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交通事故 > 保险理赔 > 交强险
王某被刘某所驾车辆撞伤,刘某所驾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王某要求刘某对其所受伤害进行赔偿,刘某拒赔。王某遂将刘某及某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某保险公司认为,其并非侵权人,王某也不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此,其不应参加本案诉讼,王某将其列为被告是错误的。 【分歧】 涉交强险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能否作为被告?
咨询律师: 胡骅
交强险赔偿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12.2万元---两起异地诉讼交通事故赔偿案    买了全额保险,为什么还要我赔偿  作者:朱烈桂  前言:经济生活中,很多机动车车主认为,只要自己购买了全额保险,就可以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然而,很多时候却是事与愿违。下面讲述的两个真实案例,充分体现了车主在保险赔偿问题上的难言之隐。同时,我们将请律师对这两个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徐某赔偿损失95000余元。邱某某辩称属徐某雇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徐某辩称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应按过错比例分担损失。 【分歧】 本案中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由谁承担?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称《道交法
咨询律师: 胡骅
被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李某、耿某、于某对超出交强险理赔范围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探讨的问题:保险公司能否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二、保险公司认为,本案系无驾驶证的李某驾车所致,且肇事后逃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只负责垫付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对其他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我认为,根据交强险计算在先的原则,该案交强险的赔偿应该按以下方式计算:
咨询律师: 胡骅
记者昨天从市一中院获悉,该院在日前终审审结的因交通肇事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中,首次适用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少赔偿近3500元。 2006年10月20日,张某驾驶的小轿车被一辆大货车剐撞,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大货车司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薛某是大货车的主人,并在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d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支付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江苏省范围内,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在侵权方为全部责任时,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5万元。本案中,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1.5万元确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要求垫付赔偿交强险金额,被告提出异议而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强险医疗费限额等12215.80元。 【分歧】 无证驾驶肇事,保险公司对交强险部分该不该理赔? 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咨询律师: 胡骅
而是为了保护受害第三者的利益,我们不能因为被保险人或肇事司机的过错来对抗对第三者的赔偿。如果司机醉酒肇事保险公司一概免责,那么国家设立交强险则失去了意义,也违背了交强险的立法精神。 综上
咨询律师: 胡骅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学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先政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汪小平不负事故责任。    另查明,王道奎是皖s15605号大客车的实际车主,李先政是其雇用的驾驶员。该大客车挂靠在安徽省亳州市汽车客运集团总公司利辛长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辛长途公司)名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四川成都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李英俊提示:无证驾驶机动车或者非法取得驾照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否应该在商业第三者险内承担责任?各地裁判有一定差异,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规范。下面转载的是人民法院报今天刊登的案例,从报道中可以看出该法院不支持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事故发生时没有买交强险,所以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不分责任地由老韩方面赔偿,赔偿的具体额度则按交强险相应的限额范围来赔。  老韩在实际次要责任的情况下赔了个全责,对开车的人来说都是个教训。
咨询律师: 胡骅
上法庭,要求刘某和两保险公司赔偿欧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60000元。 【争议】 受害人是被保险人时能否获得交强险赔偿?对于本案的处理,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能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发时仍在保险期内。张群辉诉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冯小龙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59919.89元。 裁判: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各项损失44814.89元中的40730.2元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该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以冯小龙系醉酒驾车,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为由向一审法院申请再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009年12月,王某被一肇事车辆撞伤,伤残八级,其损失为:医疗费3.2万元,伤残赔偿金5.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财产损失1万元。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按照交强险限额赔偿,医疗费用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限额为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因赔偿未能协商,王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分歧】 交强险应按全额理赔还是限额理赔?
咨询律师: 胡骅
上法庭,要求刘某和两保险公司赔偿欧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60000元。 【争议】 受害人是被保险人时能否获得交强险赔偿?对于本案的处理,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能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本报讯自行车撞在汽车上,骑车人受重伤住院治疗多日。虽然交警部门认定汽车司机不负责任,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司机却要承担责任。11月21日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司机周小姐赔偿常先生2478.50元。 2006年1月9日,常先生骑自行车与王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后又碰在了周小姐驾驶的小轿车上,两次相撞致常先生身受重伤。
咨询律师: 胡骅
涉案物品保管不善造成机动车被盗,而且在被盗期间发生事故,存在过错,应负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是交通事故的赔偿程序的第一顺序是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赔偿,由于车主未参加交强险,造成受害人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这种结果是由于车主未履行法定义务所造成的,应由车主首先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被害人损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由于本案中存在另一个责任主体身份不明的盗窃犯罪嫌疑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它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不单指“受伤残废”。单就字面意思来理解,“死亡伤残”是指“死亡、受伤、残疾”三个方面的含义,它们之间是并列关系,并非仅指“死亡”和“受伤致残”二个方面的含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于2005年12月投保的是一保两年的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第45条规定,第一张保单于2006年12月19日到期,原告应该在此之前投保交强险,因原告并未履行行政法规规定投保交强险的义务,且要求赔付的事故损失亦未超过交强险的责任限额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车辆损失险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0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