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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石润江、李子才分别陈述证实被王红伟等被告人非法拘禁并故意伤害的经过。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院认为,起诉指控被告人程立峥、芦新山、吴松林、陈吉东非法拘禁并故意伤害石润江、李子才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述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及庭审中均作了供述。辩护人对起诉指控上列四名被告人此节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指控上列四名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成立,应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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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3)佛刑终字第473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永津,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家住佛山市南阳大街9号。2003年3月28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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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1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甄笑东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05年4月9日作出(2005)佛禅法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甄笑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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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孙捷庆信用卡诈骗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青刑初字第198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捷庆,男,1972年9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壮族,大专文化,个体经商户,住南宁市福建路1号1栋1-301号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05年4月28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2005年7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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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批、授意办理,骗取存款人在银行的存款,被告人卞忠贵、马士莹、陈景树违规签批转帐支票和授意经办人员办理,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大量证据予以证明,指控被告人张长军犯罪票据诈骗罪,被告人卞忠贵、马士莹、陈景树犯对违法票据付款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张长军诈骗数额和实际损失数额以及指控被告人陈景树违规签批数额有误,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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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静刑再初字第1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谭雄远,男,无业。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05年3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雄远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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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济刑终字第59号 原公诉机关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海东,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嘉祥县纸坊镇程村。 1999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2000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嘉祥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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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远聪,男,37岁,香港居民。 被告人许贵康,男,37岁,广东省罗定市人,无业。 被告人梁红亮,女,32岁,广东省顺德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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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其伟犯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0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贺忠出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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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顾健,女,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武进县人,大专文化,原深圳市赛博数码广场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住江苏省江浦县珠江镇一条巷7-2号,暂住深圳市泰和花园1栋708室。2002年11月14日因涉嫌内幕交易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康晓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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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晓被控职务侵占、虚假出资罪一案,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字(2004)70号起诉书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晓犯职务侵占罪,于2004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04年9月30日作出(2004)高新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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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孝荣犯职务侵占罪、虚假出资罪、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一案,于1999年11月29日作出(1999)海中法刑出字第2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孝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会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云锋、何立强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陈孝荣及其辩护人王南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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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毕克明、韩小庚、袁章华无视国家法律,互相纠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59万多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毕克明身为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又构成抽逃出资罪,对其应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毕克明构成抽逃资金罪罪名表述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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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一中刑终字第1130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全军(小名:斌子),男,36岁(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农民,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上清水村北街东105号。因涉嫌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06年1月4日被羁押,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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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2005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栗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汉连,男,1966年7月14日生,汉族,上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上栗县长平乡石溪村下石溪19号。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2005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栗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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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凯河镇,捕前暂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04年6月8日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崔强、王学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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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3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垦利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垦利县胜坨镇坨西村农民,住该村。2005年1月9日因涉嫌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小春、张志坚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案,于2005年6月2日作出(2005)东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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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被告人屈建亭犯放火案
登刑初字第252号 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屈建亭,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登封市,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登封市徐庄乡屈沟村一组,2004年1月5日因涉嫌放火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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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北区五宝镇中心小学教师,住重庆市江北区五宝镇街道53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仁兴犯破坏交通设施罪一案,于2004年2月12日作出(2004)江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仁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4年3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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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1年8月又因犯盗窃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于1998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2004年7月19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建明、李庭芳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案,于2005年5月13日作出(2005)长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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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9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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