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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夫妻财产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婚后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协议、夫妻债务、婚后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夫妻财产公证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夫妻债务] 婚前债务婚后还
关系发生在双方结婚之前 ,这8万元的债权系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且婚后双方对婚前婚后财产也未约定,依照修改后的《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故原告的诉 讼请求并无不当,被告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评析要点 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婚姻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 因婚姻关 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丈夫在婚前向妻子借款,是否因双方成为夫妻而不用偿还了呢?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城郊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和修改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判决,明确夫借妻钱不能不还。
咨询律师: 刘波
离婚时,丈夫要把婚前债务分一半给我 结婚前,丈夫张某倒过服装,卖过海鲜,搞过中介,开过杂货铺,交了不少“学费”赔了不少钱,到我们成家时他已欠下近10万元的债务。贫贱夫妻百事哀,就为这些债务,结婚8年来,我们好像天天都在吵都在闹。吵闹得再不想吵闹了,现在想分手了。别人离婚时要分财产,我们没财产可分,张某就要把他的婚前债务分给我一半。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前夫主张婚前个人财产被驳回 因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义务,五年后前夫被前妻告上法庭。近日,四方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尹某履行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处理约定的内容,即本市四方区一处房屋的购房款84153元由尹某与李某离婚时的住房补贴79560元及出让原福利房所得款14062元进行支付,余款9469元归李某所有。
咨询律师: 刘波
[夫妻债务] 婚前债务全部退还吗
我老公婚前借他父母的钱在单位集资,当时集资款33500元,但我并不知道是借他父母的钱,我们因感情不合以家庭暴力为由4月我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起诉前,他们单位把集资款连本带利退还,退了51500元,他给我36600元做为离婚补偿,但后来反悔,第一次判不离,第二次他把我起诉,要求我承担这个借款,将36600元全部退还给他,请问律师,我应该承担这个婚前债务全部退还吗?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夫妻债务] 离婚婚前债务夫承担
不稳定,为了治病,她分别向3个亲朋好友借了10500元的现金。李会同认为,结婚前,王爱花没有将其的真实健康状况告知他本人,因为心生悔意,坚决要与妻子王爱花离婚。今年1月8日,李会同来到市青云谱区城南法庭起诉离婚,法院开庭后作出了相关判决。但原告李会同不服当地法院的判决,认为自己没有经济能力承担王爱花治病所借债务,于是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咨询律师: 刘波
在我国早期的婚姻法等相应法规中,对婚前财产未作规定,默认结婚后所有财产为双方公共财产。但经修改的婚姻法中规定婚前财产属夫妻之一方所有,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夫妻债务] 婚前财产相关法理分析
婚前财产相关法理分析 1、法律对一般婚前财产的原则性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咨询律师: 刘波
婚前财产是结婚前一方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除非书面约定,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什么是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处分的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个人的财产不必参加分割[1]。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以依约定产生,如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法律规定。 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咨询律师: 刘波
证的房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房屋预售合同,但因该房屋作为共同居住使用,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那么该房屋理应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房产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并取得了产权证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本案的争议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开发某小区应认定为共同开发经营,其收入应依法分割。其理由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两人身份关系特殊,只要肖某在开发工地上从事过劳务,就应认定为共同经营。 第二种意见认为,开发某小区不应认定为共同开发经营,因为肖某的行为属于辅助性劳务且婚前婚后财产约定有效,其收入应为王某的个人财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咨询律师: 刘波
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双方对公司股份分配问题争执不下,汪某认为应按工商登记时的出资比例,自己享有2/3,吴某享有1/3;吴某则认为各占一半。 【分歧】 在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他们对公司的投资比例是否等同于夫妻的财产约定。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书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工商部门进行的股份登记,应视为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aa”制夫妻要离婚法院判定双方财产也aa 前言:夫妻“aa制”正开始在不少家庭中流行开来,但是一旦离婚,该如何处理家庭财产的分割呢? 近日,罗军民律师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中,浦东法院判定夫妻“aa制”的约定有效,两人的财产分割也就应当“aa”。 案情简介: 王女士和苏先生2000年经介绍相识,于次年3月登记结婚。
咨询律师: 刘波
   上诉人(原审被告) 杨凯,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海口市新华阳泰贸易行职员,住海口市水产码头424商业街9号。 委托代理人 杨先文,男,48岁,海口市新华阳泰贸易行职员,住海口市水产码头424商业街9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丁丽琴,女,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金牛新村4幢502号。 委托代理人 项晨枫,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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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黄某某诉李某某债务案
被告李某某因做生意分两次在原告黄某某处借现金共计1000元并分别出具欠条。原告黄某某于2004年7月26日起诉来院
咨询律师: 刘波
购房首付款在婚前,银行按揭款在婚后,夫妻离婚时财产怎样分割?   【案情介绍】 韦先生与黄女士于2005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婚前,韦先生在本市某地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房合同价为138万元,由韦先生以一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缴纳36万元首付款,其余房款由韦先生向银行按揭贷款三十年,每月还贷7000元左右。2005年12月,韦先生取得了该房的产权证书。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上 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适当照顾女方的权益,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系争房屋是被告婚前 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及抵押借款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了购房首付款,房屋登记受理日期亦在婚前,且婚后房产登记于被告名下,离婚时宜将该房屋视为被 告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应认定为被告的个人债务。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最近一当事人委托的案件比较典型:夫妻协议离婚,并就财产进行了分割,约定婚姻期间的债务由男方负担。现男方经济条件不佳,债权人担心债权难以实现。律师支招:债权人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但有的案外人认为该调解书侵犯了其权益,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肌腱断裂,损伤程序为轻伤甲级。易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易乙及易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请求法院判决古某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易乙及易甲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元。 【分歧】  对易甲提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否支持,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对易甲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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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2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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