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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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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应该是合法合理的。 七、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导致的失效 为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利益,《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对遗嘱继承的强制性规定,如果遗嘱没有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在遗产处理时,应当首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再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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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适当处理的重要性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死亡似乎是一大忌讳;很少人愿意谈及“死”这一字眼,更少人会在自己生前身体状况尚好时立下遗嘱,明确自己的财产应该如何分割。殊不知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给日后的遗产继承埋下了巨大隐患。 200x年春天,著名艺术家、企业家梁某某英年早逝。由于是猝死而且生前并未留有遗嘱,社会各界对他传闻中的上亿遗产如何进行分配给予了广泛的关注。
咨询律师: 胡骅
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遗嘱人受胁迫、欺骗的情况,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与之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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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规定,在我国,遗嘱有五种形式,其中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每类遗嘱都有不同的要求,立遗嘱人可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所立遗嘱的形式,只要求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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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地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 (一)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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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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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可以“继承”吗 从法律角度来讲,继承的前提是被继承人生前有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公产房的产权人并非个人,所以公产房是不存在继承问题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产房的实际使用人即承租人不享有该公产房的物权,仅享有承租权。由此私有住房的物权继承问题就演变成为谁能成为新的承租人的问题。 承租人过世后谁能成为新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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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而产生共有人的一种可能性就是遗嘱继承。 其次,在继承人继承房产后,需要到房管部门进行产权登记变更,变更后房屋产权过户到继承人名下,此时,作为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就可以根据遗嘱到房管部门申请产权共有,以此保障其同样享有该房屋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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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同一制继承制度,是指在涉外法定继承中对被继承人所有的遗产,不分动产与不动产,不问遗产位于国内还是国外,继承都适用一个统一的法律规范,从而导致适用统一的准据法。采用同一制继承制度的国家.一般都是以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作为准据法。目前,采用同一制继承制度的国家中,有的国家在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时,用的是被继承人的本国法,而有的国家用的却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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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丧失] 配偶继承权丧失
复存在,任何一方都无权再以配偶身份去继承对方的遗产。这是各国法律的通例,我国法律也不例外。配偶相互继承权,是以配偶一方死亡,继承发生时,合法婚姻的存在为前提的,夫妻离婚后,其合法的婚姻关系已不复存在,配偶继承权自然也就因前提的消失而消灭,彼此不再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无权再 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对方遗产。①夫妻间继承权的消灭也可认为是财产关系上的后果,但它却是由身份权的丧失而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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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使用权能否继承问题,传统的观点认为,按照继承法,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公房并非死者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当然不发生继承问题。笔者认为,公房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第一,遗产既包括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包括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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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就被继承人的生养死葬,和被继承人身故后遗产由扶养人受遗赠而签订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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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其遗产,其无权以遗嘱的形式处分该笔抚恤金,应由原告刘志玲、刘华山、刘青肖、刘云肖及被告刘志军共同所有。被告辩称四原告未尽过赡养义务,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且该理由不能阻却死亡抚恤金的分割。被告辩称其未占有该笔死亡抚恤金,原告所诉主体不当,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分割该笔死亡抚恤金,而非侵权之诉,所以,原告所诉主体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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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甘某、邬某是阿甘的父母亲,被告黄某是阿甘的妻子,被告甘某某、小盈是阿甘的子女。阿甘于2008年4月8日病故。阿甘生前与妻子黄某建有楼房一栋,当事人自行估价40万元,登记为阿甘、黄某的共同共有,有柳城房权证字第2000117号房产证为凭。2007年4月11日,阿甘、黄某向第三人柳城县某信用社贷款二十万元,把楼房抵押给了第三人,有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书及本院调查笔录为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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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继承的概念以及继承权关系发生的条件 房地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地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 (一)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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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只要符合法定条件,都可以与父母、配偶、子女共同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因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死亡,而可以拥有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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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程序转移,而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无主财产的程序转移。关于如何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为无主财产的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套完整的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首先,关于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案件,应当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该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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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一规定,遗产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实物分割。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适用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割。如对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但对不可分物,则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如电视机、冰箱等。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二、变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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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协议,是指依法应当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以及有关当事人之间,就遗产分配问题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继承人对遗产分配问题一旦达成一致意见时,就应用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以免日后发生争执。 遗产分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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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到底如何确定各份遗嘱的法律效力呢? 首先,需对每份遗嘱单个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效? 案例: 陈某平自幼双腿残疾,靠补为生。多年来一直未婚,与其兄陈某来夫妇毗邻而居。1982年,陈某平收养一年仅7岁的流浪儿刘某,刘某于1998年与本厂女工李某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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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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