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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93年2月6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1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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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为保障本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公民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学制)本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基本学制为初等教育六年,初级中等教育三年,也可采用九年一贯制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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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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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90年9月3日省七届人大常务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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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86年7月8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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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86年9月9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6年9月12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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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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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2009年9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实施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凡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农村、牧区免收书本费,城镇低保家庭免收书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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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办法 (1986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不具备的地方,暂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五条 普及义务教育,根据各地经济、文化发展状况,按乡、镇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 (一)城市市区和县城及经济、文化发达的乡、镇、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1990年以前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二)经济、文化中等发展程度的乡、镇,1987年以前普及初等教育,1995年以前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三)经济、文化不发达的乡、镇1990年前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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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88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基础教育,提高全省人民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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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为:到一九九五年,基本普及九年或者八年义务教育。 第三条 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地区义务教育的年限为六年或者五年;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地区义务教育的年限为九年或者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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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91年8月27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1年12月12日公布施行 根据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重新公布 根据2002年3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批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2002年4月8日公布 2002年4月20日施行 根据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04年6月8日公布 2004年7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民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儿童、少年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条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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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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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86年11月6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普及标准,实现的年限,市区(包括滨海各区的城区部分,下同)和郊区、县的城镇为1988年,农村为1990年。有特殊困难的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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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94年3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世纪末全省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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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92年12月20日江西省 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实施义务教育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教育主管部门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义务教育工作。 第四条 凡新学年始业前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方,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入学年龄可推迟到七周岁。因盲童及聋哑、弱智儿童、少年的入学年龄可放宽到十二周岁。 第五条 因缓学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在校年龄的,初等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超过十五周岁,初级中等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超过二十周岁;因盲、聋哑、弱智需延长的,初等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超过二十周岁,初级中等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超过二十五周岁。 第六条 义务教育的目标为1995年前重点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城镇、工矿区和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地区,在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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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88年5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8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各民族科学文化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依法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的品德、智力和体质得到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应当加强双语教学,并推进学前双语教学。 双语教学是指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言组织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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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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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2008年3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8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8]第2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生 第三章 学校 第四章 教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自治区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 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四条 义务教育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委、财政、建设、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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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94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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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5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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