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钻石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禅法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于2000年4月15日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佛山市钻石苑A座403房(含夹层64号单车房),建筑面积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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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琼民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能广东发电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寿右南二街四巷3号。 法定代表人何绳祖,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决,海南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工艺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河北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赵宝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管荣明,海南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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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崔建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华荣,男,汉族,1956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西市区芜湖路31号51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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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民事诉讼]
许大荣、华林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人:许耿才,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大荣、华林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汕中法房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 1994年3月5日,许大荣认可了华林公司提供的一份《金叶岛国际花园别墅付款方式(限首期展销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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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证据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粤高法民二终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证实在南海市大沥市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南海市大沥铜铝型材总汇借款一案,一、二审判决中均认定东豪厂为有法人资格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被上诉人开发公司口头答辩称:一、原审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并核实质证,我司认为原审判决是证据充分的。从时间上说,南海县大沥有色金属冶铸厂于1991年始缴纳管理费,且有帐册显示挂靠费用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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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民事诉讼]
佛山市财政局与佛山市纺织工业供销公司无效借款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90号 原告佛山市财政局,住所地佛山市季华五路财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焦文庆,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芳、戴斌,均系广东华法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佛山市纺织工业供销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建新路94号。 法定代表人叶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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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124号。 法定代表人何培业,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陈顺成、梁健中,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吉利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 法定代表人关以妹,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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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科领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从 2002年5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给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67元,财产保全费19677元,合计48844元,由被告广州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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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开关厂(以下简称开关厂)、被告佛山市富达电力设备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原告建设公司于2004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4年3月23日受理后,于2004年3月24日依原告建设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作出(2004)佛中法立保字第92-1号、(2004)佛中法立保字第92-2号和(2004)佛中法立保字第92-3号民事裁定,并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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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人林俊怡,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物资开发投资总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诉被告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塑料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原告物资公司于200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于2004年 2月9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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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 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27号 原告佛山市财政局,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财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焦文庆,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芳,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通用电气实业(集团)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李锡明。 委托代理人杨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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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吉利陶瓷实业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禅城华亚轮胎厂无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2月21日和4月1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邓兆堃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省贵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廖建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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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上诉人邱永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审被告:黄广云,男,成年,汉族,香港居民,住址不祥。 上诉人邱永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门县人民法院(2001)龙法经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3月12 日受理后,于2002年5月22日公开进行了二审查询。上诉人邱永强,被上诉人龙门县财政局的诉讼代理人苏浩全、梁桂平到庭参加二审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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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泰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泰山路476号。 法定代表人计相龙,董事长。 上诉人东营市信达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汽修厂)因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1999)东经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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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高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营市宏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2003)垦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胜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继凯及委托代理人高天玉、被上诉人宏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树茂及委托代理人王乃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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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王希国,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胜利油田胜利水泥厂(下称胜利水泥厂)为与被告利津绿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利津绿海公司)、被告青岛保绿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下称青岛保绿森公司)、被告利津县保绿森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利津保绿森公司)、被告利津县环境保护局(下称利津环保局)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于2004年9月11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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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澳门中安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澳门渡船街2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环,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何永昌、均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华森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兴业路西侧紫东阁A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岩,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慈,系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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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上海宝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通路539号。 法定代表人俞鹏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志伟,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瀚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兴路401弄4号。 法定代表人李伯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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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维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延安西路1882号科技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张未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钧,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浦市政公司)与上海工业技术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工业基金会)、上海高维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维化学公司)无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8日作出(2001)黄浦经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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