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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指控的这一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下列证据: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告人的年龄身份证明;3、证人证言;4、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5、缴获的毒品照片;6、公安机关破案报告等。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钟泞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法律法规,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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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伍兆祥犯招摇撞骗罪一案,于2003年10月29日作出(2003)顺刑初字第125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伍兆祥不服,报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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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一案,于2003年3月10日作出(2003)南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冯景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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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5)北刑初字第318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春美,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滦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唐山市铁路道岔厂夜间巡逻保卫工作负责人,住滦南县方各庄镇后曲荒店村171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5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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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易三健职务侵占案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易三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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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为石家庄市行运商行法人代表,现从事个体。2003年6月11日因本案被取保侯审。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以矿检刑诉字(2003)第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海祥、薛润生、王玉兵犯职务侵占罪,于200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彦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海祥、薛润生、王玉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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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龙凤区看守所。龙凤区人民法院审理龙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金生、任万江、柳占山、那杰、王远龙、韩东静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02 年3月21日作出(2002)龙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金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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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龙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贵州省安龙县龙山镇梨树乡小堡银村小岩洞组。案发前在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东风永合五金塑料厂任江村车间主任。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2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荣勇、刘桦犯职务侵占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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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被告人胡勇民犯侵占罪一案,于2003年4月25日作出(2002)顺刑初字第1331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自诉人珠海经济特区珠光公司对被告人胡勇民的起诉。自诉人珠海经济特区珠光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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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吴炳军指控原审被告人温文辉犯侵占罪刑事自诉一案,于2003年11月12日作出(2003)佛禅法立字第13号刑事裁定。认为原审自诉人吴炳军与原审被告人温文辉系合伙纠纷,不符合刑事自诉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对自诉人吴炳军的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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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林全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03年12月20日作出(2003)南刑初字第138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邓林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林全原是广东志高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计划协调部副部长兼原材料物流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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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李秀峰,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1) 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隋佐刚犯职务侵占罪,于200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1年7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8 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霞、代理检察员宋继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隋佐刚及其辩护人李秀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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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人民法院审理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培武职务侵占一案,于2002年10月11日作出(2002)广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孙培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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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杨定等拐卖儿童案
人杨定、张建生、邹远忠、文一国、余秀英犯拐卖儿童罪,于200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平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定、张建生、邹远忠、文一国、余秀英及其辩护人张永生、张德平、陈志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12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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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社法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丽,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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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垦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欣堂犯虐待罪一案,于2001年5月11日作出(2001)垦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欣堂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秦欣堂自1998年起,经常因琐事打骂其养母张德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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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舟检经诉字(2001)第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戎武海犯贪污罪、报复陷害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01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戎武海及其辩护人邵汉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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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室,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冉广杰,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史建军,男,1953年8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蚌埠铁路分局蚌埠机务段职工,住本市龙湖新村108栋2单元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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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5)蚌刑终字第30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张玉华,男,1933年12月25日出生于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怀远县五岔镇龚王村。 原审被告人王英,女,1952年10月20日出生于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怀远县五岔镇龚王村。 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张玉华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英犯侮辱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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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押于绵竹市看守所。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刑诉(2003)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陶、王强、汪勇清犯绑架罪,于200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3年10月16日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陶及其辩护人尹莉、徐勇,被告人王强、被告人汪勇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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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5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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