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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栏目为您提供最新房屋买卖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房产买卖纠纷、房产税费、商品房买卖、购房指南、农村房屋买卖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随着二手房交易的逐年增长,伴随而来交易风险也有年增加,为此本文就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应当注意那些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业务实践,一份有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当事人填写的具体情况应确保真实准确,双方对此均应进行必要的调查。 二、标的: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
咨询律师: 胡骅
第1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限缩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并未明确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中存在大量涉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有必要在分类梳理的基础上对这些强制性规定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予以廓清。 一、准入资质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房产买卖纠纷] 真的可以无理由退房吗
房产界又现撕逼大战“恒大首推无理由退房”、“万科鼓励人人走光”、“保利是个p!”。新政下,房企为上头条还真使出浑身解数!但最后可能都败给了恒大的“无理由退房”! 什么情况下,购房者可以退掉已购房屋呢? 1、延迟交付房屋 这种情况是目前买房人最可能遇到的一种情况。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房产交易如此频繁的当下,有关商品房买卖的纠纷自然也多了起来。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下面文章中就商品房买卖法律相关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欢迎大家的阅读,希望能带来帮助。 1售楼广告上的内容要兑现? 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仅是开发商为了吸引买房的人而做的一种宣传。
咨询律师: 胡骅
[房产买卖纠纷] 政府强力救楼市的效果如何
房贷新政只是让少许城市住房市场销售短时间内回光返照,房地产很快又回到原形,量价齐跌。2014年的央行房贷新政对住房投资者吸引力不大。所以,这次房贷优惠政策能否起到多少作用、效果如何还得观察? 还有,对于住房交易营业税的减免问题,其实该政策本来就起到作用十分有限,各地方政府早就在采取不同的方式在规避之,因此这些政策调整能够起到实质性作用同样不会太大,更多的是影响房地产市场预期。
咨询律师: 胡骅
和利率水平;密切跟踪和评估住房信贷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4、开发商延期交房符合规定的退房条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二 手 房 买 卖 双 方 交 易 费 用 明 细 项目 卖方 买方 未满5年 的商品房 印花税:房产总价*0.05% 印花税:房产总价*0.05% 营业税:房产总价*5.5% (购买未满5年交易时全额征收营业税) 契  税:房产总价*1.5% 已满5年 的商品房 印花税:房产总价*0.05% 印花税:房产总价*0.05% 契  税:房产总价*1.5% 未满5年的 经济适用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二手房买卖] 二手房买卖的法律风险防范
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遵循的原则就是双方责权利对等。目前绝大多数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比例都有明确条款注明,但对于赔付时间却没有具体款项,这会导致违约方据此拖延支付时间,使条款的实际约束力和执行力下降,因此合同中应加入“买方在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卖方在实际交房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卖方(买方)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以确保合同条款的最终落实。 3.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 九、什么是宅基地纠纷? 根据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农民对宅基地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宅基地纠纷只是公民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
咨询律师: 胡骅
[二手房买卖] 二手房买卖要注意过户时间
双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付款方式和时间。如首付款、尾款的支付比例、数量和时间,确保买方出现拖欠或减少阶段支付金额的情况时有据可依,较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因为在二手房买卖案例中存在客户以贷款方式购买二手房却因为批贷不成而导致交易失败的例子屡见不鲜,因此为了避免浪费无谓的时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由售房人(即保证人)将该房屋回购,并将回购款偿付银行的本息。 在按揭的法律关系中存在四种法律关系:一是购房人与房地产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二是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三是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房屋按揭关系;四是房地产商与银行之间的保证关系。 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购房者预先向开发商支付首期后,将依合同取得的对于房屋的期待权抵押给银行作为取得银行贷款的担保,银行直接将贷款付给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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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纠纷] 房屋销售欺诈双倍赔偿情形
开发商有欺诈行为 要双倍赔偿 “商品房”作为商品之一,受市场因素的影响,由买卖双方协商进行买卖,属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商品,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以,房地产纠纷也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然,如果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开发商做出了“欺诈行为”,依照第49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咨询律师: 胡骅
关于预售合同的备案登记,购房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1、商品房预售合同一经备案登记,购房人便取得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能有效的防止预售人将期房进行一房二卖。因此,办理备案登记是维护购房人利益的一项有力措施。因此,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尽可能将开发商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义务加以明确约定。 2、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备案登记应为预售人即商品房开发商的义务。
咨询律师: 胡骅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确定的主要条款 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规范相互之间行为的主要依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销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一般包括,买卖双方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话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国家调控政策的加力和银行高利贷条件的紧缩,均对房产交易构成了一定的影响。面对种种“限购”政策及“限贷”规定,当事人为了达成交易目的,往往以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的方式获得购房资格和贷款资格。 但随着房屋价格持续上涨,在购买房屋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购房人往往就房屋归属产生纠纷,引发诉讼。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即是典型的亲友间由“借名购房”引发的所有权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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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因此出现纠纷时出资人无法证明购房款系由自己支付,导致面临钱房两空的局面时有发生。 (二)借名购买普通房屋。 1、名义产权人反悔的风险。同样,如果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都很困难。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小产权房一般存在以下购买风险: 首先,法律效力风险。“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咨询律师: 胡骅
现在银行政策变动很快,无法预知后续变化,所以最好能在合同中能明确约定需要多少贷款,如无法完成就三方解除合同,而无需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才能有统一的执法尺度。对合理收取转让费的行为应予保护,对钻营投机的扰乱市场行为予以打击。 2、加强市场监管。目前收取门面“转让费”的行为处于无人监管的真空状态,这也是转让费越转越高的原因之一。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该问题的调研,积极制定措施规范转让费收取行为。 3、加大法律宣传。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房屋买卖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9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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