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余旸,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79875040308,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肉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堤角江岸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桥,武汉肉联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祥,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79656031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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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法定代表人:魏建标,该场场长。 上诉人西安市雁塔区振华少林武术研究所为与被上诉人陕西省潼关县工商联会员资金互助会及原审被告陕西省鱼化养殖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陕经一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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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民事诉讼]
原告超骏公司诉富恒公司、东莞富恒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
商住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东莞富恒公司)。 住所地:东莞市莞龙路与四环路交接处。 法定代表人吴太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宝东,北京市圣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超骏公司诉富恒公司、东莞富恒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超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世声,被告富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国权以及东莞富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宝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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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西藏申鸿经贸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公司)诉被告浙江富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富厦公司)、西藏申鸿经贸有限公司(下简称申鸿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02)拉经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富厦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2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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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民事诉讼]
原告林芝物资公司诉被告林芝地区娱乐中心借款合同纠纷
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林中经初字第02号 原告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物资经销公司清算组。 住所地:西藏林芝地区经贸体改委院内。 被告西藏林芝地区娱乐中心。 住所地:西藏林芝县八一镇珠海路2号。 法定代表人伍世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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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6号 原告佛山市景达开发实业总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人民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谭志坚,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卢绪毅、蒋靖怡,均系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港建筑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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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法定代表人蔡时杰,经理。 原告佛山市资产管理中心诉被告佛山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集团)、佛山市纺织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无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2 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月1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伟荣,被告纺织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湛淑芳,被告工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时杰等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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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8号 原告佛山市财政局,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财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焦文庆,局长。 委托代理人戴斌、黄芳,均系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对外经济发展佛山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城门西路商业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锦荣,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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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柏强,男,汉族,一九五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盐步镇华夏东路芳苑西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海市盐步永隆制衣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盐步盐横公路铁路南侧。 负责人潘柏强,厂长。 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饶海新、黄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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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原告上海大祥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明辉竞业禁止纠纷一案
但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即使收入下滑属实,被告在2003年也已从原告处离职,原告未能证明该收入损失是否与被告实施的竞业禁止行为有因果关系,故对原告的该节赔偿请求,本院亦无法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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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假日公司”)诉被告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4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金假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宇,被告携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俊、许兆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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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岗区联发街15号。 委托代理人任海勇,男,汉族,1962年5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南路531弄27号402室。 被告吴江市江南日用化学品厂,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平望镇联南村。 代表人张琮,厂长。 原告上海华银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富仕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仕公司)、吴江市江南日用化学品厂(以下简称江南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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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永凝防水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凝公司”)诉被告上海民凝防水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凝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2月8日、2005年7月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学锋、被告民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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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比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及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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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声誉进行损害,故原告有关赔礼道歉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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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新拓微波溶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仪微波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广告纠纷一案,前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05年 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海寅,被告委托代理人郭坚、韦海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都是国内生产、销售微波消解仪器与配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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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周志荣,该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西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迪沃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虚假广告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0 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尚浩东、被告法定代表人邓朝义、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志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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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钱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高,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公司)与被告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假日公司)虚假宣传、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17日受理后,被告黄金假日公司于同年3月28日提出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6月2日公开开庭对本、反诉进行了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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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清,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爱惠浦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爱惠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闻晓群、委托代理人朱永明,被告委托代理人邱宝军、陈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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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精益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思、被告佛山市和有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有公司)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 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及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陈飞华、被告方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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