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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 交强险免赔范围
交强险均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形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王某被刘某所驾车辆撞伤,刘某所驾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王某要求刘某对其所受伤害进行赔偿,刘某拒赔。王某遂将刘某及某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某保险公司认为,其并非侵权人,王某也不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此,其不应参加本案诉讼,王某将其列为被告是错误的。 【分歧】 涉交强险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能否作为被告?
咨询律师: 胡骅
故丙应当向甲履行交强险赔付义务。 上述观点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履行交强险赔付义务是基于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还是合同责任? 笔者认为:丙负有向甲履行交强险赔付的义务,既不是基于“过错责任”也不是基于“无过错责任”。虽然,基于“合同责任”的观点较为趋近于“交强险赔付义务”的实质,但是
咨询律师: 胡骅
负次要责任;叶某某无违法行为。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要求垫付赔偿交强险金额,被告提出异议而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强险医疗费限额等12215.80元。 【分歧】 无证驾驶肇事,保险公司对交强险部分该不该理赔? 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咨询律师: 胡骅
被告苏某是豫f0710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下称主车)及豫f1101挂重型厢式半挂车(下称挂车)的车辆所有人。2007年1月5日,苏某分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主、挂车的交强险。两份保险合同均约定保险责任限额为6万元,保险期间自2007年1月23日零时起至2008年1月22日24时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被告苏某是豫f0710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下称主车)及豫f1101挂重型厢式半挂车(下称挂车)的车辆所有人。2007年1月5日,苏某分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主、挂车的交强险。两份保险合同均约定保险责任限额为6万元,保险期间自2007年1月23日零时起至2008年1月22日24时止。
咨询律师: 胡骅
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精神损害首次被纳入交强险法定赔偿范围。交强险是否赔偿精神损害已无争议。但由于商业三者险并不赔偿精神损害,因此交强险范围内的精神损害是按序赔偿、比例赔偿抑或优先赔偿
咨询律师: 胡骅
已脱保,其损失未超过交强险限额,故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予以理赔。 【分歧】 对于本案中汪某交强险脱保,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存在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交强险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的机动车必须购买的保险,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本案交强险脱保,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内的部分由汪某自行承担,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于2005年12月投保的是一保两年的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第45条规定,第一张保单于2006年12月19日到期,原告应该在此之前投保交强险,因原告并未履行行政法规规定投保交强险的义务,且要求赔付的事故损失亦未超过交强险的责任限额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第一章 承保实务规程  第一节 说明和告知 一、保险人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一)向投保人介绍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特别对责任免除事项
咨询律师: 胡骅
[交强险] 交强险理赔
第一节 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统一归档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从2007年7月1日起签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单,按照本办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 由于交强险的费率较高、保障金额较低、无责赔付原则及配套政策缺位等“硬伤”的存在,导致现实中有责一方的旧车车主“不赔反赚”的尴尬现象频频发生。 ● 交强险是强制购买,而且是无责赔付由于交强险的费率较高、保障金额较低、无责赔付原则及配套政策缺位等“硬伤”的存在,导致现实中有责一方的旧车车主“不赔反赚”的尴尬现象频频发生,“逆选择”行为开始凸现。 投保:只买交强险即可?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交强险“无责赔付”怨声载道。撞人车赔人钱,这在许多车主看来是天经地义的事。但现在有了交强险却不同了,自己的车被别人撞了,即使毫无责任,也要赔给对方400元。眼下,交强险的 “无责赔付”引起了众多车主的抱怨。
咨询律师: 胡骅
新交强险已实施,新版交强险在保费和责任限额方面做了改变,同时无责财产赔付简化机制和大案提前赔付机制两项新理赔规定也同时实行。同时,未到期的交强险按新标准执行。记者采访相关人士,详细解读新交强险相关变化和注意事项。 变化1 死亡赔偿提高到11万元 新交强险责任限额由此前6万元提高至12.2万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为了能够确保应赔尽赔,有关部门设立了交强险。然而,应赔尽赔就一定要交强险吗?我看不一定.如果能够确保赔得起,为什么一定要购买存在争议的交强险?除了交强险之外,我看,交通安全强制储蓄(以下简称交强储)也不失为一种可供选择的办法。
咨询律师: 胡骅
现在路上车多人多,对很多司机特别是新手来说,交通事故在所难免。无论您投保了多少险种,在理赔过程中交强险是肯定要办理的,而400元的“无责赔付”办理更是让很多车主大喊麻烦。随着近日市保监会下达《关于实施交强险车辆和财产损失无责赔偿部分简化处理的通知》,今后车主如果再遭遇“无责赔付”时将十分简单,不再需要无责方向有责方赔付400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交强险“无责赔付”有否改进余地? 饱受非议的交强险“无责赔付”虽然因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而得以写入《道路交通安全法》,但是这种完全的、不区分具体情况的“无责赔付”是不是完全合理呢?笔者认为,总体上看,“无责赔付”制度代表了先进的立法理念,但在某些具体场合,尚有改进余地。这种具体场合,就是车与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出现人身伤害,此时即使在责任限额内,也可以采行“有责赔付”原则。
咨询律师: 胡骅
本身没有过错,那么为什么会遭到公众普遍的责难?“无责赔付原则”假如因责难而撤销,究竟是多数人的胜利还是更多数人的悲哀? 翻开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交强险实行“无责赔付原则”不是中国的首创,而是引进借鉴国际通行的保险惯例。该惯例在国外已经运行多年,并且深入人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车辆损失险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4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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