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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夫妻财产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婚后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协议、夫妻债务、婚后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夫妻财产公证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把婚前个人财产变为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修订后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始终归其各自所有,夫妻可以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目前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后财产约定公证渐渐被人们接受,来公证处申请、咨询婚前财产公证及婚后财产约定的人越来越多,有未婚青年、有婚后夫妻,还有再婚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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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何为婚前个人财产
何为婚前个人财产? 目前离婚率在逐年的上升,特别是80后的离婚现象非常普遍。在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一直是主要问题,而其中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又是争议的核心。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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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一) 协议人(甲方):_______ 协议人(乙方):_______ 甲、乙双方经自由恋爱,准备依法登记结婚。现根据公平、自由原则,对双方的婚前财产作以下约定,以供婚后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婚前财产有:(略) 二、乙方的共同财产有:(略) 三、甲、乙双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甲、乙各自所有。若发生离婚等原因致婚姻关系终止,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的婚前财产主张所有权。 四、甲、乙双方对各自的婚前财产拥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处分婚前财产的行为进行干涉。 五、甲、乙双方婚前各自所产生的债务,由各自独立承担,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 六、其它(略)。 七、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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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二)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经平等、自愿、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婚前各自的财产,婚后可以共同使用,但归各自所有,不属共同财产。 二、甲、乙婚后所得收入每人每月各拿出2000元,为双方共同生活所用,其余的分属各自所有,不属共同财产。 三、甲、乙婚前或婚后各自所产生的债务,由各自独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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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申请书
婚前财产公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_______性别:_____单位;___________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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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
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 原告:苏志学,男,65岁,住台湾省台中市西屯区文华路96巷156号,现住广西南宁市北湖路东二里2栋4单元202号。 被告:李玲,女,41岁,南宁市东方商场个体户,现住南宁市龙腾街18号。 原告于1993年1月从台湾省回广西钦州探亲,3月中旬在南宁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双方于3月3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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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张某与妻子离婚一案件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经法院查明,在黄某夫妻生活期间,借债5000元用于子女入学费用。现在由于双方进入离婚程序,所以都不愿意承担这5000元的债务。这笔债务究竟应该由谁承担?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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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以丙的名义的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丙在诉讼中辩称乙是在其未知晓的情况下贷款,那笔由其本人签字了的借款也未看到钱,故乙以丙的名义的贷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甲与乙、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乙在诉讼中辩称其给甲立据是在受到威逼的情况下所为,甲与乙、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 三是乙给甲出具借条形成的借款是否属于乙、丙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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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当前,在夫妻离婚的诉讼中,夫妻一方经常拿出在婚姻期间个人对外的债务,而该债务作为共同生活的另一方,从未知晓或从未获得利益,从而引出了大量的纠纷。 案件回放 李女士和张某于1983年结婚。婚后张某沾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大量赌债。为了偿还赌债,自2003年至2005年,张某瞒着李女士分10余次借赌友款共计6万余元。因为沉迷赌博,张某对家庭不管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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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离婚不久后就离家出走,连开庭都没有出席。按照这个判决,刘女士只能先替前夫还清50万元的本息。于是她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期间,刘女士坚持这笔债务要么“子虚乌有”,要么就是一笔25万元的赌债,而且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她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2008年6月,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刘女士要连带清偿前夫的25万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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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9月,广州市花都区的叶女士与当地青年阿威结婚。婚后,两人开办了一家经营消防器材的公司,生意日渐红火,并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2000年4月,因两人感情破裂,叶女士向花都区法院诉请离婚。两个月后,法院一审判决,叶女士分到上百万元的家产。 随后,阿威不服向广州中院上诉,表示公司经营期间,以他的名义借了163万元,因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期间,公司经营也是为了家庭,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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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日从江油法院获悉,江油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离奇的债务纠纷案。郑某在当年与妻子离婚诉讼期间,向他人借了10万元,后来金某和郑某离婚。8年后,金某却被当年借款给前夫的人告上法庭,要求金某替前夫还债。 金某与郑某是夫妻,由于夫妻感情不合,1996年金某便与丈夫分居两地,少有联系。2001年4月,金某向江油人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讼,2001年9月15日江油法院作出判决,同意了金某的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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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怎么也没想到前夫欠下的债,自己也要共同偿还。昨日,随州市曾都区法院依法判决文某和夏某共同支付李某3.6万元劳务费,并互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7年10月,夏某与文某办理婚姻登记。随后,在市内某小区购买一套房子,与李某签订房屋装修协议,准备 结婚用。完工后,双方经结算劳务费为3.6万元,夏某给李某出具欠条一份。2007年5月,夏某因与文某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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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离婚能否“离掉”债务
某讨债时,潘某说他已经一无所有了,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他去找潘某的妻子龙某钱,龙某说钱是他的前夫借下的,与她无关。李先生很气愤,不知道应该怎么办? 以离婚方式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而债务归另一方承担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逃债方式,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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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与汤某于三年前结婚后不久,丁某染上赌博恶习,欠下赌债2万余元。汤某在屡劝无效的情况下,提出离婚。丁某也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时,丁某认为这2万余元赌债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汤某则认为,赌债不属于用于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共同债务,因而不愿承担。赌债是否属夫妻双方共同债务? 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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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执法有据,无不当之处。 吴坤:由于吴某是直接向张某借钱的,尽管她在离婚时,法院考虑到她的实际情况判决债务由李某偿还,但该欠款还是应该由借款人吴某归还,至于法院已判决此欠款由李某偿还,这是李某与吴某两人之间的事。 专家评点:对本案情况应如何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已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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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还是属于赵霞的婚前个人财产;第二个争议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庄传臻对毕广林的侵权之债是属于庄传臻的个人债务还是庄传臻与赵霞的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个争议是赵霞的名下的房产能否用于清偿夫妻共同债务。 针对第一个争议,《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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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婚前个人财产,应由小王所有;同时,债务20000元由小王负担。 9月一审判令下来,小王认为小于的诉讼请求超过了时效,因此,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查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婚姻法专家刘伟民点评: 小于主张对婚前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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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婚姻殿堂里的君子协定
公司的股票以及集资款共计10多万元,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该约定内容是明确的,是对各自的收益、家庭支出、债权债务的承担以及房屋的产权归属等所作的约定。所以,该约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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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奖牌和奖金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进行调整。奖牌系刘福娣个人取得的荣誉象征,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已查实的奖金59012元,已用于刘福娣做假肢、治病、旅游等,现已无存款。郑达所诉刘福娣有奖金29万元,查无实据,不予认定。最终法院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福娣与被告郑达离婚。二、婚生子郑小洋由刘福娣抚养,郑达每月承担抚养费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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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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