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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效力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婚姻效力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事实婚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动荡被迫外流谋生而重婚的;因婚后受虐待外逃后再婚的;因强迫、包办婚姻而重婚的;被拐卖而再婚的;因配偶长期在外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等等,由于是受客观条件所迫,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故不应以重婚罪论处,通奸是有配偶的双方之间或者有配偶一方与无配偶一方之间暗中自愿发生性交行为。通奸是一种不道德的违法婚姻法的行为,要与重婚罪严格加以区分。
咨询律师: 胡骅
[重婚] 重婚罪重新定义
报载,广东省正在考虑将“非法同居”刑事化。根据目前的法律,已有配偶而与其他人同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将会被视为重婚,重婚最高刑罚为两年。但若被破坏婚姻家庭一方是军属,则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重婚的定义包括超过一次与不同异性注册结婚,或登记结婚一次,但与其他异性保持另一段事实婚姻关系。一般说来双重登记婚姻的罪名成立较易,因很多带有骗婚成分,控方容易提供证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重婚罪实行的是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追诉机制,而实践中主要是受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自诉,作为公诉案件追诉的几乎没有,而有配偶者又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的非常少,绝大部分是事实同居,而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主要依靠重婚者周边的群众证实,而实践中重婚者的周边群众往往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就给调查取证带来困难,不说受害人没有调查权,就是有调查权的法院进行调查时,也很难取得相应
咨询律师: 胡骅
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但由于她们提供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受理。“他明明有家室,又同我生活在一起,怎么不构成重婚罪呢?”她们显然对此无法接受。 评析 笔者想提醒女性朋友,应加强对自己的保护意识以及防范意识,如果感情很好,应先办理结婚手续,再与对方生活在一起。虽然想让对方得到应有的惩罚,但也要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否则,对方不构成重婚罪,而双方只是同居关系。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姻法》颁布后,1994年2月1日以前未经登记的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但从l994年2月1日以后未经婚姻机关登记的事实婚姻,双方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视为非法同居,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另外,重婚罪是指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宋萍遂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赵某与李某的重婚罪。 【分歧】 审理中,就赵某、李某是否构成重婚罪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咨询律师: 胡骅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过,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一般由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如果被害人放弃自身的权利,重婚者是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重婚罪与强奸罪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是:(1)客体要件不同。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而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重婚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非法骗取登记结婚。即自己有配偶而又与别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无过错方因重婚者重婚行为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时,法院依法对其进行救助与支持是必然的。重婚精神损害赔偿该如何确定,重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如何?看下文。本文将为您解读重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重婚是指已结婚男女又与他人结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的行为,它是以一种公开化的夫妻形式对原有的合法性的婚姻关系的叠加。重婚既是对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挑战与否定,也是对自身已有婚姻的挑战与否定。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 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咨询律师: 胡骅
[无效婚姻] 一起无效婚姻
对李某是不公平的。这使吴某陷入了两难的境地。1999年10月,吴某之父在其年龄不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为吴某在黑市上买了一张假身份证,吴某李某随即登记结婚。2000年11月,生一男孩。婚后,吴某继续保持与刘某的暧昧关系,直至两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吴某觉得与李某的婚姻无法再维持下去了,2001年5月,吴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7月,一审判决宣告原被告之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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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婚姻的情形都只涉及特定人的私益,属相对无效。此时利害关系人仅为当事人的近亲属。至于被申请人的确定,笔者认为,配偶一方提起的,被申请人为另一方;第三人提起的,配偶双方为被申请人;第三人提起,而配偶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提起的,可以检察院为被申请人。 适用程序人 立法应规定无效婚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应如何处理
王某诉与张某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案,经法庭查实王某与张某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系近亲结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张某则主张双方原是自愿结合,婚姻关系应为有效。庭审中,因牵涉延期举证问题而休庭延期审理。在再次开庭审理本案时,王某却申请撤诉,法庭认为不符合撤诉条件,遂依法口头裁定不予准许,可王某却随即中途退庭。 分歧: 合议庭在对本案出现的原告中途退庭现象该如何处理认识不一。
咨询律师: 胡骅
[无效婚姻] 本案是无效婚姻吗
 评析: 对本案的实体处理有两种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无效婚姻,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的特别规定宣告该婚姻无效。其理由是,张某与胡某登记结婚之后,隐瞒了其已婚的事实,又与王某登记结婚,张某的行为明显构成重婚。在这种情况下,后婚姻当然无效,自始不产生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即便张某已与胡某离婚,但不影响该无效婚姻的效力。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案例分析
王某诉与张某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案,经法庭查实王某与张某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系近亲结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张某则主张双方原是自愿结合,婚姻关系应为有效。庭审中,因牵涉延期举证问题而休庭延期审理。在再次开庭审理本案时,王某却申请撤诉,法庭认为不符合撤诉条件,遂依法口头裁定不予准许,可王某却随即中途退庭。 分歧: 合议庭在对本案出现的原告中途退庭现象该如何处理认识不一。
咨询律师: 胡骅
强经常借“出差”之机与丽同居在一起。一年多之后,不知道强已结婚的丽多次督促王强办理登记结婚,王强为了稳住丽,瞒着妻子在广东通过关系出具了未婚证明,1999年1月在丽的家乡湖南办理了结婚登记。从此,王强过上了从广东到湖南“一夫二妻”的生活。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王强的重婚行为终于被江芳发现,2003年2月,江芳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王强与丽的婚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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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纠纷案例
王某诉与张某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案,经法庭查实王某与张某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系近亲结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张某则主张双方原是自愿结合,婚姻关系应为有效。庭审中,因牵涉延期举证问题而休庭延期审理。在再次开庭审理本案时,王某却申请撤诉,法庭认为不符合撤诉条件,遂依法口头裁定不予准许,可王某却随即中途退庭。 分歧: 合议庭在对本案出现的原告中途退庭现象该如何处理认识不一。
咨询律师: 胡骅
起诉,原因是他现在谈的小鲁知道了他已经结婚,并有了孩子之后,坚决与他断绝了恋爱关系,而且其父母也坚决反对此事,所以,他不再和小邢离婚了。法官耐心地向小陈解释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后,依法不准许他撤回起诉的请求,并依法判决解除他与小邢的同居关系。 案例分析:主审法官说,本案中,人民法院适用了两个方面的法律规定。一方面,认定小陈和小邢的关系为同居关系,而不是婚姻关系,即“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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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妹与李某经自由恋爱后欲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因张妹不足法定结婚年龄,张妹便用其胞姐即张姐的身份证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上男方姓名是李某,女方姓名是张姐。张妹与李某共同生活期间感情尚好并生育一子。现张妹已达法定婚龄,欲以自己的姓名张妹与李某办理结婚登记。为此,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姐解除婚姻关系即离婚。 分歧: 本案属于无效婚姻还是属于离婚纠纷。 笔者倾向定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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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3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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