,甲车应当负全责,双方车辆各损失2000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000元的限额,因此根据交强险的有关规定,公司决定向摩托车支付1300元的赔偿金。 事故另一方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则表示:交强险的赔偿需要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来判定,条款中“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理解为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具体责任比例。轿车车损乘以摩托车30%的赔偿责任,即得到780元。 同样是交强险
咨询律师: 胡骅
2008年9月,我开车在市区道路上和行人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我负全部责任,我驾驶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请问,交强险责任限额是多少?如何对受害人赔偿?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李振梅解答: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肇事机动车未投交强险如何赔付 结论:1、关于赔偿顺序先后:机动车一方投保,另一方未投保,投保方保险公司先按责任限额进行赔偿,超过的限额的,有权向未投保方追偿; 2、关于赔偿额计算:肇事机动车中未投保的应视为投保车辆参与计算; 3、交警最终未进行责任认定的
咨询律师: 胡骅
一辆机动车投保了两份交强险,出险后如何赔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起期在前的有效,在后的解除,保险公司应全额退保费。依据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该规程规定,保险公司应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投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认为,我公司的发生事故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两份交强险,乙保险公司应按照两份交强险的保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责任。 乙保险公司认为虽然拖车和挂车各保一份交强险,但在运行中拖车和挂车视为一体,应按在一份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此案的交强险部分该如何赔偿? 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乙保险公司应按照两份交强险的保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代理律师当庭指出,两辆车属于两个不同的个体,属于分别投保,存在两份强制保险。我国设立强制保险的目的在于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后能及时给予第三者赔偿,同时每份三者险均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关系,故本案中两份交强险应分别赔偿,即本案中应赔偿两份交强险后按责任划分赔偿比例。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两份交强险属于两个不同的合同所确定,两保险公司应在各自的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内容提要:现行实施的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设置的交强险,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赔得起的最终结果,却未保证受害人在整个事故过程中得到快速救济,及时获赔问题,致使有时延误受害人获救、获治时间、事故保险人也不能完全从事故赔偿责任中摆脱出来,这是交强险保险金赔付程序不完善引起的。在此,笔者通过对交强险保险金赔付程序的缜密分析,从八个方面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求进一步推进我国交强险业的发展。
咨询律师: 胡骅
合同关系的保险合同应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合同外的第三人不能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四、保障范围明显扩大。一是采取了严格责任的赔付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机动车方是否存在事故责任,无论事故责任大小,承保公司均需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未设定任何的免赔额或免赔率;三是除法律规定外,承保公司几乎无任何其他除外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公司于2007年4月6日,共赔付李某93,425.00元。其中交强险赔付59,250.00元,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金项下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计50,000.00元和医疗费用赔偿项下的医疗费和营养费计8,000.00元。电动自行车损失1,25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付34,175.00元对于李某要求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0.00元未予赔付。
咨询律师: 胡骅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该条已明确规定了肇事逃逸属于交强险责任范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仅对“机动车逃逸不明”和“逃逸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两种情形承担垫付责任。 对于逃逸车辆的承保公司明确的,保险公司仍然要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车辆损失险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9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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