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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追求的是平等,捍卫的是秩序,目的是防患于未然。法律是否能生效,除了靠执法严,还要靠“人人心中有法”对法心存敬畏。在商场和黄牛党的眼里,“法律”显然是“事情闹大”后才能出现的。可以认为,黄牛党百人聚集阻止交通和保安下重手伤人,都是在期望“事情搞大”后法律出面主持公正并得到相应的庇护。 双方对峙时,如果实力悬殊,就会很快罢战,如果都认为自己必胜或是实力相当,势必会有一场争斗。
咨询律师: 胡骅
当然,其也并非一无是处。因为,实名制可在一定程度上剿杀“黄牛党”的猖狂,而让我们少花冤枉钱、少走冤枉路,以及避免很倒霉地买到假票。 不过,尽管如此。剿杀“黄牛党”的大旗,就该让忙碌奔波,甚至疲劳奔波的乘客来扛吗?坐在列车上的人,无论是官是商,还是农民工,毕竟都是花钱而买了票的。更何况,过去或现在的火车票价,其存不存在着高利润?这还是大家有些心知肚明的。当然,说这是没啥用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假票”的帽子,还真是有些冤枉了。笔者就经常从“黄牛”那里买火车票,至今还从未遇到过“假票”,可见,人家“黄牛党”也并非毫无“职业道德”,“制售假票”这种下三路的伎俩,即便有之,也算不得普遍。否则的话,屡屡上当受骗的乘客,早已吃一堑长一智,用脚投票了,“黄牛党”又怎么会茁壮成长呢?
咨询律师: 胡骅
这个称谓流传已久,很多人对之深恶痛绝。 今年正月十七,我从湖南老家赶往北京,长沙火车站人山人海。我想,要亲自排队买张去北京的卧铺票肯定绝非易事,谁都知道春运期间 “ 一票难求 ” !当我正在发愁时,一个 “ 黄牛 ” 走过来问我要票吗?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春运”列车一票难求的状况今年依然困扰众多准备返乡探亲的网民。在人民网推出的一项互动调查中发现,希望通过“黄牛党”购买高价票的网民竟然超过七成。(据1月13日人民网) 如果说网民是“乐意”挨宰,从“黄牛党”手中购买高价车票,那绝对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可为何竟有超七成的网民“希望”通过“黄牛党”购买高价票?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不通过“黄牛党”,这七成的网民或许根本买不到火车票尤其是卧铺票!
咨询律师: 胡骅
股市场的上扬,给换汇的“黄牛”带来了一股强大的支撑力。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咨询律师: 胡骅
人人都知道买票难,可买票为什么就那样难?为什么去火车站排队总买不到票?火车票是怎么流到黄牛党手里去的?黄牛党手中的票到底是真是假?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信用卡套现方兴未艾之际,傍着信用卡又萌生了新的 “ 生财之道 ” :倒卖信用卡积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党的炒票联系起来呢?我就是想问一下法律界的专家,我这样卖票有问题吗?(移动公司当时并没有说明票是不能卖的,而且进场是只认票不认人的。) 罗永生律师解答:没问题,正常商业行为。你这样仅仅是转让票,并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 五十二条地规定。首先,主观上你没有倒卖票的意图,客观上你也没有高价倒卖票的行为,只是正常转让票!另外,附上几个法条仅供参考!
咨询律师: 胡骅
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是受宪法保障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基本义务。宪法的规定,是对受教育权的原则性规定,而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中,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有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首先,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被取缔等问题做了解释。 受义务教育权利不能剥夺 李连宁说,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个学生的基本权利,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不能剥夺,即使是一些可能会对学校秩序产生恶劣影响的学生也不能开除,可通过有关程序安排到工读学校接受教育。 根据新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政府或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咨询律师: 胡骅
一 受教育权的性质 受教育权是许多国家的宪法以及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都共同规定了的权利,但在庞大的权利体系中,受教育权处于何种位置,其性质究竟是什么,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休。笔者在此提出自己的一些初步认识,以抛砖引玉。 (一)公民权说 该说认为“受教育权实质是一种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摘要】目前,我国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不容乐观,对新修订《义务教育法》实施乏力使流动儿童的平等受义务教育权面临被“虚置化”风险。如何从司法诉讼角度为流动儿童公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救济保障,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立足客观实际,避免传统诉讼壁垒,在行政诉讼领域确立“行政给付诉讼”不妨可以作为一种新的司法尝试。 【关键词】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损害
咨询律师: 胡骅
我国宪法规定: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同时还规定: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综上所述,中学生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受教育者作为公民的一部分,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义务,同时,在教育法规中,又规定了受教育者应特殊承担的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受教育者具体应该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这项义务可以称为“遵纪守法义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摘要: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这一条款,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对此条款提出法理的质疑,旨在引发对于宪法制定的思考。 关键词:受教育权;权利;义务;宪法 “人们为理解社会而受教育,他们为创造或再创造社会而受教育。” 著名教育家埃弗雷·赖默的这句名言足以显现出教育的重要性。
咨询律师: 胡骅
关键词: 宪法/受教育义务/孟母堂 内容提要: 从宪法学的角度看,“孟母堂”事件实际上主要涉及的是公民受教育义务的性质及履行。有必要在受 教育义务与受教育权利关系的把握中,对受教育义务的主体、性质以及责任进行宪法上的规范分析。在此基础上,将会对“孟母堂”事件的解决提供一种宪法思路。 一、问题的提出:从宪法角度看“孟母堂”事件 2005年9月,一家名为“孟母堂”的教育机构在上海松江开设。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摘 要:义务 教育 是公益性与私益性共存并以公共利益为主导取向的公共物品,公益与私益可以在一定 社会 条件与政策规制和调控下整合兼容。当下日趋突出的义务教育私事化倾向是对义务教育私益性的僭越、放大和绝对化,表现为部分教育主体在教育目的取向、机会选择、 内容 实施及服务关系的价值评判和行为上的误解,构成对义务教育公共利益的损害,侵蚀到义务教育的公共性基础。
咨询律师: 胡骅
要:教育公平是教育基本普及之后面临代写论文的一个重要问题。应当在分析教育均衡发展与教育公平各自的本质内涵及其相互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只有均衡发展义务教育,实施个性化教育,才能真正实现教育公平。 关键词:公平;均衡;差异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摘 要] 受教育权作为一种具体化的基本权利,对于公民来说意义重大。国家对受教育权的保护义务首先在于尽可能地采取行动以发展社会经济,使教育的发展同步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义务能力的发展,其次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受教育权的具体保护,受教育权的立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可以称作事前保护,司法保护则可以称作受教育权的事后保护。
咨询律师: 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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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5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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