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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
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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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管辖权的归属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如下: 关于重婚案件的管辖分工,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曾将重婚案件列为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近几年各地不断发现有些重婚案件的被害人(指犯重婚罪者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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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重婚]
重婚罪的规范意义
重婚罪,是以侵害健全的性风俗的行为为内容的犯罪。刑法规定重婚罪,是想保护社会的健全的性道德感情,也一并包含着想通过维护今日的社会道德规范之一环的一夫一妻制来保护家庭生活。 在最近的立法例中,多把重婚罪和其他犯罪作为针对家庭的犯罪来对待。 在各国立法例中,有不少把近亲相奸及其他反自然的猥亵行为也作为风俗犯来处罚,但是在日本刑法中没有该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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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定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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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婚罪
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 、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 、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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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基于事实上的重婚、变相纳妾、第三者插足等行为,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它严重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贞操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由此决定法律不但应当对重婚者予以刑事惩罚,而且还应当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刑事惩罚重婚者是手段,保护无过错方的婚姻家庭权益才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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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相关问题
的定义作出规定,而且原《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现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2001年12月14日发布的《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都没有界定重婚的含义,因此,在这里有必要明确重婚罪的概念。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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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因重婚罪获刑
一个是只有初中文化结过一次婚有小孩的安徽女工,一个是单身在杭的某高校教师,在世俗眼光看来,这样的搭配并不那么登对。可是,他们相爱结婚了。 如果小芳重婚的事实最终没有暴露,那么她与孟老师的情感经历应该像一出灰姑娘与王子的爱情童话剧。 昨天上午,小芳因重婚罪被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庭审过程揭开了这场婚姻背后的故事,及当事人对法律的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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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是否需要扩大重婚罪的概念
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然而在实践中,“包二奶”者很少有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而且多数人也并不公开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生活,有的人甚至在生了几个孩子之后都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因而这种行为在目前尚不能以重婚罪予以处理。而这种行为目前比较普遍,严重破坏了家庭、社会的稳定,据此,许多学者呼吁在婚姻法中应当扩大重婚罪的概念外延,从而严厉打击“包二奶”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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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重婚罪的新特点
担心“断烟火”而重婚。有的女方受骗,有的则三方“和平共处”。 上述几种情况是目前重婚犯罪的新特点,由于这些新的特点,《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显得滞后,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法》对重婚犯罪的惩罚没有体现出“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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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也可能犯重婚罪
后来双方经谈判达成协议,由伍家补偿给龙6000元,了结此事。龙也因此而放弃工作回肇庆老家。后来,龙称自己接到伍的电话,要她回来,说他可以和老婆离婚。龙再次回到广州,两人开始同居生活,并发展到无法收拾的地步。 然而当伍某的亲属得知龙以重婚罪控告伍某时,双方再次谈判,由伍某一次性补偿龙某3万元,以撤诉告终。 去年4月,龙再次以重婚罪控告伍某。10月6日,两人被海珠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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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构成
履行一系列相关义务为前提的,是具体的婚姻法律关系当中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根本体现。一夫一妻制度是受刑法保护的基本社会制度,因而这一制度的基础性权利也顺理成章地受刑事法律保护,这也是设立重婚罪规定的原因所在。究竟哪些行为应该由重婚罪规定来调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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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行在揭发别人重婚时败露
一个明知情夫已有家室的“二奶”,非要与其登记结婚。两年后,为逃避重婚的法律责任,“夫妻”俩又办理了离婚手续。当她认为仍在一起同居的前夫已失去价值时,为争夺前夫的房产,竟以自己受欺骗为由,向警方举报前夫有重婚行为,致使前夫身陷囹圄。然而,螳螂捕蝉黄雀在后。前夫的结发妻子以大量的证据,揭发她是在明知前夫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之结婚的事实,使得她也以涉嫌重婚罪被刑事拘留。 明知他已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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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若干问题
不一的情况,以致于目前司法实践中对重婚的认定比较混乱,理论界对重婚的成立范围也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仅就重婚罪中争议较多的几个问题进行初步的探索。 一.概念.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重婚罪的犯罪客体问题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是被犯罪所侵害的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或者称之为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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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与离婚损害赔偿
于是,经多方取证后,王艳以李明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子为由,于2005年8月起诉李明,申请做亲子鉴定证实李明的过错,并要求损害赔偿。又以李明与张晶重婚为由对二人另行提起了刑事自诉。 案例分析:本案是关于因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并生子而引发的重婚罪。《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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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下重婚罪的再审视
原籍浙江的常某,加入外国国籍后,先后与两名中国女子结婚。谁承想两名妻子在聊开心网时,突然发现对方的丈夫就是自己的丈夫。目前常某已因涉嫌重婚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12月23日《京华时报》) 从报道看,常某与两位“妻子”都是在国内进行的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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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疑难问题
部分重婚罪的概念 对于什么算是重婚?我国现行刑法只从词义上将重婚简释为:有配偶而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为重婚。这一简释并未真正揭示出“重婚”这一概念的内涵,因而很难把它视为重婚概念的严格定义。从1957年起,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先后对重婚做出若干次司法解释。如,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婚的解释是:“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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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可纳入上诉范围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重婚案件虽不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如果检察机关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笔者认为这种两可的管辖模式不利于重婚案件的处理,将其完全纳入公诉的范围更为合适。 从侵犯的客体来看,重婚罪更适合完全作为公诉案件。重婚案件不仅侵犯了私权中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侵犯了国家的一夫一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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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重婚罪反腐新标杆
1月23日,新华社发布了中纪委、监察部严肃查处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严重违纪案件的消息。与其他落马贪官不同的是,邱晓华除了收受钱财、生活腐化堕落外,还涉嫌重婚犯罪。在腐败官员名录里,省部级高官因涉嫌重婚犯罪被追究的,邱晓华还是第一人。据《婚姻法》修改起草专家小组主要负责人巫昌祯教授的统计,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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