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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起诉(200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铁军犯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铁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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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林永田故意杀人罪一案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三亚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永田,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于海南省乐东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乐东县冲坡镇赤塘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谢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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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海南刑初字第163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被告人区开钦,别名区开生、区开万,男,1945年5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小学文化,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邦溪镇大米村委会南征村,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1998年12月20日被拘留,1999年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白沙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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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光怀,别名郑六,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筠连县沐爱镇峨坪村九组,捕前在三亚市水产码头马庄的渔船上当船员。2001年4月7日因涉嫌包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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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被告人李向贵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丽金、吴亚霞、吴亚尾、梁秀金、吴毓泰也于200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向贵赔偿经济损失。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1月9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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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李继东故意伤害罪一
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车江镇人,初中文化,个体商贩,捕前暂住海南省三亚市椰风巷 94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02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夏洪录,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字(2002)第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继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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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6月4日因涉嫌窝藏罪经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7日由东营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冬昊、秦文江故意伤害,被告人王冬昊、王新福、王亚海强迫交易,被告人李寒冰窝藏一案,于2004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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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区分局刑事拘留,2005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理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芳荣、荣相阳、张国友、陈少民、孟庆飞、李志清犯强迫交易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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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2005年8月18日被禹会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尹纯夫、王廷松、龚文祥、张继鑫犯强迫交易罪一案,于二00五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05)禹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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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指控被告人刘志希、彭锦洪、叶剑荣、易国明犯非法经营罪,于2004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炽兴出庭支持公诉,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同年10月21日,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合议庭同意。同年11月19日,本案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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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友仁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陈开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六万元;判处被告人陈连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六万元;判处被告人陈连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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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严光辉、张明清、李刚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03年4月11日作出(2003)南刑初字第131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严光辉、李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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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三阳,别名高阳,男,1956年11月 10日出生于广西贵港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港市资城镇西五街l—4—18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1年1月8日被逮捕。现在广西钟山监狱服刑。 辩护人钱国雄,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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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绵竹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味金,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个体户,住成都市成华区双桥路南五街169栋73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3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绵竹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本强,四川德阳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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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中学宿舍(自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3年9月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达良、陈明权、冯麒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04年4月9日作出(2004)南刑初字第5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达良、陈明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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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钢印数量作为本案假冒陈枝记刀具的数量;4、在共同犯罪中梁志兴是从犯,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 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桂彬、梁志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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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李旺东,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韦文光,曾用名韦敏光,男,1974年8月5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大岭乡龙马村4队。2002年4月25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日已羁押),2002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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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李亚德假冒注册商标案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通中刑二初字第001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亚德(英文名ELBADAOUI RIAD MUSTAPHA),男,1981年出生于黎巴嫩,护照号码1626026,原系南通芭蕾米拉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董事,暂住于海门市鹏腾大厦14-A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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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刑诉(2005)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嵘犯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后辩护人吴迪山以本案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由,先后分别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晓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嵘及其辩护人吴迪山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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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绵竹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味金,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个体户,住成都市成华区双桥路南五街169栋73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3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绵竹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本强,四川德阳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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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6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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