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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侵权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及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8万元。此时,陈某对张某所付的侵权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某能否向陈某及李某主张权利? 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可以向陈某及李某主张权利。按照我国的婚姻法的精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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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夫妻债务]
夫妻离婚不离债
徐某和钟某1993年登记结婚,2006年7月2日两人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对债务清偿的约定为:“各自经手债务各自负责清偿”。但在2003年底,徐某曾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单位曾某借款人民币4万元用于购房,并定于2006年底前偿还。逾期后,徐某以该款用于夫妻购房,离婚后房子归钟某为由拒不归还此款。无奈之下,曾某将徐某和钟某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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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夫妻债务]
关于离婚夫妻债务分割的法律认定
丈夫甲某和妻子乙某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经法院调解,对共同财产和债务进行分割,其中数额较大的一笔银行贷款由甲负责偿还。但此后甲并未如期履行偿还银行贷款义务,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甲、乙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乙某不服,认为法院的调解书已判决银行贷款由甲偿还,自己没有还款义务。 本案中乙是否有偿还该银行贷款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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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根据这一规定,夫或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张某所欠债务是发生在离婚之前,债权人李某当然可以共同向张某和文某双方主张权利,文某当然也就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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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判决书确定的债务能否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
眭某、黄某归还欠款50000元。眭某辩称,该借款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分歧】判决书确定的债务能否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款未过诉讼时效。眭某、黄某应归还李某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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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为逃债竟离婚 夫妻公司人格被否认
以夫妻二人为股东开办有限公司进行经营欠下债务后,夫妻双方为逃避债务竟然协议离婚。对此,人民法院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呢?日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此而发生的劳务中介合同纠纷案件,该院一审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否定被告船员服务公司的人格,同时判决由公司股东即被告姜某、涂某向原告赵某连带偿还劳务中介费25800元。 被告姜某与涂某原系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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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关于离婚中家庭财产与债务性质的认定
权利人登记为原告赵先生;2001年4月,该房出售,得款8.35万元。2002年以后,双方为家庭琐事时有矛盾,夫妻关系出现裂痕。2005年3月,被告李女士隐瞒原告赵先生,擅自将双方所居住的成山路住房以63.5万元出售后,携儿子和卖房款回娘家居住。原告赵先生无处安身,只得到父母处居住。双方感情因此彻底破裂。原告赵先生遂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要求对家庭财产包括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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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也谈个体工商户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部门出具《个体信息》,农资推广部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状态为正常。2010年1月,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孔某与邓某连带偿还欠款143547.5元。 【分歧】 个体工商户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债务是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则应按共同债务处理,由孔某和邓某连带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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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病故前夫的债务 判她无还款责任
法院:欠款已超过了诉讼时限 银凤与丈夫王亚男离婚两年多后,前夫因病去世。前夫朋友和同事要求银凤归还王亚男所欠借款,朋友张某更是将她告上了法庭,要求归还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的75000元债务。审理后,法院一审判决借款合法有效应该归还。但是,银凤认为自己对前夫借钱的事情不知情且一人带着孩子经济并不宽裕,因此,银凤提出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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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夫妻婚内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09年3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偿还该借款的本金及逾期利息。 【分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打的借条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法院到底该不该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借条没有法律效力;另一种认为存在约定财产制应具体分析其法律效力。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应具体分析,有的有法律效力有的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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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前妻欠债后离婚 前夫被追加偿还
2007年1月,被执行人董某向申请人彭某借款7万元用于购房,后彭某多次向董某催收未果。彭某遂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董某偿还彭某7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判决生效后,由于董某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07年9月,彭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董某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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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刘某一气之下离开了粮油店,不再参与其经营管理。张某私下向朋友借款5万元屯积了大量食用油,最终因食用油掉价损失了2万元。 对于此笔款项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由是: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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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个人损害赔偿所贷款项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属王某个人债务。法院经审理认定,此债务中用于治伤的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用于赔款的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评析:作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相互扶养和扶助的义务。这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生病或受伤,另一方都负有帮助救治的义务,所以,本案王某在受伤无钱治疗的情况下而贷款治伤,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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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债务人与妻子离婚后 债权人可否要求债务人妻子承担连带清偿
规定,夫或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张某所欠债务是发生在离婚之前,债权人李某当然可以共同向张某和文某双方主张权利,文某当然也就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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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所欠“情债”谁来付
可两次寻短都被人及时抢救。杨全之妻得知后要求杨全与王芳分手,王芳提出经济补偿,杨全夫妇同意给30万元作“分手费”,并当即支付了20万,余款10万由杨全出具一张欠条。之后,经王芳催收,杨全只再付了2万元,尚欠8万元拒绝给付。为此,王芳诉至法院,要求杨全给付余款。 诉讼中,杨全提起反诉,要求王芳归还已给付的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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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原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如何执行
同时她也认可当时马某经营赚的钱主要用在了家庭生活之中。在这种情况下,执行人员耐心地给张某讲解法律知识,进行说服教育,终使张某认识到自己有义务偿还原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但表示自己现在没能力一次性将欠款全部还清。在做通了张某的工作后,我们把张某和申请执行人边某聚集在一起进行协商,最后,在我们法院的主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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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清偿后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共同债务先行清偿后,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追偿的问题。 先来理解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原理。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其意就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这是指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共同债务有向债权人全部给付的责任。这里强调的是任何一方即夫一方或妻一方。其基本特征为:一是夫妻双方所负债务必须是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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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丈夫离婚前借款但合同离婚后生效 该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存续期间签订的,但根据合同约定,借款合同在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而抵押登记是双方在离婚后才办理的,因此该借款合同是在离婚后才生效的,相应的银行也是在夫妻离婚后发放的贷款。因此,该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便成为本案审理的焦点。笔者认为该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1、从借款目的看,该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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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以一方名义借款用于还赌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是发生在李某与赵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李某的债务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该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债务应该由被告李某个人承担,被告赵某不需要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赵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债务属于李某的个人债务,且没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李某所借债务是用于赌债,而仅仅是存在用于赌债这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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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抵偿债务产生的房屋使用权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的用益权范畴,主要是指依债权合同而就他人的土地、建筑物等而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债权性权利,典型的债权用益权是基于租赁合同、借用合同而产生。本案中徐某拥有的使用权则是基于和解协议而产生,被告李某赋予徐某房屋的使用权以抵偿其女李婷所应负担的债务。因为和解协议的债权合同性质,由此产生的使用权性质当也属债权用益权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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