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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威海鲲鹏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的(2007)民一终字第30号判决书中再次做了同样内容的表述。以上判例可以做为审理类似案件的指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不能做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如当事人买卖的无权属证书的房屋,确不能办理转让过户登记,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不做为无效合同处理。
咨询律师: 胡骅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是否有效? 陈先生反映:陈先生与甲开发商就在建的a小区一套预售房屋签订了期房买卖合同,并且同时办理了房屋的预告登记。后因房价回升,甲开发商又将此套在建房屋卖给了张女士,并在房屋竣工后,未经陈先生同意,将该房屋过户给了张女士。甲开发商将房屋过户给张女士的行为有效吗? 律师解答:甲开发商将房屋过户给张女士的法律效力,取决于陈先生的预告登记是否在有效期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 【案情】 2009年4月28日,张某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张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孝感城区一套房屋出售给刘某,房屋价格为88万元,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50万元,刘某为张某偿还贷款15万元,余款23万元在房屋过户后一次性付清,张某于2009年5月28日前将出让的房屋移交给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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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案外入以侵犯其公平竞争权起诉 【案情】2001年3月28口,某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宣告:该市纺织厂 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2004年7月17日,该市房地产交易所出具房屋产权证明书,载明:所有 权人——该市纺织厂,所有权性质——集体,房屋坐落某村7 ~9号,房屋间数11间,结构为砖混结构,层数为一层,建筑面积245. 87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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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纠纷] 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购买某公司开发的福利用房,位于 住宅一套,现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委托乙方以乙方的名义购买上述房屋,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甲方是购买上述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乙方以乙方名义购买上述房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关于职工之间以及职工与单位之间因建房、分房、占房、腾房纠纷 最高+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 38号) 中第三条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 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 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买家反悔不买房,所交意向金不能返还 【案情】 秦某通过中介公司看中张某在该市定西路上的一套二手房,并在 《承购意向书》中同意房屋总价为36万元,一?周后签订买卖合同。按意向书 约定,秦某当天支付了1万元意向金给中介公司。一周后,秦某反悔,请求中 介公司退回意向金,遭到中介公司的拒绝。为此,秦某把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产权过户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关于这一点,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把产权过户 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的观点,是对登记制度属性的误解,把债权 制度和物权制度混为一谈。原因如下: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合同,属诺成性合同,而产权过户登记只是 房屋产权转移的必备要件。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房屋买卖合同 作为买卖合同之一种,同样具有双务、有偿、诺成的性质。
咨询律师: 胡骅
二手房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的比较 仲裁和诉讼都是纠纷解决方式,但是两种方式不能同时选择。根据我国 《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生效的仲裁裁决与生效的民事判决法 律效力等同。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 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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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纠纷的法律救济措施 当前,解决房地产纠纷的救济措施主要有协商解决、调解、仲裁、行政解决 以及诉讼等多种方式。实践中,常用的有以下三种: 协商 协商,乂称为谈判,是争议当事人在自愿互让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和 合同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由于这 种方式是通过协商或谈判最终实现对争议的和解,故这种方式又称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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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赎回”系买回权,属于合同权利,而老张主张的“归还”属于物权请求权。诉争房屋已经登记为小王所有,所以老张对诉争房屋不享有物权,因此老张诉请要求小王归还房屋,于法无据。于是判决驳回老张的诉讼请求。 三、分析意见 (一)本案的关键在于,由于对买回价格没有约定,我国法律又没有对买回权进行规定,能否认定为原价赎回就有一定的困难。本案存在法律漏洞和合同漏洞的重合,应该可以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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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意见》对调控政策实施后可否认定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并据此解除合同的相关情形予以了明确。宁波中院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2012年6月制定下发了《关于涉房地产调控纠纷司法应对专项服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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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物权法》第15条确立了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区分原则,物权转让行为之不能成就,并不必然导致物权转让合同无效。本案房屋买卖合同之效力应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则认定,而不能以房屋是否已经办理物权登记或合同是否可以履行来认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买卖的规定,属于行政管理性规范而非合同效力性规范,该项规定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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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2012年3月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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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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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纠纷]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
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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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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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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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纠纷] 防范一房两卖的法律对策
对房屋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从源头上避免一房两证、一房两卖现象的发生。 (二)严格审批房屋预售许可证和严格监督房屋预售、抵押登记,确认开发商完成国家预售规定的配套建设和交纳应缴的费用,并完成预售前的所有法定行为,达到“五证齐全”的前提下,方可指令预售许可,发给开发商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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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背景下房地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限购政策未预料 买卖双方均无责 2010年9月10日,黄某和薛某在某中介公司的介绍下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薛某将温州某小区两套房屋(期房、需并套使用)出售给黄某。合同签订后,黄某向薛某支付了定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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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纠纷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9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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