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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纠纷] 房产诉讼受理范围及诉讼管辖
房产诉讼受理范围及诉讼管辖 一、诉讼受理范围 诉讼受理范围也就是说哪些房产案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房产纠纷一般来说大多构成民事案件,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少数属于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但并不是所有房产纠纷都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而是由其他部门来受理。因此,在提起诉讼前,首先应对自己的房产纠纷性质有所了解,弄清楚它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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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纠纷] 2011常见房产纠纷百问百答
房产纠纷百问百答 作者:麻增伟律师 1、什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与买房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199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中发(1997)11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007年12月国务院又发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200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确立了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的基本原则。理由(1),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
咨询律师: 胡骅
[房产买卖纠纷] 如何界定婚前房产
2002年的时候孙先生购买了一套45万的商品房,贷款是25万元,产权人登记的是孙先生,2004年3月孙先生结婚,但未于妻子进行书面财产约定,只各自拿出一部分收入作为共同生活支付,还贷一直是孙先生独自负担。但是最近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要离婚,妻子说房子是共同财产,要求享有一半的份额。孙先生认为双方从未 把经济收入混同,房子应属其个人财产,请问律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肯定:该条例征求意见稿完全改变原城市房屋拆迁格局 通读该征求意见稿,可以说该稿完全颠覆了原城市房屋拆迁的制度。现有的城市房屋拆迁采取拆迁部门颁发拆迁许可,在达不成协议的前提下一方申请进入拆迁裁决程序,再到裁决后强拆。而意见稿却将制度调整为将政府作为公益利益征收与补偿的主体,转变成了政府的征收决定与补偿决定模式。这在一定程序上会将现行拆迁活动频频暴露的“官商合谋”封杀!减少拆迁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除危房改造外房屋征收程序中对被征收人的知情权规定仍待需完善 该意见稿中第十条第一款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 该条向被征收人听取意见的方式,未强行要求以听证会形式欠妥。在现实拆迁中,如果仅仅找几个被征收人听取意见的方式很难公正地反映被征收人的心声,且即使召开听证会各地对听证会程序规定差异较大,这样听证会的效果就会打拆扣。所以该条规定应对被征收人与公众、专家听取意见方式进行区分,并对听证会、论证会的实施细则授权有关部门予以补充。建议该条相应修改
咨询律师: 胡骅
[房产买卖纠纷] 房产权年限有关规定
成都读者文林打进本报服务热线咨询,她最近选好了城西某楼盘的别墅。当文女士看到开发商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上的使用年限仅为70年时,文女士想知道,是不是土地使用权限只有70年,她花300多万元购买的房屋的产权年限也只有70年时间? 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有关负责同志说,根据国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其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
咨询律师: 胡骅
[房产买卖纠纷] 房产权属你知多少
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正处于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过渡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市场上的房地产存在着多种不同的权属状态。北京作为首都,各种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复杂,适用政策各不相同,更增加了房地产权属的多样性。 下面对北京市住房市场的房地产权属形态做一个简单介绍,供读者在买房过程中参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咨询唐山房产纠纷律师
咨询律师: 胡骅
房产管理部门对存在争议的房产进行 产权登记 ,属于违法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房产管理部门在受理产权登记申请后,应当遵循实质审查的原则,对申请人的材料和房产进行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的审查,只有房产来源清晰、没有争议、手续合法时,方可予以登记。 一、房产产权登记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产权登记时,应当进行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曾经有争论。
咨询律师: 刘波
还取消我们的房产所有权资格,并且不再受理我们的诉讼。 因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拒绝给我们填写相关证明,所以沈阳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无法受理此案。 在这期间,已故崔某的家人利用各种非法的手段,最终暂时达到了他们无耻的目的。 我想咨询一下,我们现在应该采取何种途径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呢?我们能否向全国最高人民法院诉讼? 【解答】 1、你们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一年一度的“九九重阳节”刚刚过去,有关如何保障老人合法权益的话题又成为了近日的热门话题。随 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房产的价格上升了,亲情的温暖却下降了,子女对父母房产的关注上升了,对父母生活的关心却下降了,这“两升两降”在老人与子女之间引发 了众多围绕争夺房产的纠纷,而老人往往会因精力有限和法律知识欠缺处于弱势地位,因此,社会有责任和义务帮助老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其房产权益。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应当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直接进行分割处理,而对所欠银行的贷款,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进行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这种情况有两种处理办法: 1.提前清偿所欠银行的贷款,涂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他项权登记,这样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问题的同时一并处理房屋的归属问题; 2.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房产新政后贷款无法通过审核买家无法凑齐首付款买家如何避免损失     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即“国十条”)出台后,对房产市场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特别是其中“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规定对购买首套住房贷款首 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且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
咨询律师: 刘波
卖方篇:国十条房产新政下,贷款出现问题了怎么办?     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提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楼市迅速降温,各地成交量也直线下滑。已经签订《居间合同》或者《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买受人遂提出因“首付提高、利息增加、贷不出款”,要求解除合同;更有甚者,因房价下跌意图毁约,也希望能搭上房产新政解约的便车。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无法顺利办理贷款或贷款压力过大的可否退房?     因为房市的不景气,买房人以各种理由进行退房或者故意违约,其中买受方常以“贷款还款压力过大”、“银行不批准贷款”、“银行贷款额度不能达到预期”等为理由要求适用《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或适用“情势情变原则”。或者有些买房人因为对自己还贷能力估计不足,贷款金额过高没有被银行批准或者无力还贷。那么买受人的这些退房理由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呢?
咨询律师: 刘波
房产纠纷:细数房产中介3大骗术 一般而言,房产中介的骗术不外乎三类。 一类是利用购(租)房者的急切心理和知识缺乏,一房多卖(租),骗取“订金”或卷款逃跑。事实上,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确定买卖的只有定金,一旦买卖未成交,损失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要两倍定金作为赔偿,而“订金”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受害的购房者可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目前,在浙江的各商业银行都已经取消了商业贷款的强制房贷险,而公积金贷款仍需购买房贷 险。跟以往商业贷款银行都会指定保险公司不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会指定贷款人要到哪家保险公司购买房贷险。购房者可以到公积金管理中心购买,但不打 折,也可以自己到保险公司购买,由于各保险公司对房贷险都有明折暗扣,这就意味着购房者如果自己购买就能省下不少钱。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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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纠纷] 房产纠纷仲裁的一般流程
房产纠纷仲裁的一般流程 前提: 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 流程: 第一步——由申请人填写一份仲裁申请书,主要写明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步——双方提交相关的证据。 第三步——除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案件争议标的在20万元以下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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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浙江的各商业银行都已经取消了商业贷款的强制房贷险,而公积金贷款仍需购买房贷险。跟以往商业贷款银行都会指定保险公司不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会指定贷款人要到哪家保险公司购买房贷险。购房者可以到公积金管理中心购买,但不打折,也可以自己到保险公司购买,由于各保险公司对房贷险都有明折暗扣,这就意味着购房者如果自己购买就能省下不少钱。
咨询律师: 胡骅
房产官司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房地产诉讼,在民事诉讼的案件管辖中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一种特殊的地域管辖。其特殊性表现为凡属专属管辖的案件,不允许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又规定,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使用价值受到影响的财产,例如土地、房屋、水利设施、桥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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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纠纷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5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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