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
上诉人李婷怡因物业管理纠纷一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婷怡,女,1970年8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平凉路1098-1112号14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中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601号底层。 法定代表人陈明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秀琴,公司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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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明强与原审被上诉人上海万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欢公司)物业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二ΟΟ三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0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0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ΟΟ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以沪检民行抗字第(2005)12号民事抗诉书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再审。二ΟΟ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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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芳华街1号。 法定代表人周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文君,男,汉族,1972年3月25日出生,住青海省乌兰县茶卡镇盐湖路9号。身份证号码:630105720325131. 第三人李祝华,女,汉族,1954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重李镇磨盘南路26号。身份证号码:511025195402058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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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原告新大洲物业与被告李英物业管理纠纷一案
汉族,1945年8月21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锦江区伴仙街60号2幢1单元10号。现住所地同上。身份证号码:510102194508218411.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李英的丈夫。 原告新大洲物业与被告李英物业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徐永红独任审判,于200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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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尹拥军与湖南亚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
拥军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亚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亚华物管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04)雨民一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 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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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第三人顺德市华宝房产实业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红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何学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晟,广东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波因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2)顺法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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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佛山市永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烈物业管理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0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永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路购物中心C座四楼。 法定代表人严丽容。 委托代理人梁立权、刘宏欢,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烈,男,汉族,1954年6月2日出生,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普澜二街9号502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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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永强因与被上诉人顺德市新百昌实业有限公司容桂物业管理部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5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199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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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朱文正与顺德市中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朱文正因与被上诉人顺德市中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毅公司)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04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朱文正是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金桂花园橡林三街807号的业主,该房的用地面积是30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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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族,1944年7月16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新桂南路怡居园22座601号,系陈卓斌的父亲。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炳坤,男,汉族,1944年7月16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新桂南路怡居园22座601号。 原审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下称物业公司)为与原审被上诉人陈卓斌、陈炳坤物业管理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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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五终字第1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莫宗荣,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德胜岸北西路华宝新村第15座7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韦丽花,女,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顺德市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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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梁苗锋,广东国强鸿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李振辉因与被上诉人顺德市新百昌实业有限公司容桂物业管理部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5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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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陈文忠,该委员会成员。 上诉人黎家雄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荣华楼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4)佛禅法民一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佛山市高基街176号、178号(即荣华楼)是13层共有112户住宅的商住楼。因业主对开发商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意见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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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五终字第1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练铜新,男,汉族,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德胜岸北西路华宝新村第4座203号。 委托代理人:李炽炎,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德胜岸北西路华宝新村第4座203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顺德市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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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尹智元,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丁祖军,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霞,女,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南海区黄歧街道办事处白天鹅花园60栋704. 上诉人佛山市金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金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因物业管理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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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陈榕,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系被上诉人的丈夫,住址同上。 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华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拖欠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4)明民一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荷香路442号 “明都广场”富明苑一梯304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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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佛山市禅城区康宏物业管理部与李英平物业管理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佛中法民五终字第7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康宏物业管理部(以下简称:康宏物业),住所:佛山市佛平路5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蒋国权,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郁存,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英平,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佛平路51号康大大厦806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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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被告黄若熙、谢雪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开发总公司翠湖房产物业管理分公司物业管理费1420.38元、水费178.9元,合共1599.28元,并从2005年3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74元,由两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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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45号 原告深圳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国都花园l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黄茂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渊,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罗红,该公司职员。 被告卢日增,男,1961年2月9日生,住所地深圳市国都高尔夫花园一期翠峦612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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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汕头经济特区龙湖区珠池物业管理公司诉被告汕头市紫云庄东信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江波、被告的负责人林庄胤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绍文、彭子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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