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以下简称‘家暴’)立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最大限度、最大范围保护家暴中的受害者。”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北京市妇联兼职副主席夏吟兰就反家暴立法接受本网记者专访。她建议,正在草拟中的反家暴法应该扩大家庭暴力主体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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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同居]
反家暴立法:同居关系或前配偶关系亦保护
”广东省妇联儿童部焦亚琼伤感地说,对儿童的暴力行为较对妇女施暴更隐蔽,他们弱小到没有能力保护自己。焦亚琼认为,首先要树立父母的现代儿童观,消除“孩子是自己生的,要打要骂是随自己便”的陈旧观念。对身处家庭暴力中的孩子,要推动多部门联合出台保护机制,才能帮助受虐儿童走出暴力。 温兰子悲愤之余,更关注正被家暴侵害着的孩子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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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被告的经济水平等因素予以酌定。 据此,法院判决:准予原告苏某与被告施某离婚,准予双方对子女扶养、财产分割的意见。被告施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赔偿原告苏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评析】 本案系一方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法院判决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列举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 (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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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同居]
与他人非法同居,妻子追索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 村民甲与村民乙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74年登记结婚,先后生育两个女孩。1988年5月,甲与本村女青年丙非法同居生活,生育一男孩。甲与乙自此发生矛盾,关系恶化,自1994年双方分居至今。2000年1月,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驳回离婚请求。但双方仍未和好,甲于2001年9月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与乙离婚。庭审中,乙向甲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要求甲赔偿精神损失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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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同居]
男方婚外同居要离婚 女方获赔偿金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女子法庭近日审结一起离婚纠纷,女方最终获精神损害赔偿一万元。据悉,这是《婚姻法》修订近3年来,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因一方涉嫌婚外情,另一方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离婚纠纷。 石家庄市居民王先生与李女士于1998年结婚,次年生一子。后王先生与本单位一女同事产生好感,二人进而同居,发展到难舍难分的程度,于是王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与李女士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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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同居]
结婚登记后尚未同居另一方享有继承权吗
案例:王某与李某在1996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定于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但不幸李某于4月末因工死亡,留有遗产现金10000元、照相机一台、电脑一台、手表一块和为准备结婚而购置的家具、衣物等。王某以妻子的身份同基公公、婆婆一起料理了死者的丧事。王某要求继承照相机一台、电脑一台。公婆却以王某是未过门的媳妇为由,不让其继承。王某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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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同居]
非法同居继承遗产有条件
李某与黄某家人因分割遗产发生争执,李某遂诉诸法院要求以配偶身份继承黄某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黄某同居时未达法定婚龄,事后也未能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属非法同居关系。因此李某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黄某遗产。但鉴于李某与黄某同居生活多年,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可酌情分给部分遗产。据此,判决黄某遗产的3万元归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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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同居]
同居生活遗产分割
离婚后,一女子又与前夫同居生活10余年。其后,前夫因意外死亡。前夫死亡第三天,其83岁老父就向法院起诉要求将儿子全部财产作遗产分割,案件却因故中止。一年后,该女子也向法院起诉,要求将前夫财产分出自己份额后,将剩余部分再作遗产分割。经两审,近日,本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女子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查明,家住塘沽的42岁女子孙英与赵军原系夫妻,婚后生有一女孙晓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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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同居]
同居的财产分割在民事诉讼中的特点和难点
或“妻子”的名义,请求与子女共同继承死者遗产。 再一种情况是,同居双方产生矛盾后不愿继续同居关系时,诉请法院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二、同居的财产分割的受案范围和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特殊 在办理因同居关系引发的上述民事纠纷案件时,首先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诉讼主体是否适格进行审查。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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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同居]
非法同居 继承遗产有条件
非法同居,继承遗产有条件。原告李某与黄某于1991 年初在外打工时相识,同年底二人在家乡按习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当时黄某年近30岁,在外打工多年,积蓄颇丰,而李某却不满19岁。由于李某未达法定婚龄而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二人也逐渐淡忘此事,一直未补办。“婚”后李某曾生育二胎,但小孩均夭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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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同居]
未婚同居问题
问题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 本文正是针对我国非婚同居立法的不足,从老年人非婚同居现象入手,对老年同居的基本问题进行阐述,由此引出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对于非婚同居的规制存在缺陷,最后结合国外对非婚同居行为的立法趋势及立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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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同居]
解除非法同居后财产的处理问题
解除非法同居时,财产应如何处理呢?这是一个比较头疼的问题。 一、解除非法同居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 二、解除非法同居,对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有条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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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
对非法同居而要求离婚如何处理
对非法同居行为应作出如下处理: 一、离婚后,双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后,如无财产纠纷,一般不予受理。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如无财产纠纷,一般不予受理。 三、解除非法同居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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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
非法同居分割财产纠纷案判决书
受理法院: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周占军,36岁,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xxx。 委托代理人 高洪杰,白城市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张星,同上。 被告 刘月华,38岁,汉族,白城市月华化妆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xxx。 委托代理人 李金辉,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汤长春,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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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同居]
如何处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纠纷
一般来说,在解除同居生活关系时,双方应首先经协商自愿达成财产的处理协议,协议的内容应不返强制性规定并尊重双方意愿。但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对于处理同居时的财产产生纠纷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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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同居]
解除同居关系时:子女的抚养及财产处理方式
解除同居关系时:子女的抚养及财产处理方式 一、离婚后,双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后,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证确属非法同居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三、解除非法同居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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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同居]
对非法同居而导致离婚的处理
对非法同居而要求“离婚”的处理 对非法同居行为应作出如下处理:一、离婚后,双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后,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二、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证确属非法同居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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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同居]
周占军诉刘月华解除非法同居分割财产纠纷案
周占军,36岁,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xxx。 委托代理人 高洪杰,白城市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张星,同上。 被告 刘月华,38岁,汉族,白城市月华化妆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xxx。 委托代理人 李金辉,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汤长春,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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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同居]
认定非法同居的法律规定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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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