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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于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峨岭镇峨岭村。因本案于2002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起诉(200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道富、罗亚飞、徐小波、杨小兵、刘友亮、代传彪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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滩组,捕前暂住江门市七枝里11号303房。2002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旻、叶伟文,均系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起诉(200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天刚、彭涛、黄华、杨小平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小中、郭小容犯运输毒品罪,于200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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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3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壮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住址广西鹿寨县平山镇中村村高坡屯25-1,捕前暂住广东省恩平市恩城镇万兴西路十六号704房。2002年12月2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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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5)蚌刑终字第107号 原公诉机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培,绰号阿伟,男,1978年3月1日出生于固镇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固镇县新马桥镇濠铺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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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5)蚌刑终字第035号 原公诉机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超,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于蚌埠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蚌埠市小蚌埠镇双墩村岗楼33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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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丘志勇及其指定辩护人辩称丘志勇是受威胁而参与制毒的亦与事实不符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志勇明知丘秀中等人在制造“冰毒”,却为了赚取工钱,无视国家法律,参与制造毒品,且制造的毒品数量大,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丘志勇犯制造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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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范绍华、郭萍萍上诉均提出其被强制戒毒期间应折抵刑期。被告人范绍华另提出其没有贩卖毒品给冯兴虎,原判量刑过重。原审被告人郭萍萍则又提出其是从犯,应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范绍华、郭萍萍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经审核后均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范绍华、郭萍萍提出其被强制戒毒期间应折抵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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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1月18日被假释,2004年1月7日假释期满。2004年2月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月爱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04年5月12日作出(2004)三法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爱月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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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月13日被拘留,7月17日被逮捕。现在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军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03年11月4日作出(2003)佛禅法刑初字第41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郑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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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二力犯贩卖毒品一案,于2004年5月11日作出(2004)拉刑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罗二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3年12月11日凌晨3时20时分,拉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根据吸毒人刘某的举报,在西郊工人疗养院一出租房内,将正准备贩卖毒品的被告人罗二力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毒品一包,重量为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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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抚州市临川区第一看守所。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晏洪、吴建林、喻斌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张达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03年3月24日作出(2003)抚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晏洪、吴建林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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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月亮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华阳生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案,于2005年4月7日作出(2005)抚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郑月亮、华阳生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郑月亮、华阳生,听取辩护人付斌、黄志耀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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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5)赣刑一终字第24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小宝,男,1955年12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租住南昌市站前路红旗商场楼上西1单元4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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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伍其昌为主犯不当的理由,经查:伍其昌受陈文艺纠合参与制造冰毒,在制造冰毒过程中负责具体实施,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原审判决认定其为主犯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棋桐、李雪岚、伍其昌非法制造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上诉人林棋桐参与制造冰毒35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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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云、应光兵、陈丽球、胥朝艳、桑君、梁亦权、王华军、覃乃瑞犯贩卖毒品罪,沙凌杰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2年11月19日作出(2002)东中法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毕忠、沙凌杰、张勇、周隆琼、舒继英、丘其云、覃乃瑞、胥朝艳、桑君、梁亦权、王华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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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毛伍军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毛伍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4年10月27日,被告人毛伍军受张勇(在逃)之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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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邓裕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二OO四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04)南市刑一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卫国、邓裕聪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辩护人亦向本院递交了辩护词。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案卷材料,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4年1月20日,被告人周卫国应自称名叫周飞(身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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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一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广辉、孙晓丹、王学兰运输毒品一案,于二00三年二月十四日作出(2003)百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方广辉、孙晓丹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材料,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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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衍高明知被告人邱名德等人是贩毒分子,仍为其收送毒资,帮助其实施贩毒犯罪,其行为也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衍高仅起辅助、次要的作用,属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邱培龙犯罪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镇坤和庄耀兴,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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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海南刑初字第149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被告人李自斗,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澄迈县金江镇反修村。因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于2001年3月22日被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帆,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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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5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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