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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刘平安经人介绍与同村一名女青年小丽建立恋爱关系,并于当年5月在该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然而,婚后夫妻感情出现不和,发生了纠纷。经当地乡镇司法服务所人员调解,双方于8月签下离婚协议书。签下协议后,刘平安外出打工。一年以后,刘平安在上海打工时又结识了一名女青年,两人于2006年11月办理了结婚手续,小丽听说此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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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非法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双方是否同居都无法改变婚姻关系成立的事实。 2、事实婚 虽没有进行登记结婚,但却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对这种事实婚,在婚姻法上是不予保护和认可的,在刑法上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事实重婚应以重婚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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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陈某(男)经媒人介绍认识刘某并于当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当时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1997年女儿出生后双方感情不和,陈某遂独自一人前往广州打工,1998年认识广州女孩张某,两人相好并在当地登记结婚。2000年陈某在广州结婚的事情被刘某知道,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陈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分歧】 对于陈某是否构成重婚罪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构成重婚罪,理由是陈某和刘某的婚姻是事实婚姻,陈某在明知自己有妻儿的情况下仍与他人登记结婚,符合重婚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不构成重婚罪,理由是陈某和刘某的婚姻没有经过登记,不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形式要件,故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陈某后来和张某登记结婚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在理论和实践中,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的,也即法律婚+法律婚。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结婚但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也即法律混+事实婚。3、与“原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原配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证实被告人王某柱与孙某对外以夫妻相称,或以夫妻名义参加社会活动,认定王某柱与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重婚罪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此案不构成重婚罪。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王某柱的行为应构成重婚罪。此案被告人虽未以夫妻相称,但其行为构成事实上的重婚罪,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从犯罪构成的主客观方面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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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10月1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随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王某便外出打工,在外与一起打工的女青年谢某相识恋爱,并与谢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刘某得知后,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王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与刘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的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王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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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 毛成芬等重婚案
【关键字】事实婚姻重婚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成芬(又名:毛小琴) 被告人:吴维胜 被告人毛成芬于2001年7月23日与南京市江宁区陶春生办理结婚手续(结婚证为苏宁字120号)。同年8月,被告人毛成芬与被告人吴维胜在南京市同一工厂务工相识后,于2002年开始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长子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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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0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当时张某只有18岁,遂开具虚假的证明隐瞒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1年3月生育儿子李某某;2005年张某以虚假身份证明与陈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李某于2009年到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同时要求追究张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分歧】 使用虚假证明两次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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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李某从小青梅竹马,各自读大学时也曾信誓旦旦,非此不娶,非彼不嫁。可惜偏偏阴差阳错,李某最终另嫁了他人。赵某一气之下,也于2003年1月与宋萍登记结婚。2005年6月,赵某出差邻县,恰遇李某,而此时李某丈夫己因车祸去世,两人很快旧情复发,如胶似漆。赵某遂即出面租了一套房子、购买一些家俱,李某也挑了一些原有的东西搬入居住。此后,赵某常借口出差、开会,或利用节假日、周末,常前去与李某同居一日或数日。两人虽深居简出,但有时一同外出吃饭或买菜,一同访亲探友。由于在外表现关系甚为亲密,尽管两人从未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相称,但除同学、密友外,周围的其他人都认为两人是夫妻,只是以为赵某“在外地工作,很少回家”。两人还共同购买家用电器及日常用品,赵某的部分、李某的全部工资共用。期间,赵某与妻子宋萍的关系持续恶化,但宋萍不明真相。直至2008年1月2日,宋萍从好友处得知后,前往捉奸,始东窗事发,两人亦供认不讳。宋萍遂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赵某与李某的重婚罪。 【分歧】 审理中,就赵某、李某是否构成重婚罪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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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刘某于1983年结婚,当时去人民公社办结婚证,因客观原因人民公社未发结婚证给谢某、刘某,婚后二人一起生活并生育二子。谢某在未与刘某离婚的情况下,自2003年以来却与罗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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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李某重婚罪的法律责任。 对此案如何处理,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因为其与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了,法院可对李某按提供伪证处理,对其进行拘留和罚款。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了重婚罪,因为其与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并没有解除。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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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两人是自由恋爱结为夫妻,婚后只是因为孩子教育问题和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判决不予离婚,此时,冯某仍表示不计前嫌,愿意与韦某重新开始生活。但接到法院判决书后,韦某与黄某依然非法同居(黄某也明知韦某有丈夫)并于2004年8月生育了一男孩。因韦某尚在哺乳期,2005年8月19日被告人黄某被法院以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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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李某重婚罪的法律责任。 评析: 对此案如何处理,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因为其与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了,法院可对李某按提供伪证处理,对其进行罚款和拘留。 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了重婚罪,因为其与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并没有解除。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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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何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朝阳区豆各庄富力又一城xx楼x单元xx,联系电话: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朝阳区豆各庄富力又一城xx楼x单元xx,联系电话: 案由:重婚罪 诉讼请求: 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自诉人和被告人张某于200x年x月x日在山东省xx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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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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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自首如何判刑? 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又生一子。 答: 如果自首可以请求法院判处缓刑,但是建议你别去,在你与别人同居的情况下生子并不足以认定你构成了重婚罪.需要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才可以认定. 相关法规: 概念及其构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案是自诉案,即只有当事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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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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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 重婚罪的认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罪的特征:客体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文章也就婚姻法修改后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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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 重婚罪的界定
你这样搞下去是要犯罪的,是重婚罪,这位女士越听越糊涂,她终于想起来,电话里的那个女士的声音不是别人,是今年春节刚刚离开她们家的一个保姆。 自己的丈夫怎么会从半年前从家辞职的保姆,他们俩在一起,而且还有一个小孩的声音,她怎么想也想不明白,就有一点儿糊涂了。后来她就回想起这段时间丈夫的表现,发现丈夫这段时间经常很晚回家,老说厂子里有事,要住在单位,不能回来。她就在想,是不是丈夫有什么事瞒着自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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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了重婚罪,而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重婚罪的认定、处理问题上,存在有认识上的不一致,因而笔者就自己的理解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重婚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对于重婚罪,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没有严格界定出重婚一词的含义,而仅能以重婚罪罪状来进行理解。重婚罪是指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也就是说重婚罪的重心是行为人必须是“有配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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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进一步作出界定。。从以上规定可知,我国只对二种情况下的事实婚姻予以承认,赋予其法律效力,承认其合法、有效。内容提要:刑事诉讼法将重婚案件归属于自诉案件,但由于重婚案件本身具有公诉属性,因此其在适用自诉程序中应区别于一般自诉案件,本文拟对重婚案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加以探讨,以引起司法界对重婚案件〈包括与重婚案件性质相似的其他自诉案件〉审理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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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4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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