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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皖刑终字第229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俊学,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蒙城县柳林镇陆集村席田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任翔,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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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亚林、杨勇,安徽亚太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桑殿鹏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OO四年一月十四日作出(2003)蚌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桑殿鹏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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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4)皖刑终字第215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凤祥,男,1930年5月20日出生于淮南市,汉族,农民,住淮南市大通区洛河镇洛河村姚郢西组。系被害人夏献广的父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乃秀华,女,1934年6月16日出生于淮南市,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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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程秋生,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喻国辉、张红、韩军犯故意伤害罪、韩军犯容留他人卖淫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家德、徐惠兰、高琪琪、黄发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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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03)宿中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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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3)皖刑终字第74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行海,男,41岁,汉族,农民,住六安市裕安区江家店镇柴油坊村。系被害人田先舟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云诗,女,40岁,汉族,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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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2)皖刑终字第337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景翠,女,48岁,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文盲,农民,住阜阳颍东区枣庄镇程楼行政村后孙营自然村。系本案被害人孙丽华之母。 委托代理人闫国帮,安徽松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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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蒋春生故意伤害罪一案
区人民法院审理洋浦经济开发区初级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春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00)浦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蒋春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黎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春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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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符伟英故意伤害罪一案
原告人符巨丹诉被告人符伟英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00)浦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符巨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符巨丹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波煌、被上诉人符伟英、证人符锦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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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陈端尉故意伤害罪一案
省临高县临城镇新镇街61号。 临高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王仙英、孙大春、孙蓉诉被告人陈端尉、陈端福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0O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00)临刑初字第30号刑事裁定。原审原告人王仙英、孙大春、孙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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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日红诉被告人吴发多犯故意伤害罪并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于2000年5月23日作出(2000)儋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日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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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阿古敦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阿古敦,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高中文化,原为锡林郭勒盟蒙古族中学高三文科补习班学习,住锡林浩特市宝力根办事处宝力根街8组19号。1999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在押。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分院指控被告人阿古敦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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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黄中权故意伤害案
因本案于2004年8月1日被抓获,8月2日被刑事拘留,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辩护人邱兴隆,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刘幼其,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4]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中权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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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侯祥、侯卫国故意伤害一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11月10日以新检刑诉(2003)105 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清华、于国芬、于国娥、于国才、于国霞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元月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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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州市中级法院(2001)沧刑二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永利伙同陈春生参与了此起犯罪。 七、被告人张永利、苏立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机动车后,仍于2001年11月间,将一辆“三峰”牌面包车,开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东明村予以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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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于臣故意杀人案
辩护人王习,北京市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二分公诉一刑诉[200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臣犯故意杀人、抢劫罪,于2003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院李桂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臣及其辩护人王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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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3)一中刑初字第262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永正,男,58岁(1945年1月5日出生),汉族,航天部211厂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平房四组2排10号。系被害人郑明鹤之父。 诉讼代理人郑志杰,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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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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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杨云锋故意伤害案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3)年一中刑初字第0356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春华,男,67岁(193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退休工人,住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39号楼7门401号;系被害人吴卫国之父。 诉讼代理人柳燕荣,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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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被告人张蕾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解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健康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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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0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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