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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英伟广告装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伟广告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魁奇路碧云天7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汤伟辉,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雪鹏,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金舵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舵陶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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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王玲,广东天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吴家森因与被上诉人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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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B座宿舍楼102房存在租赁关系。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佛山市公路局高明战备渡口所与被告叶剑锋于 2001年4月1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叶剑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租金及水电费共11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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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庆石油管理局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建公司)诉被告霍淑清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房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丽、臧倩,被告霍淑清的委托代理人张玉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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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赵永森,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传明,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邯郸顶尖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尖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庆彬、范桂兰、被告销售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永森、许传明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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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哈客隆连锁仓买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庄。 法定代表人齐乃升,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淑贤,女,195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巨兴街57号。 委托代理人宋杨,女,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超市款台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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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9月22日生,满族,大庆油建实业开发总公司企管科干部,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景园小区2-3-2-301室。 委托代理人秦清平,男,1965年6月7日生,汉族,大庆油建实业开发总公司干部,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明湖小区6-5-601室。 上诉人肖井武因房屋租赁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01)让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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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瑞凡,男,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县拉林镇民主街23组。 委托代理人杨春江,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环东路44号。 委托代理人韩光,男,195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大庆市龙凤区种子公司楼1单元101室。 上诉人王占忠因债务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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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东中法经终字第1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秀明,男,汉族,1956年3月13日出生,现住深圳市人民南路房地产大厦6楼B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飞龙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杨轩,职务: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樊德,东莞市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秀明因与东莞市飞龙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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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东中法民终字第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高镇下江城经济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赵汉光。 委托代理人潘新虎,广东蓝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九妹,男,195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东莞市人,现住东莞市高 镇下江城村。 委托代理人张来仪、张文,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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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家强与吴显宇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2月23日作出(1998)佛中法经终字第5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同年6月13日,原审上诉人黄家强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0年7月6日作出(2000)佛中法经申字第78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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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广文,男,194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显联村民委员会下渔村。 诉讼代理人张志武、高新红,均为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显联股份合作社(下称显联合作社),住所地三水区乐平镇显联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陈启文,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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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惠颜,女,汉族,1936年6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卫国路134号301房。 委托代理人李蕾,广东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鸿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骏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澜石镇海滨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肖小文,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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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高明市荷城区经济发展总公司和高明市荷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968元,由原告高明市荷城区经济发展总公司和高明市荷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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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东升内街10号103房。 上诉人江少兴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2002)年佛石法民一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2月26日询问了上诉人江少兴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子奇、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高洪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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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7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復霖,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卫国路116号106房。身份证号码:44060158041018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石湾区张槎镇东鄱村岗头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佛山市张槎镇东鄱。 法定代表人麦旭万,社长。 原审被告佛山市石湾区恒威工业公司鸿鑫进口汽车维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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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镇中二路2号604房。 委托代理人李高峰、林佩华,均系广东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招丽苏因铺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2002)佛石法房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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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顺德市容桂区大樟股份合作社因拖欠租金纠纷一案,不服原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佛石法民一初字第24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欠其借款,提供的欠据仅能证明债的存在,但对债产生的基础关系并没有充分地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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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石湾区澜石镇河宕村民委员会东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原告石湾区澜石镇河宕村民委员会东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水电增容费6000元给被告杨洁媚。本案诉讼费805 元、反诉费210元,由原告承担605元、被告承担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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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吕振环,男,1942年3月8日出生,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东二新村村民。 上诉人黄碧辉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2002)南民三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2002年5月23日,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向被告租赁座落南海市桂城东二新村新区303号的铺位,月租金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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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0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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