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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在2006年已协议离婚,其退休金收入是其个人财产,不应执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林某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不能作为被执行人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孔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未被诉讼一方林某有财产可供执行,到底能否执行被执行人孔某的前妻林某的财产呢?
咨询律师: 刘波
条的规定,危某未征债权人同意,私自处分了同一抵押物,其行为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个案件不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审,可以直接审理,理由是:原告与被告的调解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原、被告离婚诉讼中处理的标的房屋,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可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而原、被告故意规避法律,逃避债务。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而代洪利在受欺骗的情况下抚养了非亲生子女,所以,代洪利在离婚后至小孩由龙瑾瑜领回这段时间内所支出的抚育费,应由龙瑾瑜负责偿还。鉴于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已由代洪利一人分得,故代洪利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受欺骗而支出的抚育费,不予返还。据此,判决被告龙瑾瑜返还代洪利抚育费320元。 宣判后
咨询律师: 刘波
在权利义务主体的关系中,夫妻双方均是债务人,而债务本身就是一种强制性义务,这是不能任意处分的。由于受到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观念影响,以致于在离婚诉讼中,允许夫妻双方对债务就象对财产权利一样完全享有意思自治权,进而认可夫妻处理共同债务的行为,严格地说,这是一种变相处分义务的行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司法实务中,债权人起诉借款的夫妻一方还款,法院如判决支持其诉请,在执行程序中,法院未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若债权人另行起诉,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据法律规定,具体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债权人以债务人及其配偶(包括原配偶,下同)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即使债务人配偶一方不是合同当事人,立案部门一般也应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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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专题解读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的承担原则是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发布部门: 民政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李清民与潘淑伟离婚登记是否合法有效问题的请示》(吉民文(1995)98号)收悉。经研究
咨询律师: 刘波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贯彻、落实中央<1978>32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搞好民事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为实现新时期总任务做出贡献,根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特制定本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公布之前试行。  一、案件受理  1.收案  凡有明确的原告、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要求,应由人民法院调查处理的民事纠纷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次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4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19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并重新发布根据1999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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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若干问题与解答之七,是包括着男女婚前财产。其中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之所有权仍属于女方,如果夫妻间别无出于自愿之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能否以妻之婚前财产供其夫偿债之用,因无明文规定,似乎是一疑问;但因有婚姻法第 二十三 条第一项规定:“离婚时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的精神,仍可理解为在婚姻关系存续中非经妻同意,夫不得处分妻之婚前财产。因此,夫如欠债而被执行查封,亦不应将妻之婚前财产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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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发[200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将民事案件案由分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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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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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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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沈阳市婚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婚姻管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市情况
咨询律师: 刘波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主席令9届第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5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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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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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已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为正确适应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审理好婚姻案件,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程序问题    1.无效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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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沪府发[1994]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涉外婚姻的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涉外婚姻,包括中国公民同外国人之间,国内公民同华侨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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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5日,原告唐xx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争议:本案在诉讼中经调解,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并对孩子抚养问 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唯对被告韩xx为原告唐xx招录教师时交纳的相关培训学习费用三万余元处理各持己见。被告韩xx认为,此笔款项系他从父亲处借得,为 原告所用,具有债权性质,原告作为债务人应当退还。况且,原告本人永远受益,自己请求三万余元也是考虑到多年夫妻情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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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夫妻离婚债务问题
俗话讲:清官难断家务事,实际上只要是有清楚的事实,结合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问题是可以依法解决的。 一、什么样的债务要在离婚诉讼中进行涉及 当然是夫妻共同债务要在离婚诉讼中加以涉及,并确定由谁分担。这里要注意,夫妻共同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个人债务是有原则上的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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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0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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