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夫妻财产

夫妻
财产

夫妻财产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夫妻财产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婚后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协议、夫妻债务、婚后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夫妻财产公证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夫妻债务] 离婚中房屋分割问题
自己的住房需求,甚至是投资需求。这些负债房屋给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笔者试从婚前、婚后举债购房两个角度阐述自己的观点。在此,笔者需强调的一点是,本文中提及的房屋仅限于当事人居住的住宅用房,而不涉及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房屋。 一、夫妻在婚后举债所购房屋及房屋债务在离婚时的处理。 毋庸置疑,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置房屋所欠的债务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咨询律师: 刘波
【案情摘要】 原告:李某;被告:胡某夫妻 2004年4月及2006年6月,胡某先后两次分别向李某借款15万元、13万元,由于碍于朋友情面,之前李某一直未让胡某出具借条,也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直至2008年9月,胡某才向李某就之前的借款补写了借条一张,但该借款至今仍未归还。李某认为,上述借款发生于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于1996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各自收入各自保管,2005年5月,任因做木材生意向郭支取50000元,郭便要求下任写一张借据,任就写了一张今欠郭笑英50000元,借款人为任大发的借条。后因双方感情破裂离婚。离婚后,郭笑英向任大发追要该借款未果便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任大发偿借款的本金及逾期利息。 【分歧】 婚内借款未还,向法院起诉能否获得支持?
咨询律师: 刘波
原告袁顺祥,男,1965年11月13日生,汉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驾驶员,住黎场乡临江村江边组。 被告熊利华,女,1968年9月25日生,汉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黎场乡临江村江边组。 原告袁顺祥与被告熊利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秦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咨询律师: 刘波
而一直处于男方名下。对该没有明确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认定?是视为按照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已经明示的财产按照已明示的方式处理,即归确定的一方所有,未明示的财产通过推定确定为双方是通过默示的方式确定为归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归各自所有,还是认为没有明示的处理的财产仍处于未分割状态,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呢?对于该问题,在我国《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上均没有明确。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偿还的义务;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理由是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只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是夫妻双方婚前婚后未对财产归属作约定,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经营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共同偿还。如何共同偿还?
咨询律师: 刘波
张昆,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上述房产。此案立案后,张昆之父张举又突然向法院起诉儿子张昆,要求法院撤销张昆与李真2008年6月3日所签协议书。理由是:2004年9月5日,儿子张昆曾因购买上述房产而向其借贷10万元,并签有借款协议;而张昆与李真2008年6月3日所签约定上述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协议书,属于无偿转让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法院决定先审理张举诉张昆案,并通知李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咨询律师: 肖本岗
2004年,张某雇佣农民工李某装修房屋。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张某答应给付李某劳务费1.5万元。完工后,张某一直未支付李某劳务费。2004年底,张某与其妻文某经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对双方财产进行了分配。2005年5月,李某将张某和文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清偿劳务费1.5万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借债购买且办理房产证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公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实际离婚时间为1993年4月25日,而被告翁某办理房产证的时间为1992年8月6日。因此,被告虽然办理了个人所有的房产证,但因该公改房取得时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咨询律师: 刘波
[夫妻债务] 一起罕见的离婚案
得做,如果这孩子是你的,你理应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如果孩子不是你的,你可不负任何责任。 经过大量的艰难细致的工作,刘某某廹于无奈,不得不领着孩子与陈某某一块去做亲子鉴定,经同济医科大学法医学系鉴定,孩子与陈某某不是亲生父女关系。 悬在陈心里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法院作出判决,准许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刘某某的一切要求不予支持,至此,这起已经三波五折的罕见的离婚案从此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后又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居三年。王某诉来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双方对夫妻感情破裂无争议,只是对住房一套的性质及如何分割发生争议。经查,李某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住房一套,该住房原价20万元,李某支付了首付款共6万元。
咨询律师: 刘波
[夫妻债务] 离婚后要返还聘礼吗
婚后共同债务要求女方承担? 律师回答: 这3万元债务系婚前发生,不可作为共同债务要求女方承担。但小鲁支付聘礼2万元的行为与买卖婚姻有共通之处,是法律所禁止或不提倡的行为,且因支付聘礼导致他离婚后生活困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咨询律师: 刘波
在多年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执业生涯中,面对近几年不断高升的离婚率,发现中国公民对与自己息息相关的《婚姻法》有关知识了解极少,即使在婚姻家庭中有问题有纠纷的公民,能够正确理解法律内容的更是微乎其微,不少公民对婚姻法内容存在原则性的误区,而这种误区很可能对一个人一生幸福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所以写此文的目的,旨在善意提醒婚姻殿堂里的夫妻们,尽可能理性的妥善处理好你们的婚姻纠纷。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夫妻债务] 刘某离婚纠纷上诉案
原告刘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案,因一审判决结果对原告刘某不利,刘某委托李武平律师上诉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武平律师提出的一审法院违反不告不理原则、没有体现维护妇女儿童合同权益观点,被二审法院采纳,最终为当事人挽回几十万元的损失。 [法院审理]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2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咨询律师: 刘波
夫妻本是同林鸟,缘分尽时各自飞。离婚也要有话好好说,有账好好算。笔者综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特别是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作如下提示: 共同财产要分割 离婚时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月份原被告因买房问题协商无果发生纠纷,分居生活至今。 此外,原告现在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焦村小学任教,月收入1116元(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每月300元(奖金性质不固定),被告现在汝州市建设局设计规划室工作,月收入800元左右。原被告均认可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婚生女 【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一、准予原告孙安国与被告田伟亚离婚。
咨询律师: 刘波
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对婚姻已经不愿意复合,但对自己的财产损失感觉非常不公平,便提出分割房屋的一半后自行搬出,男方以女方已同意放弃了房屋为由拒绝女方这一要求。面对协议,女方无奈又觉不公,想寻求法律途径讨个说法。     二、案件症结:   我接手本案后,发觉本案几点棘手之处。   1、双方协议合法有效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原告崔菊梅,女,一九七七年二月十九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修武县方庄镇小凤洼村娘家。 委托代理人崔习云,男,五十二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 被告孙武山,男,一九七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生,汉族,农民,住获嘉县黄堤镇北马场村。 委托代理人孙松山,男,一九六六年十月十日生,汉族,情况同上。 委托代理人花金涛,男,成年,汉族,新乡市西工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咨询律师: 刘波
方的行为带来两种不同的法律效果,不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也不利于对弱者利益的保护。例如,在本案中,李某仅是参与婚后共同还贷,没有对房屋再处分的情况下,其只能分得共同还款的一半即35000元。但是如果,李某在婚后将该房屋转卖他人,再通过按揭贷款购买房屋的话,根据《婚姻法》的在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话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对财产分割时,能分得现有放款扣除一方婚前投资的一半,在本案中即是13万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赡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5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