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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纠纷办案指引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序号12)。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对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财产。离婚后,夫妻身份关系消失,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必须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即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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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7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勇,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穗云,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xxxx。 委托代理人:张爱武。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易勇因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6)天法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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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美萍,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富善路13号1座50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伟坚,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涌边路2座302。 委托代理人刘文霞,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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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邵中民一终字第4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毓林,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医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沁枚,女,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医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尹大贵,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新宁县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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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刘会丽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鼓民初字第242号 原告刘会丽 原告李欣 法定代理人刘会丽(系原告李欣母亲)。 委托代理人孔宪勇,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丁克松,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大鹏,(缺席)。 二原告诉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金友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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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复军因与被上诉人李艳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2005]沈民(1)权终字第6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复军,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贸路19-2栋2-2-1室。 委托代理人:邵建忠,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沈阳国富物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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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若干财产归甲,但对一台冰箱未作约定(协议上没有)。之后,甲拒将约定的财物交给乙,乙诉至法院,请求甲迁出公房,交还彩电,并分割冰箱。 问题一:对此案应如何受理,如何确定案由。 笔者认为,对此案只立案由为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在一案中进行审理。理由如下: 一、对“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范围不宜作狭义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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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惠琴诉郭秉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2009)淇滨民初字第593号 原告张惠琴,女。 委托代理人董谷平。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郭秉生,男。 委托代理人李宏亮。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上诉,代为领取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闫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上诉,代为领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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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结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事实看,其逐年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民的法律观念及维权意识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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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陆xx,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xx,男。 上诉人陆xx因与被上诉人欧xx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x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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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结婚14年,共同财产不菲,除拥有3套房外,还有几十万元现金。后两人协议离婚,女方分得一套60多平方米房子和3.8万元现金。但近日江北区法院判决,女方再分得一套44平方米房子和23万余元现金。原来,法院认定女方在离婚签协议时,患有精神分裂症,两人当时所签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女子:前夫隐瞒财产 1990年,女子周叶和秦成(均为化名)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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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重新分割纠纷案
【案由】婚后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 1989年,原、被告登记结婚。同年12月23日生育一女孩黄文静。被告父母与原、被告离婚前一直共同居住生活。 2002年4月1日,原、被告因生气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离婚证上协议内容栏中载明“婚生女黄文静,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拿抚养费;位于泰安路274号上下八间楼房,一个院子归男方所有
咨询律师: 胡骅
[离婚财产分割] 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吗? 同居期间,自然免不了财产的混同,在分手时,自然也不会少了争执。对于“未婚同居”的双方当事人来说,由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要求法院公裁,法院是受理的。 当然,同居期间“偷吃”禁果是必然的,如果万一有了小孩,对于分手后孩子的抚养费争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重新财产分割案
已明确处分,该财产不属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范围。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赁若干问题的解答》问答就有规定。原告的身份特点,应对国家法律政策的了解优于被告,且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与被告达成的离婚协议,主观上体现了自己的真实意志,客观上未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该协议有效。至于原告本单位职工参加房改一节,与法相悖,不予采纳。
咨询律师: 胡骅
[离婚财产分割] 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制度探析
摘 要:离婚时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财产分割问题。本文试图论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并指出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婚姻法 离婚 财产分割 一、引言 从婚姻关系的建立到婚姻关系的存续直至其终止,物质财产在其中的重要性处于支配性地位,尽管在通常情况下,人们对物质财产的重视不便明说。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
咨询律师: 胡骅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与财产分割有关的案例
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随便反悔 现在,不少夫妻为避免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尤其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今年10月1日实施,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 不用再尴尬地找单位开证明,离婚登记将会成为更多人的选择。但问题是,有的人在登记离婚后,不主动履行离婚协议,或拿到离婚证后又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 比如,有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约定房屋由一方居住,另一方在三个月内搬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法。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
咨询律师: 刘波
夫妻任一方对个人财产拥有所有权,任一方以个人财产对外提供担保不为法律禁止,但由于担保行为而发生的债务另一方则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夫妻约定或相对方事后追认的情形除外。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在为对外担保行为时应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除非事后夫妻有明确约定或夫妻另一方作事后追认,否则一方要单独承担责任。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兰州市首例婚内债务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案中妻子将欠钱不还的丈夫告上法庭。一审法院依法判令丈夫连本带利偿还,二审法院仍维持了原判。然而,一些读者提出疑问,夫妻关系存在期间,财产还分彼此吗?丈夫将钱还给妻子之后,这笔钱是否又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呢? 妻告丈夫 婚前借的钱立即还我 据法院查明,周强(化名)与其妻子是2004年11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夫妻债务] 婚前债务 离婚时怎么办
婚前债务 离婚时怎么办? 【基本案情】 赵某(男)与李某(女方)2004年12月在北京市某区登记离婚。双方约定: 1.男方赵某与女方李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2.双方无子女,无抚养纠纷; 3.婚后无共同财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义的借款由各自偿还。 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赵某的朋友齐某向赵某索要其借款20万元,赵某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甚至到后来音信皆无。无奈之下,齐某只得向林某索要。
咨询律师: 刘波

赡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2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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