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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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
婚姻无效此案如何处理
王某诉与张某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案,经法庭查实王某与张某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系近亲结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张某则主张双方原是自愿结合,婚姻关系应为有效。庭审中,因牵涉延期举证问题而休庭延期审理。在再次开庭审理本案时,王某却申请撤诉,法庭认为不符合撤诉条件,遂依法口头裁定不予准许,可王某却随即中途退庭。 分歧: 合议庭在对本案出现的原告中途退庭现象该如何处理认识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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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无效婚姻]
董某能否对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目的,损害了原告董某合法权益的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当地镇政府撤销李某的“离婚证”。 评析: 此案是否立案存在两个问题,第一,镇政府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第二,原告董某有无诉讼主体资格?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离婚、再婚登记三种。我国实行的是登记制的婚姻程序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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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无效婚姻]
一起无效婚姻案
对李某是不公平的。这使吴某陷入了两难的境地。1999年10月,吴某之父在其年龄不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为吴某在黑市上买了一张假身份证,吴某李某随即登记结婚。2000年11月,生一男孩。婚后,吴某继续保持与刘某的暧昧关系,直至两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吴某觉得与李某的婚姻无法再维持下去了,2001年5月,吴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7月,一审判决宣告原被告之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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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离婚案例解析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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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无效婚姻]
是非法同居还是无效婚姻
要件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但是现实生活中又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形,如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早婚、无效的婚姻等等,因此法律又针对不同的情形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本案是非法同居还是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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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无效婚姻]
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婚姻效力认定
一方当事人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但双方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在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因性格不合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以婚姻纠纷来处理。 案情 原告耿远(1985年6月生)、被告张小龙(1982年5月生)经人介绍于2005年5月相识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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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无效婚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母亲能否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处理,合议庭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与刘某虽然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但王某生活不能自理,神智不清,无法正常生活,从实际出发,离婚对双方都是一种解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不仅要从夫妻感情破裂方面来界定,还要从实际出发,因此,在刘某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并无不妥。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关键不是法院判决准许离婚与否,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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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无效婚姻]
冒牌婚姻的法律效力认定
颁发,就具有了法律效力,不经法定程序解除就不能否定其效力。该案是由于在结婚时王乙未达到法定婚龄,从而借用他人的身份证件办理了结婚证,只能认定在婚姻登记过程当中存在着瑕疵,且这种瑕疵依据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又无法予以撤销,同时这种瑕疵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也就是说,王乙与张某的婚姻登记过程中除借用王乙哥哥身份证外,其他均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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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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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张冠李戴婚姻可否申请法院确认无效》
弟弟因未达法定婚龄便持自己的相片和哥哥的身份证与女友打了结婚证。之后,当哥哥自己结婚时却不能办理结婚手续。于是,哥哥便以先前是弟弟结婚,弟弟持自己的身份证与弟媳登记结婚的事自己不知道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结婚证上所记载的婚姻无效。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哥哥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法院确认结婚证上所记载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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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旗与刘秋月婚姻无效纠纷案
配偶一方婚前患精神分裂症,婚后经治疗精神症状消失的,应当视为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另一方申请婚姻无效的,不予支持。 案情 被申请人刘秋月曾于1993年8月患间歇性精神分裂症,在四川省自贡市精神病院住院治疗,1994年2月精神病症状消失,生活能自理,治愈出院。1994年11月11日再次入院,至1995年3月25日痊愈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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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他人之子骗取的婚姻是否有效
其精神损失5000元。 [法案评析] 林某与杨某的婚姻是否有效,一种观点认为该婚姻是有效的,原因是杨某与林某之间的婚姻关系虽然并不符合《婚姻法》所明确规定的五种无效婚姻的情形,但《婚姻法》也未明确规定此类行为属于有效的或是可撤销婚姻的行为。故根据特别法无明文规定时适用一般法的法理学原理,杨某与林某的婚姻关系的认定应当适用《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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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无效婚姻]
伪造身份来骗婚婚姻关系如何了
2009年6月初六,家住宜黄县中港乡的李某经人介绍与广西省融水县一自称吴某的女子相识,同年10月1日,李某与该女子一起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经民政部门审查双方的户籍资料及身份证后,婚姻登记机关为双方颁发了结婚证书。同年11月4日,该女子从李某家中不辞而别,至今下落不明。经法院委托调查后发现吴某的户籍信息系伪造的,广西省融水县查无此人。李某于今年1月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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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法定婚龄结婚能否宣告婚姻无效
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杨某与朱某在骗领结婚证时是未到法定婚龄,但在10年后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此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效的婚姻情形即未达到法定婚龄情形已经消失,因此法院理应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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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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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资料登记的婚姻是否必然无效
在2001年相识并恋爱,当时李某只有19岁,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李某便用自己姐姐的名字与张某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6月,张某向法院申请其与李某的婚姻无效。 【分歧】 对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是否有效?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是有效的,李某与张某在登记结婚时虽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在张某起诉时已经达到,所以二人的婚姻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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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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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适用何种程序处理——对无效婚姻案件审理模式之思考
适用何种程序处理,出现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诉讼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在对当事人婚姻宣告无效的同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一并作出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对宣告婚姻无效不服的,既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诉,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不服的,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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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
婚姻登记程序违法 婚姻必然无效吗
由于此案中结婚证的撤销关系到财产的继承,所以存在不同的声音。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一:结婚登记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并不必然导致婚姻无效。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婚姻关系只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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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无效婚姻]
未提供夫妻关系证据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
对该案如何处理,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法认定张某与刘某的夫妻关系,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以前未领取结婚证而同居生活的,依法可认定为事实婚姻。故此案法院可依法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判决。 第二种观点认为,依法认定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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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的婚姻是否一定为无效婚姻
王某在读初中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待成年后,经人介绍与周某相识,并恋爱结婚,介绍人事先已告知周某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婚后,二人生育了一个健康的儿子,在婚姻存续期间王某也曾发过病,有所好转但一直没有痊愈,后来由于二人感情不合,周某诉诸法院要求离婚。 【分歧】 精神病患者的婚姻是否一定为无效婚姻?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与周某的婚姻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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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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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诈骗发生的婚姻法院可宣告无效
民政部门要求撤销婚姻登记无果之下,于2006年9月29日又向该院提出起诉申请,要求依法宣告其与高某之间的婚姻无效。 裁判 江山市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证实高某被她人冒用身份证与毛某登记结婚的事实。该院经审理认为: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办理的结婚登记系他人冒用被申请人的身份骗取登记,非出自双方的真实意愿,双方的婚姻关系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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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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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的瑕疵是否影响婚姻效力
好的身份证、姐姐的户口本到永新县婚姻登记机关办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认为真实有效,即给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为以免日后麻烦,姐妹二人干脆将错就错,日常生活中也使用对方的名字。后来姐姐彭珍梅办理结婚时,也照样用了妹妹的户籍资料、姐姐的照片办理了身份证、结婚证。 问:结婚登记时,身份证的瑕疵是否影响婚姻效力? 答: 第一,本案不属于无效婚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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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