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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陈某某与女方曾某某因感情破裂,男方陈某某于是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女方曾某某要求离婚,并提供许多证据证明共同居住房屋为男方婚前房屋,因此共同居住房屋为男方个人所有,不同意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并主张双方婚生儿子由男方抚养,争夺小孩抚养权。女方曾某某不服,经他人推荐要求委托何带勇律师代理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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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陈某某与女方曾某某因感情破裂,男方陈某某于是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女方曾某某要求离婚,并提供许多证据证明共同居住房屋为男方婚前房屋,因此共同居住房屋为男方个人所有,不同意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并主张双方婚生儿子由男方抚养,争夺小孩抚养权。女方曾某某不服,经他人推荐要求委托何带勇律师代理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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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一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李某(男)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后又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居三年。王某诉来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双方对夫妻感情破裂无争议,只是对住房一套的性质及如何分割发生争议。经查,李某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住房一套,该住房原价20万元,李某支付了首付款共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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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告名下:我还支付了该车的保险费等费用,并花费2600元为被告购置了手机。之后我和被告发生分歧,2003年10月,被告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并拒绝返还我为其垫付的车款、保险费等费用。 为此,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车款125600元,并偿付2001年1月26日至2004年3月26日的利息损失7906.5元,取证费400元,手机费2600元及车辆保险费等共计14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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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搬出该房屋。 (3)婚姻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电话机一部归原告高世廉所有,热水器一个归被告黄秀花所有。 (4)原告高世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黄秀花还清借款人民币12000元及利息(从2003年4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一审宣判后被告黄秀花不服,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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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张某婚前个人按揭购置一套房产,产权证登记为张某。2008年1月张某与李某结婚, 2009年3月张某由于资金周转向刘某借款20万元,后由于张某无力偿还,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张某共同偿还欠款。(该案件焦点:婚前张某个人购房能否用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观点   第一种观点 婚前个人购房不能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婚前个人购房、产权证上署一人名字,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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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晚报报道】 近日来,本栏目接到大量关于婚前财产处置以及因感情纠葛牵出的债务纠纷。一些读者讲述的经历令人同情又无奈。希望以下典型案例能给热恋中的男女带去几丝法律意义上的冷静。 典型案例: 去年,23岁的王小姐与其同岁的李某确定了恋爱关系。据王小姐介绍,李某在相处中竭尽所能满足自己的物质要求。在一年的恋爱中,尽管李某收入属于中等,仍没有存下一分钱。王小姐承认,李某的收入大部分花在自己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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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买由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 要点提示: 婚后夫妻双方购买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共同的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购房款是个人积蓄,应当认定所购房屋是个人财产。 案情简介: 刘先生同张女士与2000年结婚,婚后第二年刘先生将原单位公租房以成本价购回。2007年张女士提出离婚,同时要求分割房屋。刘先生则认为此房是个人财产,双方发生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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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夫妻债务偿还案
为家务事的增多产生了裂痕。后王大伟就经常不回家,于是在2004年4月的时候,周小红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最后,法院判决结果是,支持离婚,孩子一人一个,房子给女方,让女方把房子已经付了贷款的一半钱给男方。共同的债务只认定了婚前没有还的五万块钱和婚后女方借的三万块钱。 夫妻一方从事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称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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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购房 离婚如何分割 案情: 合肥市一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李某(男)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后又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居三年。王某诉来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双方对夫妻感情破裂无争议,只是对住房一套的性质及如何分割发生争议。经查,李某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住房一套,该住房原价20万元,李某支付了首付款共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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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偿还的并且还经过了产权登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分歧】 婚前所购房屋婚后共同产权登记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物权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房屋为王某在婚前按揭贷款所买,应作为王某婚前个人财产,对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应视为对王某婚前个人债务的偿还,由王某提出这部分钱的一半分给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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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王某用于营运来维持家庭生活的,且所得收益用于家庭生活和开支,因该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应该是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双方共同偿还。被告认为,自己虽与死者王某是夫妻关系,但是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钟某死亡产生了侵权之债应该属于王某个人的债务,自己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涉及到三个法律关系。第一,侵权损害赔偿是否属于债的范畴。第二,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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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一结婚,婚前债务就可以一笔勾销了吗?这可不见得。贵港市港北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恋爱期间借款,婚后妻子索要丈夫还款的案件,依法判决妻子胜诉。 何某与李某在恋爱期间,李某于2006年7月21日向何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当时双方对借款利息和归还期限没有明确约定。2008年2月14日双方登记结婚后,因夫妻关系恶化,何某多次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未果,遂诉至港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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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下,虽然《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但现实中,家庭共同生活人员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一般也只登记在一人名下,但该登记行为并不表明房屋仅为所登记权利人所有,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房屋,往往只登记在夫或者妻一方的名下,但该房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本案温某夫妻及温某父母共同出资建造并共同居住于诉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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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夫妻间婚前债务的处理
夫妻间婚前债务的处理 赵某(男)与李某(女)于1998年相识。结婚前,赵某以手头紧需用钱为由,向李某借款3万元,并于1999年底出具了借条。2000年底,赵、李结婚。2004年2月,赵某与李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同年6月,李某持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偿还借款3万元。针对他们之间的债务是否成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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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婚前债务如何处理
车是在婚后卖的,所得的钱再借了一些钱重新买了另一台车,出车祸时正是后来买的这台车.因为是出了车祸的车,到处都损坏了,等于是卖废铁一样的.只卖了原价的十分之一.而那些钱已经还了后来借的钱,我想再请问一下,我还需要还信用社的钱吗/   最佳答案: 你对丈夫的婚前债务没有偿还义务,但你若继承了丈夫的遗产,有义务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没有继承遗产的,则没有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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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关于婚前债务处理
条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债权人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债务人的配偶只在其实际接受财产或受益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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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婚前债务谁来还
离婚了 婚前债务谁来还? “十年前,我借了1万多元钱给一个朋友,因多年失去联系,一直未能要回欠款。最近,我联系上了朋友,可朋友的妻子却不认账了。”近日,江安县红桥镇的居民林先生郁闷地说道。 林先生称,十年前,他和朋友郭先生在一起做生意,朋友郭先生因资金短缺便向自己借了1万多元现金。林先生外出打工后,两人失去联系。 近日,林先生回家探亲,偶然间得知朋友郭先生和妻子离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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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夫妻关系的确立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夫妻关系,便谈不上什么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建立前,夫妻双方是彼此独立的没有法律联系的民事主体,任一方所举之债当然是其个人债务。婚前个人债务,即使因行使撤销行为或对无权代理行为的承认或因所附停止条件的成就等原因而使该债务在婚后才发生,也仍为婚前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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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 在这篇文章中,所探讨的是一方婚前债务因法律规定而转为共同债务的问题。 笔者在2006年4月代理过这样的一起案件: (案例一)原告林某,男,贵州某县城人,32岁,高中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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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9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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