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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指出适用对象为未婚者 婚前同居未婚者不以夫妻名义同居 一般共有无具体规定,比照民法通则共有处理 总的原则:1、同居期间所得按共有处理 2、重婚期间的财产须保护合法配偶的权利,即先分出其共有份额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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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我跟女朋友在毕业后就一起生活,我们在一起五年了不过都还没结婚,后来我们感情不合就想分开,可是我们对一些财产的分割上发生了争议,我想去法院起诉,可是又怕法院说我们是非法同居,反倒也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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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近日在家碰见一个事例,隔壁村有一对中年男女未依法到民政相关部门登记即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有两年之久,男方有一子一女(已成人且能独立生活),女方带有一女(此女年幼)来与男方共同生活。其间共同劳动所得钱财均由女方掌管,且共同抚育并供女方之女上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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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生活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发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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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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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如果当事人只是要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名分”,法院是不受理的,因为同居关系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关系。实际上,男女双方在同居中发生纠纷的往往是财产利益的分割以及所生子女的抚养等现实问题,这样的纠纷在本质上属于财产纠纷,法院应当受理。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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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分为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1月31日前,双方本身也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我国承认其为事实婚姻。 1994年2月2日以后,我国不再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而同居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处理。如果在1994年之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在1994年2月2日以后起诉“离婚”的,应当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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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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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财产如何分割 之前我与我的男朋友一起同居了7年,怎么知道他居然变心喜欢上了另外一个,在这同居期间我们就好像两夫妻一样,钱都是大家一起用的,我想问律师:同居财产分割,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同居财产分割: 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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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如果当事人只是要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名分”,法院是不受理的,因为同居关系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关系。实际上,男女双方在同居中发生纠纷的往往是财产利益的分割以及所生子女的抚养等现实问题,这样的纠纷在本质上属于财产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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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3年开始,女方与男方共同生活至今。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合,相互猜忌,无感情可言,难以共同生活在一起,女方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分割共同生活期间所购置的财产。 【争议】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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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这种现象是一种违法行为,是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虽然这是非法的,但这种现象在当今社会仍大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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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一审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带走婚前自己的财产,分割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李先生同意离婚,带走各自婚前财产,但只同意分割登记结婚后的财产。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期间,李某提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从2002年6月开始同居并确定相关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是错误的。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与李某均愿意离婚,足见夫妻感情已破裂,一审法院准许双方离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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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同居而引出的财产纠纷早已屡见不鲜,而其中一个明显的事实是,主张分割同居关系财产的往往是女性,因为就像夫妻关系一样,男性往往掌管着财产,尤其是公司的经营和股份。 如何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早有规定,即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并不必然是共同财产,主张分割财产的一方要提出有关证据,才能享有对同居期间积累财富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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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才和好如初,还表示将把结婚提上日程。(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律不认未婚同居 (该案承办法官):从1994年2月起,按照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没有经过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按同居关系进行处理。从2004年1月起,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除非两人中有人有配偶而与对方同居,法院才会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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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要进行分割,那么未婚同居期间的财产离婚时将如何处理?昨天,二中院对一起离婚案作出终审判决:未婚同居期间的财产也应两人分割。 2001年8月,宋女士、李先生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2年6月,两人开始同居。2003年7月,两人对北房及西厢房进行了装修,2004年3月,又购买了一辆小客车。同年9月8日,双方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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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日前,门头沟法院审结一起解除同居关系引发的财产分割纠纷的案件,判决将财产清单所载商品按二分之一的比例进行分割。 霍某(男)在与崔某(女)同居期间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一家食品摊位。后来两人发生矛盾并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但就经营期间购置货物的分割没有达成一致。后来,霍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崔某平均分割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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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4年5月17日,原告陆某向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称其与被告黄某在2001年5月未经结婚登记同居生活,生有一子。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还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人民法院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进行处理。 分歧:本案法院在受理该案时,对于如何确定案由出现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案由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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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如何分割的法律问题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 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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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也废除了高法以前公布的:“对于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如双方共同生活达到一定期限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说,婚前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仍属于一方所有,这其中就包含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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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8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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