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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道18号中环广场59层。 法定代表人方润安,董事长。 上诉人福建东山太平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太平洋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郭经纬等52人、原审第三人香港太平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太平洋公司)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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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公布(2001)第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民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湖北省武汉市武胜路泰合广场42层。 法定代表人:许隆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宇澄,上海市一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春杨,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中振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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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苏健雄,董事长。 上诉人何晓明、梁安国等48户香港购房业主、上诉人黄山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融系发展有限公司、黄山旅行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委托出租合同纠纷一案, 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皖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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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32号。 负责人:王玉山,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吴振平,内蒙古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富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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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民三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南海市黄岐沙面新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以购房款64612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从2002年4月12日起计至2002年7月9日。 三、驳回上诉人高曼坚、高祝迎、高任为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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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出生,身份证编号44068117906055476.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顺德市金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镇路心街。 法定代表人陈天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祝春,广东合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梁柏元、陈学俭与原审被上诉人顺德市金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建房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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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河边路六座504房。 法定代理人:何玉冰,女,汉族,1963年12月31日出生,住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彩虹路鸿翔北一街23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景平,系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市分行。住所: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南路327号。 负责人:张真理,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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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莫灿,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井春,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住宅开发经营总公司(下称住宅开发公司)与孙广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12月20日作出(2001)佛中法房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3月11日以粤检民抗字[2004]48号民事抗诉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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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井春,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住宅开发经营总公司(下称住宅开发公司)与顾德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12月20日作出(2001)佛中法房终字第324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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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叶花园公司),住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广海西路森林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李朗辉。 委托代理人:胡伟明,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学标、符丽文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4)三法民壹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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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黄志坚,广东小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少明,广东小塘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市大沥支行,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金融商贸新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麦小帆,行长。 委托代理人:董向阳、韦媚,均系该行法律顾问。 上诉人南海市大沥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大沥房地产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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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吴毅,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恒辉,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小塘镇思贤路8号。 上诉人梁毅锋、佛山市新虹苑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虹苑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2)佛城法房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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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莫小燕。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侯小青,通程律师集团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文兴,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半岛花园A南座25号铺。 法定代表人:李政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庆,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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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佛中法民五终字第6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汇雄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雄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汽配市场C座三楼。 法定代表人曾锦忠,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房地产总公司九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儒林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岑棉初,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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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惠州市华侨住宅总公司第八开发处(以下简称第八开发处),住所地同上。 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尉龙,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证人:庄文华,男,第八开发处职员,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新城花园D幢701房。 原告邱秋华为与被告华侨公司、第八开发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01年4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6月6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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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长兴大厦东区裙楼。 法定代表人马兴文,职务董事长。 原告龚木贤诉被告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汉胜独任审判,并于 2004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小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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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飞舟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蓬江区人民法院(2001)江蓬法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0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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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成科,该社综合部经理。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王燕斌,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云南容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畅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容畅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海长、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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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郑扬,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树田,女,195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住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14号。 上诉人冯国良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3]和民房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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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法库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吉祥街。 法定代表人:代申,经理。 委托代理人:郎洪奎,辽宁兴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包一凡,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址:康平县康平镇。 委托代理人:张艳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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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9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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