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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金城大酒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街70号。 法定代表人:梁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海英,女,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东北金城置业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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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德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刘和,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磊,男,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局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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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金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邙山区人民法院(2003)邙民一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盾及其委托代理人宋东山、秦玉权、被上诉人郑州粮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粮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传鑫、被上诉人河南金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传鑫、李顺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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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运输站退休职工,住江北区溉澜溪头塘正街15号2-2号。 上诉人田德胜因房屋租赁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04)江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为:江北区溉澜溪头塘正街15号2-2号房屋系公有房屋,在原承租人去世后,同住家庭成员享有优先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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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小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晓源,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宏,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重庆市万盛区观井湾莲池村宏鑫宾馆。 上诉人重庆市翔吉物资有限公司万盛租赁分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2003)万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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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天寨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张继安,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东,男,1945年10月3日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子村101号。 委托代理人戴荒梅,女,1959年1月13日生,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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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乡树根套村人,个体工商户,住东营区裕华商场19号。 委托代理人刘光亮,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胜利油田金源综合服务部,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运通路。 法定代表人徐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田,男,194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物华公司经理,住胜利油田胜中社区科技二村。 上诉人谢树林因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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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族,东营市河口区司法局干部,住东营市河口区河宁小区24号楼。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公司因广告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02)河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代表人宋荣利及委托代理人郭英祥、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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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淮轮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怀远县金诚宏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怀远县人民法院(2004)怀民二初字第 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蚌埠市皖淮轮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新,被上诉人怀远县金诚宏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思源及其委托代理人章淮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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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岁,汉族,原蚌埠市金属材料总公司职工,住蚌埠市胜利路174号6楼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振玉,男,50岁,汉族,原蚌埠市金属材料总公司职工,住蚌埠市胜利路178号4楼3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根林,男,56岁,汉族,原蚌埠市金属材料总公司职工,住蚌埠市天桥里32号。 委托代理人张慧燕,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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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江中法房初字第23号 原告江门诺华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诺华公司”)。住所地:江门市白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更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炳权、杨健强,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江海区外海镇麻二经济联合社(下称“麻二社”)。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麻二上街里33号。 法定代表人马启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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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江中法民终字第2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超发,男,195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会市会城镇红罗里1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润光,男,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会市会城镇观兰里3号-3. 诉讼代理人甄仪立,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会市会城镇上水里2巷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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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平,该公司西南电影超市经理(特别授权)。 原告西南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双方当事人于2004年4月20日在本院组织下进行了证据交换。2004年4月23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高敏、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杨洁和周兰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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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刚,该社社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周建森,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震诉被告昆明市官渡区金马镇马军场村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马军场村股份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震的诉讼代理人,被告马军场村股份合作社的诉讼代理人罗坷、刘玉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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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云南省热带作物机械厂(以下简称“热机厂”)诉被告昆明华建塑料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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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 原告昆明浩宇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浩宇州公司”)诉被告昆明市儿童车辆厂(以下简称“车辆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4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吴雪琼,被告法定代表人李锦秀,诉讼代理人孟月新、杭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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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文化港有限公司。 住所地:本市圆通广场一楼。 法定代表人:高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木志红、陈永福,云南王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明银圣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银圣地)诉被告昆明吉原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原广告)以及昆明圆一通文化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一通文化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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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新民一初字第478号 原告南宁今日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建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咸文,董事长。 被告南宁蓝天模型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建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经理。 原告南宁今日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蓝天模型玩具有限公司土地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0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农瑛独任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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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杰集团公司。住所:淄博市博山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启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德胜,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万杰集团公司司法部职员,住该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静,女,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万杰集团公司司法部职员,住该公司。 上诉人东营区鲁华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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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仙鹤楼商务中心等因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河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史晓东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清海、上诉人浅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立锋、李泽花,上诉人仙鹤楼商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徐波、李泽花,原审被告黄海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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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4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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